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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幕曝光!甯都艾煒特1.3億非法吸收存款案爆發全過程

前不久, 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官網悄然發出“寧都法院一審宣判一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的消息。 此消息雖然不久就被新資訊淹沒,但沒能逃過眾人眼睛一三四年前被廣為議論的“贛州艾煒特”1.3億多元民間融資一事, 終於開始有了定論。 看了簡短的消息後, 很多人還想知道, 案件始末如何? 幾百人是如何掉入陷阱的?

公司資金鏈斷裂 爆出融資大案

每到年關, 在很多地方都是民間清帳收款的好時機。

2014 年12月, 甯都梅江的肖某華發慌了一一贛州市艾煒特電子有限公司資金斷鏈, 已無力支付集資參與人本息! 她是公司財務經理兼會計, 有8個親戚朋友經她手集資借給公司的錢, 還有上百萬元沒有拿回, 怎麼辦?

“贛州艾煒特”涉嫌非法融資的消息不脛而走。 “‘贛州艾煒特’出事了, 我們借給它的錢怎麼辦? 會不會打了水漂?”像肖某華的親戚朋友一樣,

甯都縣城很多人議論紛紛。 有關部門開始不斷接到各種形式的投訴,並及時介人調查處理。

2016年1月17日, “贛州艾煒特”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總經理楊某生被寧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5天后,他被逮捕。

公訴機關指控,2011年起,為擴大生產經營, “贛州艾煒特”在未經金融主管部門批准的情況下向社會融資。

楊某生是決策者,公司廠長劉某生、財務經理兼會計肖某華是具體經辦人員。 截至2014年12月, 公司向309名集資參與人員吸納資金共計1.3億多元, 雖已歸還部分本息,但仍造成集資參與人經濟損失共5899萬多元。

為擴大生產經營 想出非法集資

“贛州艾煒特”是何許公司?

“贛州艾煒特”官網有資料顯示:2009年6月2日,在甯都水東工業園內,公司隆重奠基。 當時, 公司占地80畝,主要生產液晶電視機、液晶顯示幕、機上盒、變壓器、電源控制板等產品, 是TCL、長虹、三星等知名企業的合作夥伴; 計畫5年內分3期投資2億元,可安排就業3000人,實現稅收5000萬元。

楊某生是寧都人。 2005年,東莞市艾煒特電子有限公司創立,他加人公司並成為股東。

幾年後, “東莞艾煒特”進行重組,他占公司股份66%, 任執行董事, 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9年才33歲的他,在外打拼事業有成,又回鄉辦企回報鄉梓, 眾多人對他及“贛州艾煒特”一片叫好。

開始時事實也是如此。 2011年有媒體報導: 短短兩年時間,“贛州艾煒特”實現年銷售額2.1億元, 創稅超600萬元, 實現利潤1000余萬元,LED電視電路板等多項核心技術處於國內領先水準, 已成為江西省第二大電子支柱產業;當年,公司預計銷售額可達5億元、創稅超千萬元, 楊某生被評為贛州市第五屆十大創業先鋒。

但一審法院審理查明, 此案就始發於2011年。 當年3月起, “贛州艾煒特”為了擴

大生產經營,在未經金融主管部門批准、未經其他股東同意的情況下, 楊某生決定以公司名義對外融資,集資參與人將集資款存入指定銀行帳戶,所集資金主要用於生產經營和支付借款本息。

指定的銀行帳戶, 多為他個人的帳戶。

在一審法庭上,楊某生說, 2014年10月開始,因資金斷鏈, “贛州艾煒特”被迫停產;到當年12月,公司已無力支付集資款本息。 肖某華的供述也證明, 公司投產以後一度經營良好, 2013年以前都有盈利,但2014年虧損300多萬元。

庭審查明, 截至2014年12月, “贛州艾煒特”向309名集資參與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計1.3億多元, 包括“利轉本”在內總共歸還集資參與人本金4404萬多元、支付利息3347萬多元、分配資產處置款105萬多元, 造成尚在履約的220名集資參與人實際損失5899萬多元。

讓人感到丁點慶倖的是,此前有89名集資參與人收回了本息, 未造成損失。

高額利息作誘餌 熟人帶你入套

“贛州艾煒特”向社會集資為什麼能吸弓|這麼多人參與?

