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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突發疾病去世,留下200萬房貸和兩個孩子,妻子想賣房!

昨天12:59, 沈女士來電求助:

三月底我老公突然過世了, 我們家還有200多萬的貸款, 是用來還房款的。 我沒有工作, 一人要養兩個孩子, 小的孩子才剛上托班。 我想把房子賣了, 培養孩子。 但公證處的工作人員說現在不能賣, 說必須要等孩子成年了, 才能賣房子。

現在我都不知道怎麼辦好了, 孩子長大還要10多年呢, 日子可怎麼過呀?

沈女士是杭州人, 家住城西。 她2003年結婚, 婚後生了兩個孩子。

原本一家四口其樂融融, 然而, 就在上個月, 沈女士的丈夫突發疾病去世了。

“他平時身體都蠻好的, 23號晚上忽然說頭痛, 我就陪他去醫院檢查, 沒想到是腦出血。 ”沈女士說, 丈夫當天就住進了醫院, 可因為血小板低不能做開顱手術;25日淩晨, 他陷入昏迷, 雖然醫生竭力搶救, 可人最終還是沒能醒過來。

事發突然, 沈女士一下子蒙了。 此前, 她一直在家做全職太太, 如今丈夫走了, 她傷心之餘,

更擔憂兩個孩子未來的生活。

沈女士和丈夫婚後購買了三套房子, 房產證上寫的都是夫妻兩人的名字。 丈夫走後, 考慮到經濟因素, 沈女士想把現在住的房子賣掉:“這套房子大概有130平方米, 市值500多萬元, 貸款都已經還清了, 如果順利賣掉, 應該能支撐我們母子一段時間。 ”

沈女士說, 大兒子馬上要念民辦初中了, 學費是一筆不小的開銷, 小兒子剛上托班, 生活方面花費也不少, 再加上另外兩套房子每月還有上萬元的房貸要還, 她實在是有些力不從心。

她和家人商量後, 公公婆婆都表示贊成, 且同意放棄繼承權, 但沈女士到公證處諮詢, 對方卻答覆說, 必須等兩個孩子成年且同意, 她才有權變賣這套房產。

“我也不想把老公留下來的東西處理掉,

可是沒有辦法, 日子還要過, 孩子還要養……”沈女士哽咽了。 她說, 自己接下來也會嘗試出去找工作, 但眼下的困境, 還是得先想辦法度過去。

簽約律師連銀迪:浙江智仁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浙江省婚姻家庭業務委員會委員, 浙江私人財富管理聯盟創始人, 尤其擅長家事訴訟、婚姻財產保護、私人財富管理等業務。

本案中, 沈女士預出賣的房產系夫妻共同財產, 且夫妻雙方並未對共有房產的份額作特別約定, 故沈女士作為配偶, 應先分得該房產的二分之一。 其丈夫剩餘二分之一的房產份額, 因為未事先留有遺囑, 應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由第一順位繼承人沈女士、兩個孩子、其丈夫的父母均額繼承。

目前, 沈女士的公婆已經同意放棄繼承, 則沈女士及兩個孩子按照2/3、1/6、1/6的份額共用房屋所有權。

沈女士要想出售該房產, 需分兩步走:

第一步, 通過繼承過戶手續將房產登記至沈女士及孩子名下。

根據《物權法》31條, 處分因繼承享有的不動產物權, 需依照法律規定辦理登記, 未經登記, 不發生物權效力。 另外, 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14條, 未成年人的房屋, 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 監護人代為申請未成年人房屋登記的, 應當提交證明監護人身份的材料。

也就是說, 沈女士出售房產行為有效的前提是需要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將房產所有人由沈女士及其丈夫變更為沈女士及孩子, 未成年子女由監護人沈女士代為申請。

第二步, 出售房產。 這一問題的關鍵在於, 沈女士能否出賣其子女名下的房產?

根據《民法總則》第35條規定,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 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 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另外, 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35條, 因處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提供為未成年人利益的書面保證。可見,監護人只有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才有權處理被監護人的房產。

沈女士要想處分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不僅需要證明其具有監護人資格,也需要提交其“為被監護人利益”的書面保證,如其長期照顧子女無工作、沒有生活來源,賣房出於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或受教育、治病等必要原因,則審查時可能會從寬處理。

都市快報記者 林琳 通訊員 徐晨

編輯:小野豬

因處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提供為未成年人利益的書面保證。可見,監護人只有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才有權處理被監護人的房產。

沈女士要想處分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不僅需要證明其具有監護人資格,也需要提交其“為被監護人利益”的書面保證,如其長期照顧子女無工作、沒有生活來源,賣房出於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或受教育、治病等必要原因,則審查時可能會從寬處理。

都市快報記者 林琳 通訊員 徐晨

編輯:小野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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