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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戲作弊小心惹官司!男子售賣網遊“外掛”助作弊被判刑

大洋網訊 用“外掛”作弊, 可以簡化遊戲操作步驟, 網遊玩家可以在短時間內成績飛升。 但要注意了!售賣外掛程式可是犯法的。 記者今日獲悉, 廣州男子丁某因售賣某網路遊戲的外掛程式, 先後獲利27萬餘元, 一審被廣州天河法院認定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緩刑5年, 並處罰金十萬元。

某遊戲舉報系統(資料圖片)

利用網路聯繫“上家” 有利可圖做起“二道販子”

30歲的丁某日常喜歡玩網遊, 在玩某款網游時, 通過與該遊戲公會其他玩家的接觸, 瞭解到可以通過外掛來簡化遊戲操作步驟, 比如使用外掛ESC回城、“開啟撿物”等功能。 於是丁某於2015年8月購買使用一款名為“幽靈XX”的外掛軟體, 並在購買該外掛軟體過程中通過QQ認識了“上家”。

由於使用購買的外掛確有效果, 丁某在遊戲中經常推薦一起玩遊戲的夥伴去購買外掛, “上家”見其客戶資源較多,

便讓其參與到售賣的鏈條中, 可以分成。 丁某覺得有利可圖, 便欣然答應合作, 於2015年10月始在“上家”提供的外掛網站上為其進行宣傳, 大力推薦玩家購買外掛軟體。 具體操作模式為:先給予買家一個小時的免費試用期, 如果試用合適, 讓買家匯款到丁某從網上購買的實名為他人的支付寶帳號中。 外掛套裝程式月價格為人民幣240元到300元不等, 另有包季、包半年、包全年乃至終身可用的選擇。 每次交易成功後, 丁某會向“上家”支付150元, 從“上家”處獲得密碼, 再轉發給買家。 外掛的密碼有使用期限, 到期就要續費才能繼續使用。 至2016年1月, 根據丁某日常使用的支付寶顯示, 通過售賣外掛共收入人民幣279246元。

構成侵犯著作權罪獲刑

經營網遊的網路公司在收到部分玩家的投訴後, 技術巡查中發現了外掛的問題, 遂報案處理。 後丁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並現場繳獲電腦主機1台, 手機1部。 丁某被捉獲後, 其家屬代其向網遊公司進行了賠償, 網游公司對丁某表示諒解並不再追究其經濟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 被告人丁某以營利為目的,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 夥同他人複製發行被害單位電腦網路遊戲程式, 侵犯被害單位網路遊戲著作權, 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 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其行為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依法應予懲處。 考慮到被告人丁某如實供述罪行, 自願認罪, 可以從輕處罰。 另被告人丁某已賠償被害單位部分經濟損失並獲諒解, 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根據被告人丁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 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 可以對其宣告緩刑。 遂判決如下:被告人丁某犯侵犯著作權罪, 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緩刑五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法官說法:外掛破壞遊戲平衡性實質侵犯著作權

天河區法院刑庭法官曹虎表示, 遊戲外掛, 是指利用電腦技術, 通過改變軟體的部分程式製作而成的作弊程式, 在遊戲中較為常見。 玩家通過使用外掛, 達到簡化操作、優於他人的目的, 會對遊戲的平衡性造成破壞。 而遊戲平衡性關乎遊戲運營商的預期的經濟收益即著作權經濟價值的實現, 並有可能使網路遊戲伺服器處理的資料增加, 從而影響網路遊戲運行速度。 因此, 丁某等人向他人售賣外掛程式, 實質侵犯了被害單位的著作權權益, 違反了我國刑法關於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法律規定, 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曹法官提醒民眾, 售賣外掛是不合法的行為, 如果有人對此動起歪念從中獲利, 將承擔及其不利的法律後果, 輕則民事經濟賠償,重則還將承擔刑事法律責任。另外,就算不以牟利為目的僅自身使用外掛,也是作弊的一種手段,不值得鼓勵。建議玩家們還是誠信為本,適度娛樂,不要把太多物力、精力放到遊戲之中。

文:廣報記者 章程

輕則民事經濟賠償,重則還將承擔刑事法律責任。另外,就算不以牟利為目的僅自身使用外掛,也是作弊的一種手段,不值得鼓勵。建議玩家們還是誠信為本,適度娛樂,不要把太多物力、精力放到遊戲之中。

文:廣報記者 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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