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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網購群發設備發送“垃圾短信”被公訴

烏魯木齊晚報全媒體訊男子史某聽朋友說幫助商家群發短信可賺“廣告費”, 於是在網上購置了一套短信群發設備, 為烏魯木齊市兩所學校和一所幼稚園群發了招生廣告資訊。 然而沒多久, 他便被公安機關抓獲, 並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公安機關調查發現, 史某為教育機構發送招生廣告資訊近23萬條, 至少影響到了56萬餘名用戶的正常通信。

庭審中, 公訴機關認為, 被告人史某非法使用偽基站干擾公用移動網路信號, 危害公共安全, 其行為已構成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 史某當庭表示, 他不知道發“垃圾短信”也犯法,

他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

法院經審理認為, 史某的行為已構成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 但其歸案後能如實供述其罪行, 認罪態度較好, 依法可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對史某判處罰金兩萬元, 並沒收所有犯罪工具。

解讀

用偽基站發“垃圾短信”涉嫌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

所謂“垃圾短信”, 是指未經用戶同意向用戶發送其不願意收到的短資訊, 或使用者不能根據自己的意願拒絕接收的短資訊, 主要包含未經使用者同意向用戶發送的商業類、廣告類等短資訊, 和其他違反行業自律性規範的短資訊。 而此類短消息, 多數都是通過偽基站發送, 並非通訊運營商所為。

負責審理此案件的新市區法院法官表示,

近年來, 全國範圍內的偽基站發送垃圾短信案件頻發, 此類案件屬於新型案件, 他們發送的很多都是詐騙資訊, 由於設備小, 移動速度快, 所以公安機關在打擊處理上存在一定的難度。

本案中, 史某違反國家規定, 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 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 情節嚴重, 已構成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 依據《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 “違反國家規定, 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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