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文化的快速發展, 現今的未成年人越來越早熟, 早戀導致與未年人發生性關係情形屢見不鮮。 小康的案例就警醒青少年, 在談戀愛時若對方是未滿14周歲的幼女, 不管是以金錢, 還是“感情”, 抑或是欺騙等手段, 只要與其發生了性關係, 法律是一律按強姦罪進行定罪處罰的。
小康出生在外省一個偏僻山村, 父母在小康很小時離異, 母親放棄撫養權出走, 父親組成了新家庭, 他從此與爺爺奶奶生活, 父親忙於生計很少回來, 幾乎跟小康沒交流, 只是一個“背影”, 是一台提供生活費的ATM。 小康抱怨自己生在這個不幸的家庭,
不滿17歲的小康, 從家鄉來到珠海, 想找份工作, 但年齡小無技能無學歷, 一時沒找到自認為合適的工作, 便交了一些社會“朋友”, 跟著“朋友”吃喝玩樂混混日子, 閑的無聊的時候, 小康便上網聊天。
在網路上認識了同樣覺得讀書無聊的小美,
此後在交往一兩個月的時間裡, 逛街、看電影、吃喝玩樂, 似乎兩人只要在一起, 就會有無限的樂趣, 陶醉在一種朦朧甜密的感覺裡, 讓兩個年少的孩子無法自拔。 小康模仿一些影視情節, 在小美赴約中兩個未成年人發生了性關係, 小康以為, 兩人談戀愛的性行為, 只要雙方願意就可以。
事情發生後, 小康因涉強姦罪被判有期徒刑。 在看守所, 小康告訴陽光社工:“其實當時所謂戀愛, 也只是抱著玩玩的心態而已, 雙方發生性關係也是好奇自然的。 直到進來看守所, 我學習了法律知識, 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犯罪的。 之前由於自己不懂法, 做了違法的事情, 也給小美身心造成了永久的傷害, 影響她以後的生活, 真對不起她, 我十分懊悔。 ”
陽光社工聯繫到小康的父親, 在小康釋放這天, 當見到千里迢迢來接自己出所的父親, 小康含淚說:“爸爸, 對不起, 我知錯了。 ”
小康說:“在這種地方能遇到鄔管教和陽光老師們是我最幸運的事, 你們像我以前上學時最尊敬的一位老師, 讓我明白許多做人做事的道理, 謝謝你們, 今後我再不做違法的事情了。 ”
“如今我想用自身的教訓, 告誡所有青春期的朋友, 要學法懂法守法, 清楚自己在什麼年齡可以做什麼事, 不可以做什麼事。 ”
戀愛無罪, 衝動草率釀大錯, 青少年應當引以為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國家法律規定,與我國未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行為即使對方自願的情況下一般按強姦罪論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國家法律規定,與我國未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行為即使對方自願的情況下一般按強姦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