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會涉及到財產分割,
子女撫養權歸屬、撫養費支付等事宜,
這些問題在我國《婚姻法》都有明確規定:
關於子女撫養費問題, 我國《婚姻法》第37條規定, 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當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部分或全部, 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 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 由人民法院判決。
我國《婚姻法》第39條規定, 離婚財產分割事宜由夫妻雙方協商處理, 協商無果, 可起訴至法院, 由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決。
財產分割一般會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原則進行判決。 另外, 如果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 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 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如果當事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財產約定的,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40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4、關於共同債務根據婚姻法第41條, 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應當共同償還。 如果夫妻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 由雙方協定清償;協議不成時, 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規定, 離婚時, 如一方生活困難, 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 由人民法院判決。
以上是婚姻法中關於離婚的一些法律規定,
總的來說以當事人協商為主,
如果協商無果再由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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