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行中的催告程式給予了當事人陳述申辯的機會, 也給予了行政機關重新審查的機會, 今天小編轉載法信的文章, 文章講述行政機關強制執行中的催告程式如何履行強制執行前的催告。
裁判規則
1.行政機關在行政強制執行前需進行催告和再行製作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
——盧俊有與長順縣人民政府、長順縣廣順鎮人民政府城鄉建設行政管理:房屋拆遷管理(拆遷)案
案例要旨:行政機關應當依照《行政強制法》規定的程式進行行政強制執行, 即須進行行政強制執行前的催告, 在經催告後, 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 且無正當理由的, 行政機關再行製作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 依法予以強制執行。
案號:(2016)黔27行初123號
審理法院: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行政機關未依法履行催告程式、剝奪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權等即進行強制執行的,
——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政府因包達五等十二人訴其行政強制拆除上訴案
案例要旨:行政機關進行強制執行時, 未依法履行催告程式, 也未依法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剝奪了行政相對人的陳述、申辯權, 也沒有明確告知行政相對人申請覆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 即自行組織有關機關進行強制執行的, 該強制執行行為違反法定程式, 依法應當被確認違法。
案號:(2014)甘行終字第128號
審理法院: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權威觀點
一、行政機關強制執行前應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依法作出的行政決定, 具有法律效力, 當事人對行政決定確定的義務應當履行。 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 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應當依照本章規定的程式進行, 首先, 行政機關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催告是強制執行程式中第一道程式。 催告目的是督促當事人自覺履行行政決定,
行政強制執行雖然是行政管理的一種必要手段, 但也應為當事人的積極合作留有必要的空間。 行政決定作出後, 應當給予當事人合理的自覺履行期限, 在期限屆滿後, 方可進入強制執行程式。 督促當事人自覺履行行政義務, 這體現了教育與強制相結合的原則, 有利於行政機關把工作做細, 把理說清, 體現了對當事人的尊重,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釋義》, 信春鷹主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 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第117頁。 )
二、行政強制執行程式中催告程式的特徵
1.催告程式是行政強制執行程式中的非主要程式。 行政強制執行程式由先行催告、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行政強制執行等若干具體環節組成。 催告程式是行政強制執行程式中的一個必不可少的環節。 但是, 與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行政強制執行等環節相比, 催告程式並未進入實質強制執行階段, 不是行政強制執行程式的主要程式, 而是一個對行政強制執行程式起輔助作用的程式。
2.催告程式是整個行政強制執行程式啟動的前置程式。行政強制執行作為一個大的程式機制,是由若干個程式環節所構成的。根據程式原理,各個程式環節有先後順序之分。順序錯誤將導致整個行政強制執行程式違法。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四章規定,催告程式顯然是行政強制執行程式的第一個程式,是啟動整個行政強制執行程式的前置程式。當事人不履行行政決定確定的義務,行政機關欲強制執行,必須先進行催告當事人履行,經催告當事人仍不履行的,方可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進行行政強制執行。因此,催告程式是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的前置程式。
3.催告程式不是一個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從行政強制執行程式的整體程式過程來看,催告程式只是行政強制執行中的一個環節,是行政強制執行的啟動程式。儘管當事人催告程式可以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一定影響,比如,當事人在催告通知所規定的合理期限內自動履行行政決定的義務,行政機關就不再對其實施強制執行。但是,總體而言,催告程式僅僅是對當事人不履行行政決定義務的催告,通常情況下,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因此,一般而言,催告通知是一個不可訴的准行政行為。
4.催告程式是引導當事人介入行政強制執行過程的程式。行政強制執行原本屬於行政機關單方面意志決定,無須雙方合意的行為,是否需要強制執行,不必徵求當事人意見,完全可以由行政機關單方決定。但是,催告程式則改變了行政強制執行行為的單方面性的本質屬性,它要求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之前,必須事先書面通知當事人,介入到先行催告這一行政強制執行前置程式中,表達自己的意志。允許當事人在收到催告通知之後,自行決定是否自覺履行行政決定確定的義務,並可以向行政機關陳述、申辯,說明其不履行行政決定義務的理由。當事人通過上述方式先行介入行政強制執行程式,表達自己的意志,使得當事人的權利能夠得到更好的保護,並體現出行政強制執行程式的民主性。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條文理解與適用》,江必新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197~198頁。)
三、行政機關應正確對待催告程式中當事人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行政機關應正確對待催告程式中當事人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1)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意見是行政機關的義務。陳述和申辯的時限是整個催告期間,在催告過程中,當事人都可以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有義務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意見,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或者阻礙當事人行使陳述和申辯權,否則屬於違反法定程式的行為,除非當事人自願、明確地表示放棄該項陳述或者申辯權利。行政機關不得因陳述和申辯加重不利處理。
