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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濱海新區鼓勵創新和發展標準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濱海新區鼓勵創新和發展標準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管委會, 各委局、各街鎮、各單位:

《濱海新區鼓勵創新和發展標準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區人民政府同意, 現印發給你們, 請遵照執行。

2018年1月19日

(此件依申請公開)

濱海新區鼓勵創新和發展標準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天津市科學技術進步促進條例》, 鼓勵濱海新區創新發展, 大力實施標準化戰略, 推動濱海新區標準創制, 濱海新區人民政府設立鼓勵創新和發展標準化專項資金。 為規範對該資金的管理, 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鼓勵創新和發展標準化專項資金是指區人民政府每年從區財政預算中安排用於支援標準化建設相關工作的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納入區預算管理,

年度預算規模可根據區委區政府決策部署及區標準化工作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用於支援在濱海新區範圍內註冊的各類組織機構(以下簡稱機構)從事標準化相關活動。

第五條 註冊地在濱海新區原塘沽、漢沽、大港區域的機構所需專項資金由新區財政支付, 註冊地在各功能區的機構所需專項資金由所在地功能區財政支付。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引導和帶動作用。

(二)堅持“公開、公平、公正”。

(三)統籌安排, 規範管理, 專款專用。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七條 區財政局、區市場監管局負責對專項資金申報材料進行審查、組織評審、確定專案資助額度。

第八條 區財政局是專項資金的管理部門,

其主要職責:

(一)負責審核安排專項資金預算, 下達專項資金指標、編制專項資金預算。

(二)負責專項資金預算執行, 對執行結果負責。

(三)負責對專項資金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四)區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以及職能範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九條 區市場監管局是專項資金的業務主管部門, 其主要職責:

(一)圍繞區委區政府確定的中心工作和區經濟社會發展需求, 設定年度專項資金重點支持的領域。

(二)負責項目申報受理及評審, 安排專項資金資助計畫、資訊公開等。

(三)區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以及職能範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十條 根據工作需要, 可組織有關工作部門、標準化專業機構參與專案評審等工作。

第三章 資助內容及標準

第十一條 對主導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制修訂的機構, 分別給予200萬元、100萬元、25萬元、10萬元、5萬元資助;對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制修訂的機構, 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12萬元、5萬元資助。

第十二條 承擔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工作的資助標準為:

(一)對承擔國際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的機構, 資助150萬元;對承擔國際標準化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的機構, 資助100萬元;對承擔國際標準化工作組秘書處工作的機構, 資助50萬元。

(二)對承擔國家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的機構, 資助30萬元;對承擔國家標準化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的機構,

資助20萬元。 對承擔行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的機構, 資助10萬元。

(三)對機構人員擔任國際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主席、副主席職務的機構, 資助50萬元;對機構人員擔任國際標準化分技術委員會主席、副主席職務的機構, 資助30萬元;對機構人員擔任國際標準化工作組組長、副組長職務的機構, 資助10萬元。

(四)對機構人員擔任國家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職務的機構, 資助30萬元;對機構人員擔任國家標準化分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職務的機構, 資助15萬元;對機構人員擔任國家標準化工作組組長、副組長的機構, 資助8萬元。 對機構人員擔任行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職務的機構, 資助15萬元;

(五)申請上述第(一)或第(二)項資金的機構, 不得同時申請第(三)或第(四)項。

(六)同一機構有多人符合上述第(三)、(四)項規定或同一機構一人符合上述第(三)、(四)項多條規定的,由機構自主選擇一項進行申報。

(七)因機構承擔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工作發生變化,按照上述規定可以享受更高標準資助的,機構可以申請補差。

第十三條 對在濱海新區組織、承辦實質性國際標準化會議的機構,給予10萬元資助。對參加實質性國際標準化會議的機構,給予5萬元資助。對每個機構的年度資助不超過一次。

第十四條 對國家標準化示範專案的承擔單位給予30萬元資助。對國家級標準化示範區給予100萬元資助。

第十五條 建立標準聯盟機制培育專案。已正式發佈團體標準的標準聯盟,對承擔其秘書處的機構給予10萬元資助。

第十六條 獲得國家標準創新貢獻一、二、三等獎項目的機構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3萬元資助。

第四章 資助條件

第十七條 申請制修訂各級標準資助資金的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制修訂各級系列標準原則上視為一項技術標準。

