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淨值人士的財富創造過程中, 婚姻所帶來的風險是不得不考慮的基礎風險。 傳統“離婚不分”的認知需要予以修正, 那麼在婚姻中存在哪些保單結構設計?這些結構的保單在婚變時如何分割?
一、婚前投保的人壽保險離婚是否會被分割?
先來看一則案例:
二、婚前保單的離婚分割邏輯
1、本案保費屬於個人財產的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18條規定, 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雖然財產形式變成了保險費, 但是並不能改變這筆財產是李女士婚前財產的屬性, 因此自然不用在離婚時進行分割。
2、本案保險金屬於個人財產的法律依據
李女士意外得到的保險賠償金之所以屬於個人財產, 主要是因為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因為這兩類財產具有很強的人身屬性,
在《2015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明確提出, 一方對其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投保, 或一方對於其婚前的個人財產在婚前投保而在婚後獲得的保險金, 除夫妻另有規定的外, 這種保險的性質不屬於家庭保險。 因該財產的滅失或損壞而獲得的保險金, 應當歸屬個人而不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雖然該紀要誕生於2015年, 而且屬於對財產保險的規定, 但是對於婚前躉交的人身保險, 可以作為借鑒。 另外, 2016年的全國法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對本案中的此類保險金屬於個人財產有明確意見。
3、本案保險收益屬於個人財產的法律依據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 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 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三、婚前投保的法商智慧
基於婚內財產的混同和夫妻財產制度的法律規定, 在婚後的投保行為經常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 婚前投保是最簡單的婚姻資產隔離方式。 有以下法商智慧:
第一, 若有投保規劃, 建議婚前儘早投保。 不論從法理上抑或在具體實踐中, 婚前投保的保單都是屬於個人財產。
第二, 若有隔離需求, 建議婚前躉交保費。 婚後交保的部分, 由於涉及共同財產的投入, 保單性質並不純粹。 只有在婚前全額躉交才能達到本案中保險利益屬於個人財產的效果。
第三, 婚後領取保險理賠及保險收益後, 專款專用。雖然婚後領取的保險收益可能屬於個人財產,雖然人身屬性的保險金屬於個人財產,但是現金屬於不特定物因而極易混同,因此建議專門的帳戶專款專用才能最終實現隔離效果。
婚姻是大多數人的人生狀態,婚姻好壞暫且不論,儘早規劃、明晰多元的財富管理不僅是對個人資產的合理安排,也是對婚姻風險的良好預防。
如有需求,請私信,中國平安真誠為您服務。
專款專用。雖然婚後領取的保險收益可能屬於個人財產,雖然人身屬性的保險金屬於個人財產,但是現金屬於不特定物因而極易混同,因此建議專門的帳戶專款專用才能最終實現隔離效果。婚姻是大多數人的人生狀態,婚姻好壞暫且不論,儘早規劃、明晰多元的財富管理不僅是對個人資產的合理安排,也是對婚姻風險的良好預防。
如有需求,請私信,中國平安真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