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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上班前借工具受傷,是否算工傷?

【普法】上班前借工具受傷, 是否算工傷?

連環畫

漫說是非 畫裡有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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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是在上班前發生的事故, 不是在你工作崗位上發生的。 是你自行去別的職工那裡借機械, 由於操作不當造成的, 公司當然不能給你認定工傷。 ”這個回答, 讓剛剛出院的劉某覺得“很受傷”。

不久前的一天, 上午上班前, 劉某想起前一天臨下班時, 他所在生產小組的組長告訴他, 有一項加工環節必須用到一個特殊的電動切削工具, 而這個工具只有隔壁車間才有。 於是, 劉某趕緊趕到廠裡, 並到隔壁車間找相熟的工人張某借工具。

劉某在張某指示下,

學習操作這個工具時, 由於工具開動時震動較大, 劉某一時沒拿穩, 工具砸在了腳上, 削掉了一截腳趾。 但當劉某出院後要求所在公司為他申報工傷認定時, 卻得到了開頭那樣的答覆。

劉某反復要求公司申報工傷無效, 遂自己申報了工傷認定, 最終, 他被人社部門認定為工傷。 公司不服, 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認為劉某自行在上班前找其他職工借工具, 並非公司指派, 更非“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情況, 因此不應認定為工傷。

人社部門認為,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職工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 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應認定為工傷。

劉某在上班前去找隔壁車間的工友借工具, 正是為了當天上班從事加工工作時能及時派上用場, 其最終目的是為了本職崗位工作順利開展做預備性工作, 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上述規定, 認定為工傷符合法律規定。

最終, 法院駁回了公司的訴訟請求。

想瞭解更多嗎?

工傷認定中的“三工”,

你知道嗎?

快來看看~

統計資料顯示, 歷年以來, 全國80%以上的工傷都集中在“三工”領域。

什麼是“三工”?

1.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 應當認定為工傷。 這是工傷最基本的一種情形。

2.職工為完成工作, 在工作時間前後, 需要做一些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 這種情形也應認定為工傷。

3.職工在工作時間以及工作時間前後, 在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也應當認定為工傷。

上述三種情況,統稱為“三工”。

下面具體解釋一下,涉及“三工”的基本概念

●工作時間

包括職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或者用人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以及加班加點的工作時間。合法的加班期間以及單位違法延長工時的期間,都屬於工作時間。

●工作場所

包括職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場所和領導臨時指派其所從事工作的場所,在有多個工作場所的情形下,還包括職工在工作時間內來往於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

●工作原因

是指職工受傷與從事本職工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包括直接工作原因和間接工作原因,既指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直接遭受的事故傷害,也指職工在工作過程中臨時解決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時(如喝水、用餐、上廁所等)由於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傷害。

●預備性工作

是指在工作時間開始之前的一段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諸如運輸、備料、準備工具等。

●收尾性工作

是指在工作時間結束之後的一段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收尾工作,諸如清理、安全儲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事故傷害

是指職工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或者急性中毒等事故傷害。

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

具有有兩層含義:

1.指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盡職盡責地完成工作任務,使某些人不合理的或違法的目的沒有達到,這些人出於報復而對該職工進行的暴力人身傷害

2.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意外傷害,如地震、廠區失火、車間房屋倒塌等。

“三工”的核心原則是這個!

確定職工是否因“三工”原因受傷,應將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和工作原因三個要素聯繫在一起綜合考慮,只要不存在《社會保險法》第37條和《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規定的排除情形,都應認定工傷。

“工作原因”是認定工傷的核心要素。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不易界定的情況下,如果能夠證明是因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可以不用考慮前兩個要素,認定工傷。反之,即使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如玩耍、幹私事中受傷,因情感、恩怨等與履行工作無關的原因遭受暴力傷害等,均不能認定工傷。

“三工”還有這些特殊情況

在某些情況下,職工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於單位的設施或設備不完善,勞動條件或勞動環境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職工傷害的,也應當認定為工傷。例如,由於單位鍋爐房的開水管安裝不牢固,導致職工在打開水的過程中被開水燙傷等。

職工在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中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視為工作原因,認定為工傷。但參加與工作無關的活動除外。

作為單位的工作安排,職工參加體育訓練活動而受到傷害的,應當視為工作原因,認定為工傷。

司機駕駛車輛執行本單位正常工作時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本人傷亡的,應視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

在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也應當認定為工傷。

上述三種情況,統稱為“三工”。

下面具體解釋一下,涉及“三工”的基本概念

●工作時間

包括職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或者用人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以及加班加點的工作時間。合法的加班期間以及單位違法延長工時的期間,都屬於工作時間。

●工作場所

包括職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場所和領導臨時指派其所從事工作的場所,在有多個工作場所的情形下,還包括職工在工作時間內來往於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

●工作原因

是指職工受傷與從事本職工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包括直接工作原因和間接工作原因,既指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直接遭受的事故傷害,也指職工在工作過程中臨時解決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時(如喝水、用餐、上廁所等)由於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傷害。

●預備性工作

是指在工作時間開始之前的一段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諸如運輸、備料、準備工具等。

●收尾性工作

是指在工作時間結束之後的一段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收尾工作,諸如清理、安全儲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事故傷害

是指職工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或者急性中毒等事故傷害。

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

具有有兩層含義:

1.指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盡職盡責地完成工作任務,使某些人不合理的或違法的目的沒有達到,這些人出於報復而對該職工進行的暴力人身傷害

2.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意外傷害,如地震、廠區失火、車間房屋倒塌等。

“三工”的核心原則是這個!

確定職工是否因“三工”原因受傷,應將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和工作原因三個要素聯繫在一起綜合考慮,只要不存在《社會保險法》第37條和《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規定的排除情形,都應認定工傷。

“工作原因”是認定工傷的核心要素。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不易界定的情況下,如果能夠證明是因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可以不用考慮前兩個要素,認定工傷。反之,即使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如玩耍、幹私事中受傷,因情感、恩怨等與履行工作無關的原因遭受暴力傷害等,均不能認定工傷。

“三工”還有這些特殊情況

在某些情況下,職工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於單位的設施或設備不完善,勞動條件或勞動環境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職工傷害的,也應當認定為工傷。例如,由於單位鍋爐房的開水管安裝不牢固,導致職工在打開水的過程中被開水燙傷等。

職工在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中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視為工作原因,認定為工傷。但參加與工作無關的活動除外。

作為單位的工作安排,職工參加體育訓練活動而受到傷害的,應當視為工作原因,認定為工傷。

司機駕駛車輛執行本單位正常工作時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本人傷亡的,應視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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