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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的解釋即將出臺

近年來, 隨著人民群眾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的不斷增強,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民事糾紛後, 選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已經成為解決糾紛、維護權益的主要途徑之一, 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數量大幅增長。 與此同時, 一些個人和單位出於各種目的, 故意捏造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虛假民事訴訟, 意圖騙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牟取不當利益。 上述行為不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也對正常的訴訟秩序和司法權威造成損害。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中增加虛假訴訟罪的規定, 作為第三百零七條之一。 該條第一款規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
”該條第二、三、四款還分別對單位犯罪、數罪競合、司法工作人員共同犯罪的處罰問題作出了規定。

為認真貫徹落實《刑法修正案(九)》關於虛假訴訟罪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迅速組織力量, 研究起草配套司法解釋, 重點打擊嚴重危害訴訟秩序、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虛假訴訟行為。 經廣泛調研, 聽取有關部門意見、組織專家論證, 形成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送審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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