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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惑:我能否分配到農村征地補償款?

導讀:近年來, 隨著城市化建設的不斷推進和小城鎮規模的逐漸擴大, 土地的徵用量逐日增長。 土地徵收必然涉及到土地補償款的分配, 這也是各位農民最為關心的一個問題, 那麼什麼樣的人才能拿到征地補償款呢?是不是每一位村民都可以?

在制定農村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時, 各個地方的政策可謂是千奇百怪, 比如超生子女不能分配征地補償款, 服刑人員不給予安置, 外嫁女無法享受征地補償安置政策等等, 總而言之, 一切可以排除在外的人, 都會被排除, 但是, 在徵收方任性使用排除法的時候,

也就意味著一部分被徵收人的合法權利被侵犯, 這些做法與我們的國家規定都是相背離的。

那麼今天就為大家詳細介紹下外嫁女、超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農村大學畢業生、服役軍人等具有特殊身份的群體, 是否有權利享受農村征地補償安置政策。

首先我們來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的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解釋, 征地補償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相應份額的, 應予支持, 其資格認定是擬定土地補償款分配方案的前提。 在實踐中, 可以分為以下幾類情形:

一、應當認定具有成員資格的

1、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並依法登記常住戶口的人, 應當認定其具有成員資格。

2、出生時, 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者因為婚姻、收養以及國防建設或者其他政策性遷入等原因, 在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並依法登記了常住戶口的人, 應當認定其具有成員資格。

3、因外出經商、務工等原因,

脫離常住戶口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的人, 在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之前, 應當認定其仍然具有成員資格。

4、因學習、服刑、服義務兵或初級士官兵役等原因註銷、遷出常住戶口的人, 在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之前, 應當認定其仍然具有成員資格。

5、如果婚姻關係發生在持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人員之間的, 在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之前, 應當認定持農業戶口一方具有戶口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6、“農嫁農”人員成員資格的確定, 如果已進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實際生產、生活, 即使常住戶口尚未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 也應當認定其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二、成員資格喪失的

1、成員死亡或宣告死亡。

2、成員取得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3、成員全家遷入設區的市, 轉為非農業戶口的, 即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4、成員遷入非設區的市的城鎮非農業戶口, 且納入國家公務員序列或者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障體系, 被註銷或者遷出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的人, 應當認定其喪失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三、不具有成員資格的

1、辦理戶口遷移時違反國家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的, 不能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 無權分配該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補償費。

2、當事人僅將戶籍遷入農村, 但並未在該村內承包土地, 亦不依賴該集體土地作為生活保障、就業管道的,

應當認定不具有農村集體成員資格, 無權分配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

根據以上的認定規則, 我們接下來對外嫁女、超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農村大學畢業生、服役軍人等特殊身份的集體是否具有農村集體成員資格作出詳細介紹:

1、外嫁女、上門女婿

男女雙方登記結婚後, 根據雙方約定, 女方可以成為男方的家庭成員, 男方也可以成為女方的家庭成員。 女性村民在結婚後未遷出本村集體, 其配偶在結婚後自願到女方所在村居住生活, 並放棄本人所在地的土地承包權而成為女性村民的家庭成員後, 應當獲得與本村村民同等的村民待遇。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規定:承包期內, 婦女結婚, 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因此,已經具有婆家農村集體成員資格的離婚婦女,可以繼續享有婆家村集體征地補償安置政策。

2、超生子女、非婚生子女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有依據證明村規民約和村民會議決議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時,人民法院應依法認定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征地補償費用分配權是基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而產生的,這是成員權項下自益權平等性的必然要求,故該費用應當均等分配,而不能以權利義務應當一致為由對不同的人實行差別對待。

超生子女的戶口已落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即成為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應當與其他村民享有同樣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討論決定中有關對其征地補償費用分配實行差別對待的內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3、服刑人員、服役軍人、農村大學畢業生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取得,通常以“成員”是否在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並依法登記為常住戶口作為標準。

當事人因在監獄服刑,雖然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將其常住戶口從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遷出,但遷入戶口所在地的監獄並不負擔其回歸社會後的基本生活保障,其仍以原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因此,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並不因此而喪失,仍應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待遇。

服役軍人在退伍之後,農村籍大學生在畢業之後,如果沒有加入城鎮保險體系,沒有被納入國家公務員體系,仍回農村生產、生活的,應當認定仍然屬於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受相應的村民待遇。

綜上所述,隨著土地徵收規模的擴大,因土地補償款分配引起的糾紛也會不斷增多,由此引發的訴訟案件等也會急劇增加。相信看了以上這些分類大家對自己是否有資格拿到征地補償款也有了一定的瞭解,如果在征地拆遷中徵收方依然我行我素,違反法律法規行事,侵犯被徵收人的利益,建議各位還是要儘早諮詢專業律師,防止損失的擴大。

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因此,已經具有婆家農村集體成員資格的離婚婦女,可以繼續享有婆家村集體征地補償安置政策。

2、超生子女、非婚生子女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有依據證明村規民約和村民會議決議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時,人民法院應依法認定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征地補償費用分配權是基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而產生的,這是成員權項下自益權平等性的必然要求,故該費用應當均等分配,而不能以權利義務應當一致為由對不同的人實行差別對待。

超生子女的戶口已落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即成為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應當與其他村民享有同樣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討論決定中有關對其征地補償費用分配實行差別對待的內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3、服刑人員、服役軍人、農村大學畢業生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取得,通常以“成員”是否在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並依法登記為常住戶口作為標準。

當事人因在監獄服刑,雖然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將其常住戶口從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遷出,但遷入戶口所在地的監獄並不負擔其回歸社會後的基本生活保障,其仍以原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因此,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並不因此而喪失,仍應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待遇。

服役軍人在退伍之後,農村籍大學生在畢業之後,如果沒有加入城鎮保險體系,沒有被納入國家公務員體系,仍回農村生產、生活的,應當認定仍然屬於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受相應的村民待遇。

綜上所述,隨著土地徵收規模的擴大,因土地補償款分配引起的糾紛也會不斷增多,由此引發的訴訟案件等也會急劇增加。相信看了以上這些分類大家對自己是否有資格拿到征地補償款也有了一定的瞭解,如果在征地拆遷中徵收方依然我行我素,違反法律法規行事,侵犯被徵收人的利益,建議各位還是要儘早諮詢專業律師,防止損失的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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