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1月29日消息29日, 海口網, 《通知》要求, 海南自2018年秋季學年起, 上至高校, 下至幼稚園, 都要推行新的校方責任險制度。
據悉, “附加校方無過失責任保險”作為“校方責任保險”的補充和完善。 校方在簽訂校方責任保險後, 可繼續投保校方責任保險附加校方無過失責任保險, 這有利於學生在發生意外後避免經濟糾紛, 減輕學校負擔。 附加校方責任保險保費為每生每年5元。 在校學生發生人身意外且學校在無過錯的情況下, 每生每年人身傷害賠償限額12萬元, 每所學校每次事故賠償限額150萬元, 每所學校每年累計賠償限額300萬元。
公辦各級各類學校(含幼稚園)投保校方責任保險所需經費從學校現有收入(如公用經費、免學費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其他收入等)中支付;市縣所屬的民辦各級各類學校投保校方責任保險所需經費由市縣財政承擔;省屬的民辦各級各類學校投保校方責任保險所需經費, 由省財政承擔。 有條件的市縣可單獨安排經費支付保費, 但不能向學生另外收取保費。
《通知》還要求, 市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要加強校方責任保險和附加校方無過失責任保險工作的組織領導, 明確工作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