(二)多個機構申請同一項標準資助的,由各機構自行協商,推選其中一家機構進行申報。原則上由標準起草機構排名靠前的機構進行申報。

(三)對同一機構一年中有多個標準化專案符合資助條件的,資助專案不超過2個。

第十八條 申請承擔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工作資助資金的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機構承擔國際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或工作組秘書處的工作。

(二)機構承擔國家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或行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的工作。

(三)機構人員擔任國際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主席(副主席)或工作組組長(副組長)等職務。

(四)機構人員擔任國家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或行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等職務。

上述“機構人員”,是指申請資助機構的主要研發人員或管理人員,且與該機構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全職工作一年以上。

第十九條 申請組織、參加國際標準化會議資助資金的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在濱海新區組織、承辦實質性國際標準化會議。

(二)參加實質性國際標準化會議。

上述“實質性國際標準化會議”是指國際標準組織(ISO)、國際電子電機委員會(IEC)、國際電信聯盟(ITU)等國際標準組織,圍繞創制技術標準召開的具有投票表決的會議。

第二十條 申請國家標準化示範專案或國家級標準化示範區資助資金的機構應承擔國家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示範專案或示範區建設任務並已通過驗收。

第二十一條 申請聯盟標準資助資金的機構,應在區標準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標準聯盟,團體標準在企業標準資訊公共服務平臺上公開聲明且得到一年以上有效實施,並通過專家評審。

第二十二條 對承擔不同級別標準化組織或標準起草專案的機構,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給予一次性資助;對符合多項資金申請條件的機構,一年內給予的資助不超過2項且不重複享受相關資助。

第二十三條 申報機構要對專案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資助:

(一)不滿足管理辦法要求。

(二)提供的材料不真實、不齊全。

(三)同一項目多頭或重複申請財政性資金資助。

(四)申報機構在申報前五年內被列入失信資訊名單。

(五)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項目申報、審核與資金撥付程式

第二十四條 區財政局、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國家標準化體系建設發展規劃、本區重點發展的產業方向和標準化專案需求,每年發佈當年標準化資助專案申報通知,明確申報時間、申請條件、申報材料、報送方式、受理部門等事項。

第二十五條 專案申報機構按照申報通知要求提交申請,一般包括以下材料:

(一)資助專案申請材料。

(二)資助專案證明材料。

(三)其他申報材料。

第二十六條 專案申請和審核流程:

(一)專案申報機構按照申報通知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將申報材料報送區市場監管局。逾期未提交申報材料的視為放棄。

(二)區市場監管局受理專案申請後進行篩選、彙集,委託有關標準化專業機構評審。

(三)受委託的標準化技術機構提出初審意見,報送區市場監管局。

(四)區市場監管局審核後,對未通過審核的,向專案申報機構回饋意見並說明未通過審核的理由。

(五)區財政局、區市場監管局對通過審核並擬資助的機構進行最終確認,並在區政府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15天。對於公示期間被提出異議的專案申報機構,由區市場監管局進行再次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和依據向提出異議方回饋。

(六)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區市場監管局向區財政局提交資金申請和相關申報材料。

第二十七條 區財政局根據公示結果,落實專項資金預算並按照財政撥款管道撥付資助資金。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的國際標準是指國際標準組織(ISO)、國際電子電機委員會(IEC)和國際電信聯盟(ITU)所制定的標準,國際標準組織(ISO)確認並公佈的其他國際組織制定的標準以及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3GPP)、美國電氣和電子工程師協會(IEEE)所制定的標準。

第二十九條 對於弄虛作假騙取資助經費的機構,將收回資助資金,並納入不良信用記錄。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濱海新區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執行,有效期為三年。

抄送:區委辦公室,區委各部委,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區政協辦公室,區紀委辦公室,區法院,區檢察院,區軍事部,區各人民團體。

本文轉載自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本文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與發佈方立場無關。發佈方不對其中包含或引用的資訊的準確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保證。對於任何因直接或間接採用、轉載本資訊造成的損失,發佈方均不承擔責任。如本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作者在兩周內速與發佈方聯繫。

不得同時申請第(三)或第(四)項。

(六)同一機構有多人符合上述第(三)、(四)項規定或同一機構一人符合上述第(三)、(四)項多條規定的,由機構自主選擇一項進行申報。

(七)因機構承擔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工作發生變化,按照上述規定可以享受更高標準資助的,機構可以申請補差。

