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蘭州鐵檢院近期通過微信視頻方式, 對一起發生在旅客列車上故意傷害案件進行刑事和解, 促使雙方達成了刑事和解協定,
犯罪嫌疑人張某的同事因給手機充電與被害人劉某某發生肢體衝突, 張某見其同事臉部受傷, 即端起一保溫杯將杯中熱水潑向被害人劉某某, 導致被害人頭頂部、額部、鼻部及右上臂被燙傷。 經法醫鑒定, 被害人劉某某的損傷程度達到輕傷二級。
受案後, 承辦人仔細審閱案卷材料, 認真研判證據, 認為本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和解協議的適用範圍。 犯罪嫌疑人張某系初犯、偶犯, 案發後, 向被害人表達了歉意, 但張某法律知識欠缺, 因對其採取取保候審措施, 並沒有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 承辦人詳細說明了起訴和和解的利弊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