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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認見義勇為(下)

市民諮詢:《河南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市民隋某諮詢《條例》對見義勇為的確認有哪些規定?

國家一級律師、河南向東律師事務所主任崔向東, 法學博士、資深律師、商丘師範學院法學教研室主任楊世建答覆:

《條例》的第二章對見義勇為的確認做了第八至第十三條的明確規定。 其中第十一至第十三條規定如下:

舉薦、申報確認見義勇為人員的, 一般應當自行為發生之日起二年內, 向評定委員會提出, 並提供下列相應證明材料: (一)知情的見義勇為行為人所在單位或者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關人民團體、村(居)民委員會的證明材料; (二)見義勇為行為受益人、見證人的證明材料; (三)違法犯罪行為人的陳述、供述材料; (四)其他能夠證明實施見義勇為行為的材料。

對事實清楚、證明材料齊全的舉薦、申報, 評定委員會應當受理, 並進行調查核實。 對事實不清、證明材料不齊全的舉薦、申報, 評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舉薦、申報材料之日起五日內, 一次性告知舉薦人、申報人需要補齊的證明材料;必要時, 評定委員會可以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收集證明材料。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 如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評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舉薦、申報或者自行調查核實情況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確認的意見;情況複雜的,
可以延長至六十日;需要以有關部門的處理、鑒定結論作為確認依據的, 所需時間不計入確認期限。 對擬確認為見義勇為的, 評定委員會應當將見義勇為人員名單和主要事蹟進行公示, 公示期為七日。 公示期屆滿無異議或者經審查異議不成立的, 予以確認, 並頒發見義勇為證書。 因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近親屬安全或者其他情況需要保密的, 可以不予公示。 對不確認為見義勇為的, 評定委員會應當作出不予確認的書面決定, 並通知舉薦人、申報人。 舉薦人、申報人對不予確認的書面決定有異議的, 可以自收到書面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
向上一級評定委員會申請覆核。 上一級評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覆核決定。 對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不予確認的覆核決定仍有異議的, 評定委員會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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