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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良老闆悄悄坑員工工資的6個陰招 你知道嗎?

新勞動法對勞資雙方都有約束, 然而老闆(資方)更強勢一些,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甚至在公司內部制定了霸王條款, 有的還經過了所謂的員工表決的民主程序,

披著“合法”的外衣偷員工的合法權益。 有的情況是員工敢怒不敢言, 有的情況就是員工自己被賣了還幫老闆數錢。

【一】自願加班沒有加班費, 不是老闆說了算。

勞動法規定加班是公司的安排行為, 有的公司還制定了加班申請流程, 員工加班要申請批准後才能加班。 沒有審批流程是員工自願加班。 真不要臉啊。 是不是加班, 不是由老闆說了算的, 而是以是否是事實加班為依據, 就像事實婚姻一樣。 老闆給你的崗位配置的工作量就超負荷, 你加班能算自願嗎?比如, 你做統計的, 每週五下午五點才出資料, 你週六周日就得加班, 你只要拿著週五收資料的書證, 勞動部門鐵定判你為加班。 你只要拿出你的崗位說明書,

與實際工作量相比, 就能證明你的加班是公司行為, 就要給你支付加班工資。

【二】加班福利搞得好, 不等於支付加班費。

有些新興公司, 採取高福利高誘惑的模式, 勾引員工加班。 比如, 晚六點提供免費晚餐, 晚九點有通勤班車, 十點以後打的費可以報銷。 然後給你增加工作量, 然後給你加班福利, 讓你在不知不覺中延長了工作時間。 與1.5倍、2倍、3倍時薪的加班費相比, 付出那點福利, 獲益最大的還是老闆。 勞動法明確規定, 加班費以加班工資支付, 或安排調休對沖。 那些免費晚餐、免費班車、的票報銷, 不能替代加班費。

【三】讓員工經常加班, 不僅僅是壓榨還是盜竊。

有些公司實行996制度, 看似為奮鬥的青春打了雞血, 實際就是無休止地榨取員工的剩餘價值。 按照勞動法, 每週不能超過44小時, 每天8小時, 一個月20.83天, 大約188小時, 這是勞動法規定的工作時間上限, 可以早下班, 但不能晚下班, 只要加班就應該支付加班費。 比如, 你月薪1萬元, 折算時薪就是53.2元。 如果經常996工作制度,

每週工作72小時, 比勞動法規定的44小時, 超出了63%。 如果按照時薪折算, 每個月工資應該達到16300元。 如果按照加班費計算, 五個工作每天延時2小時, 按照150%計算加班費, 星期六10小時按200%計算加班費, 那麼, 大數接近20000元。 嚇死人吧, 你被老闆偷走了一倍工資。

【四】每月讓員工加班36小時, 屬於嚴重違法行為。

許多員工知道老闆讓員工加班不對, 但不知道還違法。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每月加班不得超過36小時, 超過36小時, 就屬於違法行為, 應該責令整改和處罰。 就拿上述996這個例子來說, 一個月加班超過80小時了。 老闆不但偷走了一倍的工資, 而且還違法了, 將受到行政處罰, 甚至被勞動部門罰款。

【五】遲到早退罰款, 屬於濫用行政權力的行為。

一些公司老闆把心思全用在怎麼對付員工身上, 比如有的公司規定遲到一分鐘罰款100元, 遲到30分鐘罰沒當天工資, 還相應扣減效益工資。 這種公司內部土政策都是霸王條款, 誰給老闆的行政執法權?老闆無權對員工進行罰款。 老闆對員工罰款開發票了嗎?納稅了嗎?公司可以制定獎懲制度, 對員工有權進行經濟處罰,一般採取扣減工資獎金(不給發票,抵了個稅)的形式,但是一次性扣減也不能超過工資的20%,且不能低於最低生活保障線。

【六】自願不交社保,不能逃避法定責任。

企業為員工繳納標準社保是勞動法規定的法定責任。有的公司要求員工入職前簽訂《自願不繳納社保的申請書》,當然有個別員工也不願意交社保,於是老闆與員工一拍即合,不交社保或少交社保,員工占點小便宜但是吃了大虧,老闆可是占了大便宜。老闆少交社保,可以減少很大比例的企業負擔部分,相應地減少了許多人工成本。讓員工簽一個自願保證書,逃避不了企業繳納社保的責任。在勞動法面前,這個自願協議無效,將會責令企業補繳社保,一分錢也跑不了。

對員工有權進行經濟處罰,一般採取扣減工資獎金(不給發票,抵了個稅)的形式,但是一次性扣減也不能超過工資的20%,且不能低於最低生活保障線。

【六】自願不交社保,不能逃避法定責任。

企業為員工繳納標準社保是勞動法規定的法定責任。有的公司要求員工入職前簽訂《自願不繳納社保的申請書》,當然有個別員工也不願意交社保,於是老闆與員工一拍即合,不交社保或少交社保,員工占點小便宜但是吃了大虧,老闆可是占了大便宜。老闆少交社保,可以減少很大比例的企業負擔部分,相應地減少了許多人工成本。讓員工簽一個自願保證書,逃避不了企業繳納社保的責任。在勞動法面前,這個自願協議無效,將會責令企業補繳社保,一分錢也跑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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