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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幹活受傷後該找誰賠償?真相沒有那麼簡單!

2017年9月劉某某被王某某雇傭在在某學校建設工地幹活。 一天劉某某在幹活時不慎從腳手架上跌落並摔傷並被送往醫院進行治療。 最終被診斷為:1、面部多發骨折;2、頸髓損傷;3、額部皮膚裂傷等。 住院期間花去大量醫療費用。 王某某在給劉某某拿了500元醫療費之後便對劉某某不管不問。 劉某某出院後找到王某某要求支付所有的醫療費用, 但被王某某拒絕, 還說應該找學校要賠償, 但學校校長也認為學校不應賠償。

後劉某某在律師陪同下到當地法院立案, 以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為案由對王某某及學校提起訴訟, 一月後本案第一次開庭, 在開庭過程中被告王某某及被告學校都認為自己不應當承擔責任, 但代理律師及原告劉某某據理力爭, 認為王某某負責找到劉某某幹活, 其作為包工頭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不過在庭審中被告王某某的證人趙某某說該工程的實際承包人是某建築有限公司,

且被告學校也拿出了與該建築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 在瞭解到這樣的情況後, 代理律師認為該公司將該工程轉包給沒有相關資質的王某某進行施工, 因此該建築公司也應當承擔責任, 於是代理律師便向法庭依法申請追加該公司作為本案的共同被告, 法庭也同意了代理律師的申請。

兩周後, 法院再次開庭對本案進行審理, 被告某建築公司辯稱原告起訴公司沒有理由, 公司並沒有找原告幹活, 也不認識原告, 但該公司承認找王某某幹活。 庭審中, 代理律師依法反駁被告公司的說法, 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 如果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 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的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 就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的賠償責任。

所以本案中被告公司將該工程項目轉包給沒有相應資質的王某某, 對原告劉某某在施工中不慎受傷與作為雇主的王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庭審結束後不久, 法院作出判決, 判令被告王某某賠償原告劉某某各項損失26780元, 被告某建築公司承擔連帶的賠償責任。

判決後二被告均未提起上訴。

【法律解析】本案是一起較為典型的農民工意外摔傷事件, 涉及的當事人比較多且剛開始被告不清晰, 使原告不知道到底該找誰賠償。 通過代第一次庭審最終確定了完整適格的被告, 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 追加了建築公司作為本案共同被告, 在第二次開庭時庭審效果較好, 案件的審判結果最大限度的維護了原告劉某某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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