(2)行政機關應客觀和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行政機關聽取當事人意見不能有主觀性,不能片面和有選擇地聽取意見,不能只聽取對自己有利的意見,而忽視當事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見。
(3)行政機關應嚴格程式。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行政機關應當進行記錄、覆核。記錄的意義在於便於行政機關認真、全面地研究當事人的意見,防止行政機關敷衍了事。如果當事人以陳述和申辯程式違法為事由提起行政覆議和行政訴訟,負有舉證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提供書面記錄作為證據。覆核的意義在於使記錄更加準確。
(4)行政機關應有錯必糾,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行政機關採納意見後,應根據情況,對行政決定作出調整。如果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不成立,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釋義》,信春鷹主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21頁)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覆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第三十七條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三)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四)申請行政覆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
第三十八條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而是一個對行政強制執行程式起輔助作用的程式。2.催告程式是整個行政強制執行程式啟動的前置程式。行政強制執行作為一個大的程式機制,是由若干個程式環節所構成的。根據程式原理,各個程式環節有先後順序之分。順序錯誤將導致整個行政強制執行程式違法。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四章規定,催告程式顯然是行政強制執行程式的第一個程式,是啟動整個行政強制執行程式的前置程式。當事人不履行行政決定確定的義務,行政機關欲強制執行,必須先進行催告當事人履行,經催告當事人仍不履行的,方可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進行行政強制執行。因此,催告程式是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的前置程式。
3.催告程式不是一個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從行政強制執行程式的整體程式過程來看,催告程式只是行政強制執行中的一個環節,是行政強制執行的啟動程式。儘管當事人催告程式可以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一定影響,比如,當事人在催告通知所規定的合理期限內自動履行行政決定的義務,行政機關就不再對其實施強制執行。但是,總體而言,催告程式僅僅是對當事人不履行行政決定義務的催告,通常情況下,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因此,一般而言,催告通知是一個不可訴的准行政行為。
4.催告程式是引導當事人介入行政強制執行過程的程式。行政強制執行原本屬於行政機關單方面意志決定,無須雙方合意的行為,是否需要強制執行,不必徵求當事人意見,完全可以由行政機關單方決定。但是,催告程式則改變了行政強制執行行為的單方面性的本質屬性,它要求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之前,必須事先書面通知當事人,介入到先行催告這一行政強制執行前置程式中,表達自己的意志。允許當事人在收到催告通知之後,自行決定是否自覺履行行政決定確定的義務,並可以向行政機關陳述、申辯,說明其不履行行政決定義務的理由。當事人通過上述方式先行介入行政強制執行程式,表達自己的意志,使得當事人的權利能夠得到更好的保護,並體現出行政強制執行程式的民主性。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條文理解與適用》,江必新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197~198頁。)
三、行政機關應正確對待催告程式中當事人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行政機關應正確對待催告程式中當事人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1)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意見是行政機關的義務。陳述和申辯的時限是整個催告期間,在催告過程中,當事人都可以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有義務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意見,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或者阻礙當事人行使陳述和申辯權,否則屬於違反法定程式的行為,除非當事人自願、明確地表示放棄該項陳述或者申辯權利。行政機關不得因陳述和申辯加重不利處理。
(2)行政機關應客觀和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行政機關聽取當事人意見不能有主觀性,不能片面和有選擇地聽取意見,不能只聽取對自己有利的意見,而忽視當事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見。
(3)行政機關應嚴格程式。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行政機關應當進行記錄、覆核。記錄的意義在於便於行政機關認真、全面地研究當事人的意見,防止行政機關敷衍了事。如果當事人以陳述和申辯程式違法為事由提起行政覆議和行政訴訟,負有舉證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提供書面記錄作為證據。覆核的意義在於使記錄更加準確。
(4)行政機關應有錯必糾,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行政機關採納意見後,應根據情況,對行政決定作出調整。如果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不成立,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釋義》,信春鷹主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21頁)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覆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第三十七條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三)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四)申請行政覆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
第三十八條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