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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可以拒絕支付撫養費?

雖說父母撫養未成年子女是法定的義務, 但由於現實情況的多樣性, 也導致在一些情況下作父母的一方也是可以拒絕支付孩子撫養費的。 那通常什麼情況下可以拒絕支付撫養費呢?

一、離婚可以不給撫養費嗎

離婚後, 一方撫養的子女, 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 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 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 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 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在離婚子女撫養費的給付的問題上, 需要綜合考慮以下三個方面的因素:

1. 子女的實際需要;

2. 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 當地的實際生活水準。

離婚不給孩子撫養費實際上是可以的, 但有條件。 正如上面所言, 支付撫養費是父母的法定義務, 但是父母也可能在特定情況下無力支付孩子的撫養費,

如果此時強迫父母繼續支付孩子撫養費, 則從道理和法律上都是說不通的。

二、什麼情況下可以拒絕支付撫養費

(一)好商好量, 達成一致

支付孩子撫養費是夫妻雙方的事情, 如果一方不給撫養費, 那麼另一方肯定就得多支付撫養費, 這樣才能讓孩子的成長條件保持不變。 只要夫妻雙方願意, 也就是說, 只要夫妻一方對方不給、自己多給, 那夫妻就可以協商解決離婚不給孩子撫養費的問題。

(二)撕破臉皮, 告上法庭

現實中夫妻常常就不給孩子撫養費難以達成協議, 那就只能向法院起訴了。 一般來說, 離婚不給孩子撫養費可以分為三種情況:

1. 給付方由於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

又無經濟來源, 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 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 有撫養能力的。

2. 給付方因違法犯罪被收監改造或被勞動教養, 失去了經濟能力, 無力給付的。 但恢復人身自由後, 有了經濟來源, 則仍應按原協議或判決給付。

3. 直接撫養子女方再婚, 繼父或繼母願意承擔子女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 在這種情況下, 負有給付義務的一方所承擔的撫養費數額可以相對減少。 但繼父或繼母不願撫養的, 生父或生母的給付數額不能減少。

原則上在父母離婚的情況下, 也是不能免除對子女的撫養義務, 但從實際來看, 其實也是允許父母一方不支付撫養費的。 現實中, 要是離婚夫妻可以協商一致的話,

則此時可以不支付撫養費。 如果本身應當支付撫養費的一方, 喪失了勞動能力也沒有其他經濟收入的話, 則此時也是可以減免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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