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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女子為籌毒資密謀盜竊 用尼龍繩將電動車拉回屋

兩女子為籌毒資, 相約一起盜竊, 用一根尼龍繩將電動車拉回家。 日前, 廣西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盜竊案, 依法判處被告人陳芳有期徒刑七個月, 緩刑一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依法判處被告人陳雲有期徒刑六個月, 緩刑一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2016年11月26日淩晨3時許, 被告人陳芳、陳雲騎電動車竄至貴港市港北區中山中路某服裝店門口, 發現王某停放在該處的一輛價值人民幣2300元的綠源牌電動車未上鎖, 便用一根尼龍繩綁住該綠源牌電動車車頭, 後利用騎來的電動車將該電動車拉走藏匿在貴港市建設路某賓館後陳芳租住的房屋一樓。

案發後, 被盜電動車已發還王某。

法院認為, 被告人陳芳、陳雲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秘密竊取他人財物, 數額較大, 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芳、陳雲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 證據確實、充分, 指控罪名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 被告人陳芳、陳雲共同密謀, 積極實施盜竊行為, 起主要作用, 均是主犯, 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被告人陳雲犯罪後自動投案, 如實供述其罪行, 是自首, 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陳芳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 並當庭自願認罪, 可以從輕處罰。 根據被告人陳芳、陳雲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 依法對陳芳、陳雲宣告緩刑。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 遂作出上述判決。 (文中陳芳、陳雲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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