新勞動法對勞資雙方都有約束, 然而老闆(資方)更強勢一些,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甚至在公司內部制定了霸王條款, 有的還經過了所謂的員工表決的民主程序,
【一】自願加班沒有加班費, 不是老闆說了算。
勞動法規定加班是公司的安排行為, 有的公司還制定了加班申請流程, 員工加班要申請批准後才能加班。 沒有審批流程是員工自願加班。 真不要臉啊。 是不是加班, 不是由老闆說了算的, 而是以是否是事實加班為依據, 就像事實婚姻一樣。 老闆給你的崗位配置的工作量就超負荷, 你加班能算自願嗎?比如, 你做統計的, 每週五下午五點才出資料, 你週六周日就得加班, 你只要拿著週五收資料的書證, 勞動部門鐵定判你為加班。 你只要拿出你的崗位說明書,
【二】加班福利搞得好, 不等於支付加班費。
有些新興公司, 採取高福利高誘惑的模式, 勾引員工加班。 比如, 晚六點提供免費晚餐, 晚九點有通勤班車, 十點以後打的費可以報銷。 然後給你增加工作量, 然後給你加班福利, 讓你在不知不覺中延長了工作時間。 與1.5倍、2倍、3倍時薪的加班費相比, 付出那點福利, 獲益最大的還是老闆。 勞動法明確規定, 加班費以加班工資支付, 或安排調休對沖。 那些免費晚餐、免費班車、的票報銷, 不能替代加班費。
【三】讓員工經常加班, 不僅僅是壓榨還是盜竊。
有些公司實行996制度, 看似為奮鬥的青春打了雞血, 實際就是無休止地榨取員工的剩餘價值。 按照勞動法, 每週不能超過44小時, 每天8小時, 一個月20.83天, 大約188小時, 這是勞動法規定的工作時間上限, 可以早下班, 但不能晚下班, 只要加班就應該支付加班費。 比如, 你月薪1萬元, 折算時薪就是53.2元。 如果經常996工作制度,
【四】每月讓員工加班36小時, 屬於嚴重違法行為。
許多員工知道老闆讓員工加班不對, 但不知道還違法。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每月加班不得超過36小時, 超過36小時, 就屬於違法行為, 應該責令整改和處罰。 就拿上述996這個例子來說, 一個月加班超過80小時了。 老闆不但偷走了一倍的工資, 而且還違法了, 將受到行政處罰, 甚至被勞動部門罰款。
【五】遲到早退罰款, 屬於濫用行政權力的行為。
一些公司老闆把心思全用在怎麼對付員工身上, 比如有的公司規定遲到一分鐘罰款100元, 遲到30分鐘罰沒當天工資, 還相應扣減效益工資。 這種公司內部土政策都是霸王條款, 誰給老闆的行政執法權?老闆無權對員工進行罰款。 老闆對員工罰款開發票了嗎?納稅了嗎?公司可以制定獎懲制度, 對員工有權進行經濟處罰,一般採取扣減工資獎金(不給發票,抵了個稅)的形式,但是一次性扣減也不能超過工資的20%,且不能低於最低生活保障線。
【六】自願不交社保,不能逃避法定責任。
企業為員工繳納標準社保是勞動法規定的法定責任。有的公司要求員工入職前簽訂《自願不繳納社保的申請書》,當然有個別員工也不願意交社保,於是老闆與員工一拍即合,不交社保或少交社保,員工占點小便宜但是吃了大虧,老闆可是占了大便宜。老闆少交社保,可以減少很大比例的企業負擔部分,相應地減少了許多人工成本。讓員工簽一個自願保證書,逃避不了企業繳納社保的責任。在勞動法面前,這個自願協議無效,將會責令企業補繳社保,一分錢也跑不了。
對員工有權進行經濟處罰,一般採取扣減工資獎金(不給發票,抵了個稅)的形式,但是一次性扣減也不能超過工資的20%,且不能低於最低生活保障線。【六】自願不交社保,不能逃避法定責任。
企業為員工繳納標準社保是勞動法規定的法定責任。有的公司要求員工入職前簽訂《自願不繳納社保的申請書》,當然有個別員工也不願意交社保,於是老闆與員工一拍即合,不交社保或少交社保,員工占點小便宜但是吃了大虧,老闆可是占了大便宜。老闆少交社保,可以減少很大比例的企業負擔部分,相應地減少了許多人工成本。讓員工簽一個自願保證書,逃避不了企業繳納社保的責任。在勞動法面前,這個自願協議無效,將會責令企業補繳社保,一分錢也跑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