很多人說,因為它是大企業,有效益、口碑好。但經辦此案的法官說,從公安偵辦及法院審理的情況來看,更為關鍵的原因是12個字一一高息利誘、口口相傳、熟人帶路。

資料顯示,“贛州艾煒特”是寧都縣2009年投資規模最大的重點工程項,而2011年,其良好經營業績還被廣為傳揚。如此前景有好的企業,自然吸引眾人目光。“將錢借給他們,錢生錢有什麼好擔心? 何況利息還比銀行高得多。”現在在甯都談起這事,還有很多人記得,當時在參與集資的人當中,這是普遍想法。

在一審法庭上,楊某生也說,當初公開承諾2%的月息向社會集資,由劉某生、肖某華等人負責經辦。劉某生此時是公司廠長,與肖某華一樣也是寧都人,當地很多人熟悉他們I。

楊某生還說,社會集資的利息支付和本金歸還具體由肖某華負責。當時,由於公司口碑好,很多人會主動找他要放錢到公司得利息,公司也會按時支付利息。後來,通過口口相傳,很多人主動到公司找肖某華辦理。

肖某華是2011年12月開始在“贛州艾煒特”負責財務工作的。她說,她發現公司開始向社公個人融資是當年底。當時,楊某生的個人帳戶不斷有資金進來,開始時她以為是貨款,隨後發現時任公司總經理的劉某林在開融資借據,就問他公司為什麼要融資,他說公司要擴張,銀貸款比較緊張。

肖某華證實,公司向社會集資,沒有採用任何方式進行專門宣傳。“先是有劉某生、劉某林、劉其偉的熟人主動來公司問要不要資金,他們主動把錢借給公司賺取利息。然後,這些人一個傳一個,來辦的人越來越多,不是楊某生和劉某生親戚的、跟公司沒有什麼關係的人也來 了。”

肖某華提到的劉某偉,當時在“贛州艾煒特”主要負責財務記錄整理及員工招聘。作為證人,他在法庭上說,2011年底,楊某生問他,他親戚朋友是否有資金,有的話可以借給公司。他看到每個月到了付息時間,肖某華都能將利息付出,覺得公司應該比較有實力,就把消息告訴了一些親戚,親戚聽到後就來集資了。

像劉某偉一樣,肖某華也將此“好事”在親戚朋友中傳播,並介紹了8個親戚朋友參與集資,金額共計334萬元。截至案發時,這些人實際損失共計152萬多元。

肖某華還供述,據她掌握的情況,“贛州艾煒特”向社會集資的月息,大多是2%,極個別臨時急用的更高。集資來的錢,除了經楊某生同意在公司支付工資、貸款、稅款、工程款、利息,其餘的按楊某生指示全部轉到楊某生等人的個人帳戶。

與肖某華一樣,劉某生也具體辦理了集資事務。一審判決書顯示,他經手吸收公眾存款者169人,涉及借款金額6512萬多元,截至案發時,這些人實際損失共計2576萬多元。

一審判決已落槌 追償仍需時日

紙終究包不住火。

案發後,楊某生、劉某生、肖某華均向公安機關自首。公安機關及時依法扣押了涉案印章4枚、手機3台、銀行卡21張、銀行U盾及口令卡37個。

2016年1月16 白,寧都縣公安局對此案立案偵查。次日,楊某生、劉某生、肖某華被刑事拘留。當年2月23 日,三人均被逮捕。2016年11月14 日,寧都縣人民檢察院向寧都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贛州艾煒特”、楊某生、劉某生、肖某華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法院審查後於次日立案。

因為案情複雜,此案經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批准延長審限3個月,之後寧都縣人民檢察院又建議延期審理。恢復審理後,寧都縣人民法院依祛組成合議庭,於2017年6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

“贛州艾煒特”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吸納資金,數額巨大,擾亂了國家金融秩序,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贛州艾煒特”向社會融資,楊某生是決策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劉某生、肖某華參與並具體負責融資事務,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均應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三人均有自首情節,依法均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贛州艾煒特”利用楊某生個人帳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單位財產與個人財產混

同,楊某生還將部分公司財產登記在個人名下,依照公司法相關規定,他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開庭近5個月後的2017年11月20日,寧都縣人民法院綜合被告單位犯罪事實、各個被告人所起作用及量刑情節,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作出一審宣判:

“贛州艾煒特”、楊某生、劉某生、肖某華均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贛州艾煒特”罰金50萬元,判處楊某生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30萬元,分別判處劉某生、肖某華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10萬元;繼續追繳“贛州艾煒特”、楊某生違法所得5899萬多元,併發還給造成實際損失的各集資參與人......

