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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戀戀成了強☆禁☆姦犯,不懂法釀大錯

隨著經濟、文化的快速發展, 現今的未成年人越來越早熟, 早戀導致與未年人發生性關係情形屢見不鮮。 小康的案例就警醒青少年, 在談戀愛時若對方是未滿14周歲的幼女, 不管是以金錢, 還是“感情”, 抑或是欺騙等手段, 只要與其發生了性關係, 法律是一律按強姦罪進行定罪處罰的。

小康出生在外省一個偏僻山村, 父母在小康很小時離異, 母親放棄撫養權出走, 父親組成了新家庭, 他從此與爺爺奶奶生活, 父親忙於生計很少回來, 幾乎跟小康沒交流, 只是一個“背影”, 是一台提供生活費的ATM。 小康抱怨自己生在這個不幸的家庭,

沒有溫暖, 記恨父親記恨後媽。

不滿17歲的小康, 從家鄉來到珠海, 想找份工作, 但年齡小無技能無學歷, 一時沒找到自認為合適的工作, 便交了一些社會“朋友”, 跟著“朋友”吃喝玩樂混混日子, 閑的無聊的時候, 小康便上網聊天。

在網路上認識了同樣覺得讀書無聊的小美,

兩人“情投意合”, 從線上發展到線下見面, 看到小美亭亭玉立, 身材成熟, 小康暗喜, 12歲仍在上小學的小美, 答應發展戀愛, 成為了小康的女朋友。

此後在交往一兩個月的時間裡, 逛街、看電影、吃喝玩樂, 似乎兩人只要在一起, 就會有無限的樂趣, 陶醉在一種朦朧甜密的感覺裡, 讓兩個年少的孩子無法自拔。 小康模仿一些影視情節, 在小美赴約中兩個未成年人發生了性關係, 小康以為, 兩人談戀愛的性行為, 只要雙方願意就可以。

事情發生後, 小康因涉強姦罪被判有期徒刑。 在看守所, 小康告訴陽光社工:“其實當時所謂戀愛, 也只是抱著玩玩的心態而已, 雙方發生性關係也是好奇自然的。 直到進來看守所, 我學習了法律知識, 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犯罪的。 之前由於自己不懂法, 做了違法的事情, 也給小美身心造成了永久的傷害, 影響她以後的生活, 真對不起她, 我十分懊悔。 ”

陽光社工聯繫到小康的父親, 在小康釋放這天, 當見到千里迢迢來接自己出所的父親, 小康含淚說:“爸爸, 對不起, 我知錯了。 ”

小康說:“在這種地方能遇到鄔管教和陽光老師們是我最幸運的事, 你們像我以前上學時最尊敬的一位老師, 讓我明白許多做人做事的道理, 謝謝你們, 今後我再不做違法的事情了。 ”

“如今我想用自身的教訓, 告誡所有青春期的朋友, 要學法懂法守法, 清楚自己在什麼年齡可以做什麼事, 不可以做什麼事。 ”

戀愛無罪, 衝動草率釀大錯, 青少年應當引以為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國家法律規定,與我國未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行為即使對方自願的情況下一般按強姦罪論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國家法律規定,與我國未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行為即使對方自願的情況下一般按強姦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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