第十三條 對在濱海新區組織、承辦實質性國際標準化會議的機構,給予10萬元資助。對參加實質性國際標準化會議的機構,給予5萬元資助。對每個機構的年度資助不超過一次。

第十四條 對國家標準化示範專案的承擔單位給予30萬元資助。對國家級標準化示範區給予100萬元資助。

第十五條 建立標準聯盟機制培育專案。已正式發佈團體標準的標準聯盟,對承擔其秘書處的機構給予10萬元資助。

第十六條 獲得國家標準創新貢獻一、二、三等獎項目的機構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3萬元資助。

第四章 資助條件

第十七條 申請制修訂各級標準資助資金的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制修訂各級系列標準原則上視為一項技術標準。

(二)多個機構申請同一項標準資助的,由各機構自行協商,推選其中一家機構進行申報。原則上由標準起草機構排名靠前的機構進行申報。

(三)對同一機構一年中有多個標準化專案符合資助條件的,資助專案不超過2個。

第十八條 申請承擔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工作資助資金的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機構承擔國際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或工作組秘書處的工作。

(二)機構承擔國家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或行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的工作。

(三)機構人員擔任國際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主席(副主席)或工作組組長(副組長)等職務。

(四)機構人員擔任國家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或行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等職務。

上述“機構人員”,是指申請資助機構的主要研發人員或管理人員,且與該機構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全職工作一年以上。

第十九條 申請組織、參加國際標準化會議資助資金的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在濱海新區組織、承辦實質性國際標準化會議。

(二)參加實質性國際標準化會議。

上述“實質性國際標準化會議”是指國際標準組織(ISO)、國際電子電機委員會(IEC)、國際電信聯盟(ITU)等國際標準組織,圍繞創制技術標準召開的具有投票表決的會議。

第二十條 申請國家標準化示範專案或國家級標準化示範區資助資金的機構應承擔國家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示範專案或示範區建設任務並已通過驗收。

第二十一條 申請聯盟標準資助資金的機構,應在區標準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標準聯盟,團體標準在企業標準資訊公共服務平臺上公開聲明且得到一年以上有效實施,並通過專家評審。

第二十二條 對承擔不同級別標準化組織或標準起草專案的機構,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給予一次性資助;對符合多項資金申請條件的機構,一年內給予的資助不超過2項且不重複享受相關資助。

第二十三條 申報機構要對專案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資助:

(一)不滿足管理辦法要求。

(二)提供的材料不真實、不齊全。

(三)同一項目多頭或重複申請財政性資金資助。

(四)申報機構在申報前五年內被列入失信資訊名單。

(五)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項目申報、審核與資金撥付程式

第二十四條 區財政局、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國家標準化體系建設發展規劃、本區重點發展的產業方向和標準化專案需求,每年發佈當年標準化資助專案申報通知,明確申報時間、申請條件、申報材料、報送方式、受理部門等事項。

第二十五條 專案申報機構按照申報通知要求提交申請,一般包括以下材料:

(一)資助專案申請材料。

(二)資助專案證明材料。

(三)其他申報材料。

第二十六條 專案申請和審核流程:

(一)專案申報機構按照申報通知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將申報材料報送區市場監管局。逾期未提交申報材料的視為放棄。

(二)區市場監管局受理專案申請後進行篩選、彙集,委託有關標準化專業機構評審。

(三)受委託的標準化技術機構提出初審意見,報送區市場監管局。

(四)區市場監管局審核後,對未通過審核的,向專案申報機構回饋意見並說明未通過審核的理由。

(五)區財政局、區市場監管局對通過審核並擬資助的機構進行最終確認,並在區政府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15天。對於公示期間被提出異議的專案申報機構,由區市場監管局進行再次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和依據向提出異議方回饋。

(六)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區市場監管局向區財政局提交資金申請和相關申報材料。

第二十七條 區財政局根據公示結果,落實專項資金預算並按照財政撥款管道撥付資助資金。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的國際標準是指國際標準組織(ISO)、國際電子電機委員會(IEC)和國際電信聯盟(ITU)所制定的標準,國際標準組織(ISO)確認並公佈的其他國際組織制定的標準以及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3GPP)、美國電氣和電子工程師協會(IEEE)所制定的標準。

第二十九條 對於弄虛作假騙取資助經費的機構,將收回資助資金,並納入不良信用記錄。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濱海新區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執行,有效期為三年。

抄送:區委辦公室,區委各部委,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區政協辦公室,區紀委辦公室,區法院,區檢察院,區軍事部,區各人民團體。

本文轉載自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本文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與發佈方立場無關。發佈方不對其中包含或引用的資訊的準確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保證。對於任何因直接或間接採用、轉載本資訊造成的損失,發佈方均不承擔責任。如本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作者在兩周內速與發佈方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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