寧都縣人民法院透露,一審宣判後,此案被告均已上訴至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這意味著,一審審結雖然已過2個月,但整個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其間繼續追繳被告違法所得併發還給集資損失者的判決,自然還沒能開始付諸執行。

三大原因落陷阱 受害者多後悔

“看來,今年春節前想拿回點錢很難了。”

1月20 日,甯都梅江的何女士聽說一審判決還沒能生效,顯得有點無奈。一審判決書附件顯示,她向“贛州艾煒特”集資了6萬元, 目前只要回700多元。

何女士說,她和很多人一樣,都悔不該當初。而她參與集資,多少受了鄰居影響。

她的鄰居謝女士,早年和丈夫一起在外地經商,幾年前因孩子上初中回寧都生活。頭腦活絡、手頭寬裕的她;開始時向“贛州艾煒特”集資了10萬元,發現2%的月息每個月都很準時到賬後,又增加5萬元。她守在家裡每個月能輕鬆拿到3000元利息,當時讓人很羡慕。

何女士的丈夫在工業園上班,也認識肖某華。而且,何女士經常聽在“贛州艾煒特”上班的另一個鄰居說公司效益好、員工待遇不錯。2014年10月左右,她原先借給兄弟周轉的6萬元被還回來了,存回銀行月息只有幾厘,鄰居一鼓動,她就將錢投了進去。

讓何女士沒想到的是,約定的第一個付息日過了很久,她的帳戶還沒收到“贛州艾煒特”打來的款項。一打聽,她卻發現對方資金斷鏈,很多集資參與人本息都以拿到了。

何女士說,此後,大家不斷通過各種途徑追討本息。但2015年一整年,她只通過分配“贛州艾煒特”資產處置款拿回700 多元,謝女士也還有10萬多元沒能要回。“2016年案件進入司法程式了,錢能不能要回,只能相信法律了。”何女士說,“當初不去聽信鄰居就好了。”

但在旁觀者看來,受鄰居影響參與集資,只是何女士掉人融資陷阱的一個原因。甯都縣人民法院法官分析,縱觀此案,那麼多人參與其中,

原因有三:一是趨利思想太重,想輕鬆賺錢;二是法律意識淡薄,不知道什麼是非法融資 ;三是防範意識太 弱,人云亦云, 跟風行事。這位法官說,一 段時間來, 非法融資案件時有發生,但願大家能從此案中吸取教訓。

延伸閱讀

●認清非法融資真面目

非法融資,是指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並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它有5個特點: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的集資。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的物件籌集資金。這裡“不特定的物件”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5.和非法集資一樣,集資方式變換多樣,多種犯罪行為相互交織。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定義及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該條款規定: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未造成損失。

高額利息作誘餌 熟人帶你入套

“贛州艾煒特”向社會集資為什麼能吸弓|這麼多人參與?

很多人說,因為它是大企業,有效益、口碑好。但經辦此案的法官說,從公安偵辦及法院審理的情況來看,更為關鍵的原因是12個字一一高息利誘、口口相傳、熟人帶路。

資料顯示,“贛州艾煒特”是寧都縣2009年投資規模最大的重點工程項,而2011年,其良好經營業績還被廣為傳揚。如此前景有好的企業,自然吸引眾人目光。“將錢借給他們,錢生錢有什麼好擔心? 何況利息還比銀行高得多。”現在在甯都談起這事,還有很多人記得,當時在參與集資的人當中,這是普遍想法。

在一審法庭上,楊某生也說,當初公開承諾2%的月息向社會集資,由劉某生、肖某華等人負責經辦。劉某生此時是公司廠長,與肖某華一樣也是寧都人,當地很多人熟悉他們I。

楊某生還說,社會集資的利息支付和本金歸還具體由肖某華負責。當時,由於公司口碑好,很多人會主動找他要放錢到公司得利息,公司也會按時支付利息。後來,通過口口相傳,很多人主動到公司找肖某華辦理。

肖某華是2011年12月開始在“贛州艾煒特”負責財務工作的。她說,她發現公司開始向社公個人融資是當年底。當時,楊某生的個人帳戶不斷有資金進來,開始時她以為是貨款,隨後發現時任公司總經理的劉某林在開融資借據,就問他公司為什麼要融資,他說公司要擴張,銀貸款比較緊張。

肖某華證實,公司向社會集資,沒有採用任何方式進行專門宣傳。“先是有劉某生、劉某林、劉其偉的熟人主動來公司問要不要資金,他們主動把錢借給公司賺取利息。然後,這些人一個傳一個,來辦的人越來越多,不是楊某生和劉某生親戚的、跟公司沒有什麼關係的人也來 了。”

肖某華提到的劉某偉,當時在“贛州艾煒特”主要負責財務記錄整理及員工招聘。作為證人,他在法庭上說,2011年底,楊某生問他,他親戚朋友是否有資金,有的話可以借給公司。他看到每個月到了付息時間,肖某華都能將利息付出,覺得公司應該比較有實力,就把消息告訴了一些親戚,親戚聽到後就來集資了。

像劉某偉一樣,肖某華也將此“好事”在親戚朋友中傳播,並介紹了8個親戚朋友參與集資,金額共計334萬元。截至案發時,這些人實際損失共計152萬多元。

肖某華還供述,據她掌握的情況,“贛州艾煒特”向社會集資的月息,大多是2%,極個別臨時急用的更高。集資來的錢,除了經楊某生同意在公司支付工資、貸款、稅款、工程款、利息,其餘的按楊某生指示全部轉到楊某生等人的個人帳戶。

