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消委會近日提醒廣大消費者, 對於需要預付款項的消費, 消費者在簽訂合同或開具收款收據時, 一定要注意“訂金”和“定金”之分。
據廣州市消委會介紹, 廣州市民李先生于2017年7月在某4S店訂購一輛汽車, 簽訂訂購協議並交付訂金2萬元, 協定約定提車日期不超過2017年12月31日。 春節臨近, 李先生要求提車回家過年, 但4S店卻以該款汽車已漲價為由一直拖延, 到2018年1月初仍未履約交車。 為此, 雙方產生分歧, 無法達成一致意見, 隨後李先生投訴至廣州市消委會。
廣州市消委會認為, 本案中, 4S店未能在約定日期前交付車輛,
廣州市消委會專家表示, “定金”在法律意義上具有擔保作用, 金額一般不超過總價款的20%, 如果消費者違約則無權要求商家返還定金, 如果商家違約, 則必須依法雙倍返還。 若是“訂金”, 僅具有預付款作用, 當合同不能履約時, 不發生預付款的喪失或雙倍返還, 應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承擔違約責任。 最後, 經消委會工作人員積極協調, 4S店承諾退回李先生所交2萬元訂金。
廣州市消委會提醒消費者在簽訂訂購合約時, 要明確買賣雙方違約責任並在合約中以條款形式予以注明, 最好能以書面方式落實服務合同內容, 避免不必要的消費糾紛和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