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網訊 “你家的狗咬傷人, 你還有理了!我們法庭上評理去!”近日, 南雄市村民郭某為鄰居黃某的狗所咬傷, 豈料黃某卻一再推脫不願擔責, 無奈之下, 郭某怒將黃某告上法庭, 與其對簿公堂。
原告郭某與被告黃某兩家系鄰里關係, 平日相交甚好。 2017年7月, 郭某因家中電器故障, 前往黃某家欲找其兒子幫忙維修。 正當郭某到黃某家門口大聲呼喚其名字時, 黃某家中的狗突然竄出, 咬傷了郭某的腳。 事後, 郭某家人連忙將其送至南雄市防疫站注射狂犬疫苗, 並根據醫生的建議將其轉至當地衛生院住院治療5天。
為妥善鈍化雙方矛盾、促進二家重歸於好, 該村人民調解委員會積極組織調解, 但始終無法幫助兩家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 郭某遂決定循法律途徑解決, 向法院提交訴狀將黃某父子告上法庭, 訴請黃某父子賠償醫藥費、誤工費、營養費等共計6700餘元。
庭審中, 黃某辯稱:一是其二人曾在村委會幹部朱某的見證寫下協議書, 事後郭某曾要求朱某改動協議書中寫明的被狗傷的地點, 其據此認為咬傷郭某的非其家狗;二是其兒子並不會修家電;三是案發當時他正在自己店門口打撲克, 後來其家狗被車撞並失去了行動力。 其表示, 以上種種跡象均表明郭某所訴非事實。
對此, 郭某向法院提交了人民調解協議書、村委會調解的講話錄音等證據, 證明自己確系為黃某家的狗所咬傷。 隨後, 黃某承認錄音內容屬實, 並最終承認咬傷郭某的是其家狗。 其解釋道, 因誤會郭某曾要求改動協議書上的發生地, 導致其曾一度懷疑“肇事”的非自家狗。
南雄法院經審理認為, 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 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本案中黃某父子作為動物飼養人未盡到管理家犬的義務, 導致郭某受傷。 且經查實, 郭某並不存在故意或過失行為, 黃某父子理應對郭某的損失承擔全部責任。 故依法判決黃某父子一次性賠償郭某醫藥費等損失共計3250餘元。 該案業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