與肖某華一樣,劉某生也具體辦理了集資事務。一審判決書顯示,他經手吸收公眾存款者169人,涉及借款金額6512萬多元,截至案發時,這些人實際損失共計2576萬多元。

一審判決已落槌 追償仍需時日

紙終究包不住火。

案發後,楊某生、劉某生、肖某華均向公安機關自首。公安機關及時依法扣押了涉案印章4枚、手機3台、銀行卡21張、銀行U盾及口令卡37個。

2016年1月16 白,寧都縣公安局對此案立案偵查。次日,楊某生、劉某生、肖某華被刑事拘留。當年2月23 日,三人均被逮捕。2016年11月14 日,寧都縣人民檢察院向寧都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贛州艾煒特”、楊某生、劉某生、肖某華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法院審查後於次日立案。

因為案情複雜,此案經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批准延長審限3個月,之後寧都縣人民檢察院又建議延期審理。恢復審理後,寧都縣人民法院依祛組成合議庭,於2017年6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

“贛州艾煒特”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吸納資金,數額巨大,擾亂了國家金融秩序,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贛州艾煒特”向社會融資,楊某生是決策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劉某生、肖某華參與並具體負責融資事務,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均應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三人均有自首情節,依法均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贛州艾煒特”利用楊某生個人帳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單位財產與個人財產混

同,楊某生還將部分公司財產登記在個人名下,依照公司法相關規定,他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開庭近5個月後的2017年11月20日,寧都縣人民法院綜合被告單位犯罪事實、各個被告人所起作用及量刑情節,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作出一審宣判:

“贛州艾煒特”、楊某生、劉某生、肖某華均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贛州艾煒特”罰金50萬元,判處楊某生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30萬元,分別判處劉某生、肖某華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10萬元;繼續追繳“贛州艾煒特”、楊某生違法所得5899萬多元,併發還給造成實際損失的各集資參與人......

寧都縣人民法院透露,一審宣判後,此案被告均已上訴至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這意味著,一審審結雖然已過2個月,但整個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其間繼續追繳被告違法所得併發還給集資損失者的判決,自然還沒能開始付諸執行。

三大原因落陷阱 受害者多後悔

“看來,今年春節前想拿回點錢很難了。”

1月20 日,甯都梅江的何女士聽說一審判決還沒能生效,顯得有點無奈。一審判決書附件顯示,她向“贛州艾煒特”集資了6萬元, 目前只要回700多元。

何女士說,她和很多人一樣,都悔不該當初。而她參與集資,多少受了鄰居影響。

她的鄰居謝女士,早年和丈夫一起在外地經商,幾年前因孩子上初中回寧都生活。頭腦活絡、手頭寬裕的她;開始時向“贛州艾煒特”集資了10萬元,發現2%的月息每個月都很準時到賬後,又增加5萬元。她守在家裡每個月能輕鬆拿到3000元利息,當時讓人很羡慕。

何女士的丈夫在工業園上班,也認識肖某華。而且,何女士經常聽在“贛州艾煒特”上班的另一個鄰居說公司效益好、員工待遇不錯。2014年10月左右,她原先借給兄弟周轉的6萬元被還回來了,存回銀行月息只有幾厘,鄰居一鼓動,她就將錢投了進去。

讓何女士沒想到的是,約定的第一個付息日過了很久,她的帳戶還沒收到“贛州艾煒特”打來的款項。一打聽,她卻發現對方資金斷鏈,很多集資參與人本息都以拿到了。

何女士說,此後,大家不斷通過各種途徑追討本息。但2015年一整年,她只通過分配“贛州艾煒特”資產處置款拿回700 多元,謝女士也還有10萬多元沒能要回。“2016年案件進入司法程式了,錢能不能要回,只能相信法律了。”何女士說,“當初不去聽信鄰居就好了。”

但在旁觀者看來,受鄰居影響參與集資,只是何女士掉人融資陷阱的一個原因。甯都縣人民法院法官分析,縱觀此案,那麼多人參與其中,

原因有三:一是趨利思想太重,想輕鬆賺錢;二是法律意識淡薄,不知道什麼是非法融資 ;三是防範意識太 弱,人云亦云, 跟風行事。這位法官說,一 段時間來, 非法融資案件時有發生,但願大家能從此案中吸取教訓。

延伸閱讀

●認清非法融資真面目

非法融資,是指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並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它有5個特點: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的集資。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的物件籌集資金。這裡“不特定的物件”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5.和非法集資一樣,集資方式變換多樣,多種犯罪行為相互交織。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定義及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該條款規定: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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