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樁隱匿千萬銷售收入的事件, 解開了企業“賬外賬”的違法事實。
不久前, 浙江溫嶺稽查局的工作人員發現, 某塑膠製品廠的納稅資訊中,
但該企業納稅申報表附表中, “未開具發票”對應的收入一欄資料為“0”, “開具其他發票”一欄中對應收入也寥寥無幾。
後又發現該企業單位產值能耗畸低, 遠低於行業水準。
但在隨後的調查中,
雖然施某的態度很積極, 但是細心的檢查人員還是發現了對帳單中的貓膩。
經銀行鑒定, 施某提供的對帳單系偽造單據, 不僅所蓋業務章為假章, 並且對帳單的收支記錄也不完整。
最終, 施某因隱匿銷售收入1353.7萬多元, 被稅務機關作出補繳增值稅230.14萬元, 加收滯納金87.96萬元, 並處罰款24.19萬元的決定;溫嶺市地稅局依法作出補繳個人所得稅104.64萬元, 加收滯納金69.7萬元的處理決定。
由於施某因偽造公司印章罪, 被溫嶺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 緩刑2年。
在這個案件當中,
施某正是利用“未開票收入”來隱匿銷售收入的。
“
那麼, 未開票收入的增值稅申報問題又該如何解決呢?
首先, 我們要知道, 什麼是“未開具發票收入”。
“未開具發票收入”是指企業存在視同銷售情況產生的增值稅義務。
根據國家的發票管理辦法, 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
而在時限問題上, 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 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如果是進口貨物, 應為報關進口的當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