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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起士林大飯店訴起士林生物公司不正當競爭

天津北方網訊:為維護“起士林”注冊商標, 天津市起士林大飯店將天津市起士林生物技術有限公司、天津勸業家樂福超市有限公司及其海光寺商場告上法庭, 日前, 和平區法院經審理, 一審認定天津市起士林生物技術有限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

天津市起士林大飯店訴稱, 其擁有“起士林”系列注冊商標專用權, 其發現在天津勸業家樂福超市有限公司海光寺商場中銷售的涉案月餅產品上標有“天津市起士林生物技術有限公司”的字樣, 對此, 起士林大飯店認為, 起士林生物公司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起士林”的字型大小,

並進行了涉案產品的銷售, 誤導公眾, 該生物公司侵犯了其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 同時構成了不正當競爭, 侵犯了其飯店的相關權益。 家樂福公司海光寺商場銷售了涉案產品, 家樂福公司及其海光寺商場應對起士林生物公司的上述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故起訴要求:1、判令被告起士林生物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涉案侵權產品, 並銷毀全部包裝物。 被告家樂福公司及海光寺商場立即停止銷售涉案侵權產品。 2、判令被告起士林生物公司撤銷企業名稱中“起士林”字樣。 3、三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萬元。

被告生物公司辯稱, 其使用的企業名稱是經核准登記註冊的, 不屬於侵權的範疇, 且其委託生產及銷售的涉案產品上標明的注冊商標為其擁有使用權的“盛和祥”注冊商標,

並未侵犯原告的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 故不同意原告的訴求。

被告家樂福公司及其海光寺商場辯稱, 被告海光寺商場為被告家樂福公司的分支機搆, 不能獨立對外承擔法律責任。 海光寺商場在銷售涉案產品前, 家樂福公司已對涉案產品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天津地區的總經銷商以及產品的生產企業的相關資質均進行了審查, 其不應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不同意原告的訴求。

經審理, 法院查明, 原告起士林大飯店為注冊商標“K起士林”“天津起士林”“K起士林Kiessling1901”的商標註冊人, 且上述商標均在有效期內。 法院認為, 被告起士林生物公司將上述注冊商標的主要部分“起士林”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型大小使用,

誤導公眾, 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行為, 侵犯了原告的相關權益。 原告要求被告起士林生物公司停止使用“起士林”字型大小的請求, 應予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 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 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 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據此, 綜合認定被告起士林生物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萬元。 至於原告要求被告起士林生物公司停止銷售涉案產品的請求,
亦應予支援。

綜上,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天津市起士林生物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起士林”字樣;被告天津市起士林生物公司、天津家樂福公司及其海光寺商場立即停止銷售涉案產品, 即標有“天津市起士林生物技術有限公司”字樣的涉案月餅產品;被告天津市起士林生物公司支付原告天津市起士林大飯店經濟損失5萬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據瞭解, 該案已上訴。 (北方網編輯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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