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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建統領」為什麼黨章是修改不是修訂?

黨的十八大以來, 黨中央高度重視黨內法規制度建設, 根據形勢任務變化, 修訂出臺了黨內監督條例、黨紀處分條例、問責條例在內的一系列黨內法規。

黨的十九大又對黨章進行了修改。 值得注意的是, 為什麼其他黨內法規是“修訂”, 黨章卻是“修改”呢?

對黨章進行“修改”, 是黨章中有明確規定的規範性說法。 我們党歷來高度重視完善黨章, 在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上, 對黨章進行修改是一個工作慣例。 七大黨章首次將“決定和修改黨的綱領與黨章”, 寫入“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第(二)項中。 八大黨章將這項內容進一步明確為“修改黨章”, 並寫入“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的第(三)項。 十二大黨章撥亂反正, 恢復了這一規定, 將之完善為“修改党的章程”, 寫入“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第(四)項, 並延續至今。 修改並經黨代會通過的黨章也被稱為黨章修正案。

對黨章進行適當“小改”, 既有利於保持黨章穩定性和連續性, 也體現了我們党與時俱進的優秀品質。 儘管在漢語詞典中, 修改與修訂有時可以通用。 但在立規修規實踐中, “修訂”適用於修改內容較多、修改量較大的法規, 有時甚至會對法規的體例、結構進行調整;“修改”適用於對法規的章節、條文等部分內容的局部、個別修改。 作為黨內根本大法, 黨章總結黨在90多年的長期實踐中得出的理論成果和實踐經驗, 總體結構及寫入其中的性質宗旨、基本路線、基本理論、重要主張等已經成熟並穩定下來, 不需進行全域性的“大改”;而根據新形勢新任務要求, 及時把党的實踐創新、理論創新、制度創新的重要成果體現到黨章中, 對黨章進行局部的適當“小改”,

則有利於更好地發揮對黨的工作和党的建設的指導、規範作用, 實現黨章的與時俱進。

根據歷史經驗和實踐要求, 黨的十九大保持黨章總體穩定, 只修改那些必須修改的、在黨內已經形成共識的內容, 努力使修改後的黨章充分體現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最新成果, 充分體現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提出的一系列重大戰略思想, 充分體現黨的工作和党的建設的新鮮經驗, 使黨章更加體現時代性、把握規律性、富於創造性。

(據2018年第1期《中國紀檢監察》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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