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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互相家暴男方起訴離婚,法院出了一招,網友回復亮了

據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官博消息, 近日廣東一男子到法院申請和妻子離婚, 妻子不從, 並立即反訴稱遭丈夫家暴, 要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丈夫駁斥稱自己才是家暴受害者。

法官經過走訪掌握了夫妻倆近3年來均存在頻繁互相實施家庭暴力、毆打情況的證據, 於是開出了一份針對夫妻雙方的“人身安全保護令”, 裁定禁止雙方對對方實施家暴、騷擾等...

在這則法律趣聞下面, 網友們回復亮了:

田醬向前沖_doki:互相家暴笑死了哈哈哈哈哈哈

丁鴆:以前是在下愚鈍 這才是真正意義上的互相傷害了吧

幽之魄:他們一起過得了, 別禍害別人

才華橫溢又無比俊朗的翩翩少年:千萬別離婚

不知小貓:天造地設, 天生一對, 是真愛!

大大調皮小天諒:頻繁互相家暴果然不是一家人不進一家門

季佧:這不就是互歐嗎?然後這次丈夫沒打贏, 氣不過就提出離婚

十堰市公安局東嶽分局:……

路邊撿來的六六鹿:都給員警弄無語了

家庭暴力的那些法律事兒

其實, 家庭暴力不只局限於“動手”“互毆”, 不適當的“動口”也會觸碰到法律禁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規定, “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駡、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均屬於家庭暴力。 一般來說, 家庭暴力包括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三種行為方式。

《婚姻法》第43條第2款規定,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 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此外, 反家暴法規定, 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時, 只要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即施暴物件和有具體的請求,

就可以向法院人身安全保護令,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 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 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 法院發出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2015年《反家庭暴力法》通過時, 新華網在相關報導中援引最高法的統計, 全國約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 而婦聯系統每年受理4到5萬件家暴投訴, 近10%的故意殺人案件涉及家庭暴力。 去年兩會之際, 中國之聲曾報導有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在刑法中增設“家庭暴力罪”,

對構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為單獨入刑, 並對犯罪構成、犯罪的要件以及相應的處罰措施給予詳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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