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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天路滑,職工不慎摔傷,能否認定為工傷?

近日

各地普降大雪

有關部門發佈啟動災害天氣緊急預案

學校停課

有的企業職工停工放假

這種冰雪天氣

大家一般都選擇步行或乘坐公交外出

那麼, 雪天路滑職工摔傷

能否認定為工傷呢?

案例1

宋女士在某公司主要負責該保潔工作, 工作時間為上午7:30至9:30。 宋女士騎著電動車從單位回家途中, 因雪天路滑宋女士的電動車與他人相撞。 電動自行車失控倒地, 宋女士也在受傷後暈了過去, 後來被送到醫院救治。 宋女士被醫院診治為腦出血、腦梗死。 花費巨額醫療費用。

宋女士認為, 她是在下班途中發生的事故, 應該屬於工傷。 宋女士向當地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對此事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證明, 證明中認為此事故純屬意外, 因此宋女士不承擔責任。 另外, 經勞動能力鑒定書確認, 宋女士被醫院診治的腦出血等病症都與工傷有因果關係。 因此, 人社局依據以上證明及調查核實的情況, 認定宋女士在下班途中發生了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 符合相關規定, 因此認定為工傷。

法院判決:

公司不服人社局工傷認定結論進行了上訴,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

職工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應當認定為工傷。 因此, 職工通勤途中事故傷害認定工傷, 受到兩個因素限制, 即“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和“非本人主要責任”。

因此, 職工在冰雪天上下班途中, 僅僅是自己走路不小心滑倒摔傷, 由於沒有車輛的介入, 則不屬於交通事故, 相關責任也由自身承擔, 無法認定為工傷。 但如果職工在上下班步行途中是因為避讓車輛而滑倒摔傷的, 則屬於交通事故, 如該職工承擔交通事故的非本人主要責任, 則可以認定為工傷。 所以法院經過一審、二審後最終判決維持原判, 認定宋女士所受的傷為工傷。

如果不慎摔倒可以認定為工傷

那麼職工在食堂用餐受傷又該如何認定呢?

案例2

2014年6月28日, 星期六, 在成都某中學任教的的唐老師參加某次考試的監考工作。 唐老師當天將近12點才結束上午工作, 中午僅有半小時就餐時間。 唐老師稱,

自己匆忙到食堂去吃飯, 遇到領導詢問工作情況, 自己一邊吃飯一邊向領導介紹情況。 吃第一口菜時, 還沒意識到是魚, 吞下去後, 就被魚刺卡著了, 自己在吐不出來的情況下, 立即前往省人民醫院急診, 省醫院通過X光片確定魚刺的位置, 後被告知需要做手術。 治療過程中, 唐老師病情加重, 並引起了胸腔感染、氣胸、積液、血栓和肝功能受損等病症。 住院治療75天后才出院, 花去費用6萬多元。

當事人稱監考事件匆忙致卡刺 申請工傷事故認定

唐老師認為, 事故當天本是休息日, 自己接受學校的統一安排加班當監考老師, 由於監考事件匆忙, 沒有意識到自己口中吃到的是魚, 直到被魚刺卡住了才反應過來。 在食堂吃工作餐的過程中發生傷害事故, 應當屬於工傷事故。並向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事故認定。

人社局:吃魚跟工作無關不算工傷 唐老師:我不服!

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受理唐老師的申請後,於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市人社局認為,唐老師吃魚的行為與工作無關,其所受傷害是自己不慎而非工作原因,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

隨後,唐老師向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覆議,由於覆議已過覆議期限,唐老師選擇了向法院起訴。

法院:不能因個人過錯否定對工傷的認定

高新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工作期間吃工作餐,和上廁所一樣是生理需要,老師雖然誤食魚刺本人有過錯,但該過錯不足以否定工傷的認定。該教師週末參加單位組織的監考活動,從上午到下午都是從事單位安排的工作,如果不參加此次監考,而在家裡就不會有事故發生。

從案件基本事實分析,此案件應當屬於職工在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情形,因此應當認定為工傷事故。

那麼,哪些情況可以認定為工傷呢?

工傷的認定標準總的來說涉及到三個方面: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受到傷害。具體表現包括:

1、職工患職業病。職業病是勞動者在做本職工作時,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它的確定是比較嚴格的,不是由單位或勞動者誰說了算,而是必須經過有資格的醫療機構診斷才能確定。

2、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

3、職工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4、職工因工作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因工作出差在外下落不明算工傷,出差在外受到傷害這裡強調的是由於工作原因,如果是別的原因那就另當別論了。

5、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且不是本人負主要責任的。

6、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這裡的死亡是上班期間突然發生的任何種類的疾病造成的死亡,不單是工作原因造成的死亡。

7、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8、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

第五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因工外出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

(二)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

(三)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認定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工作地和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 end •

編輯 | 新媒體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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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屬於工傷事故。並向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事故認定。

人社局:吃魚跟工作無關不算工傷 唐老師:我不服!

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受理唐老師的申請後,於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市人社局認為,唐老師吃魚的行為與工作無關,其所受傷害是自己不慎而非工作原因,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

隨後,唐老師向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覆議,由於覆議已過覆議期限,唐老師選擇了向法院起訴。

法院:不能因個人過錯否定對工傷的認定

高新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工作期間吃工作餐,和上廁所一樣是生理需要,老師雖然誤食魚刺本人有過錯,但該過錯不足以否定工傷的認定。該教師週末參加單位組織的監考活動,從上午到下午都是從事單位安排的工作,如果不參加此次監考,而在家裡就不會有事故發生。

從案件基本事實分析,此案件應當屬於職工在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情形,因此應當認定為工傷事故。

那麼,哪些情況可以認定為工傷呢?

工傷的認定標準總的來說涉及到三個方面: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受到傷害。具體表現包括:

1、職工患職業病。職業病是勞動者在做本職工作時,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它的確定是比較嚴格的,不是由單位或勞動者誰說了算,而是必須經過有資格的醫療機構診斷才能確定。

2、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

3、職工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4、職工因工作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因工作出差在外下落不明算工傷,出差在外受到傷害這裡強調的是由於工作原因,如果是別的原因那就另當別論了。

5、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且不是本人負主要責任的。

6、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這裡的死亡是上班期間突然發生的任何種類的疾病造成的死亡,不單是工作原因造成的死亡。

7、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8、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

第五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因工外出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

(二)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

(三)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認定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工作地和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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