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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發現招標文件下載期限不合法該如何處理?

案例重播

某集采機構受採購人委託, 就某機電設備專案進行公開招標。 2017年11月20日, 集采機構在財政部門指定媒體發佈了招標公告, 規定招標檔在其官方網站免費下載, 下載期限為2017年11月20日-24日(不足5個工作日)。

A公司於2017年11月22日下載了招標文件。 2017年12月5日, A公司向集采機構提出書面質疑, 認為招標公告中規定的招標檔下載期限不符合相關規定。

集采機構收到質疑後, 認為招標公告屬於採購檔, 根據《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對可以質疑的採購檔提出質疑的, 應在收到採購檔之日或者採購檔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出質疑。

A公司於2017年11月22日下載了招標文件, 也就是說A公司收到採購文件之日為2017年11月22日, 質疑期截止日應為2017年12月1日。 A公司2017年12月5日提出書面質疑時, 已經超過了七個工作日的法定質疑期, 屬於無效質疑。 因此, 集采機構對A公司提出的質疑未予答覆。

A公司準備向當地財政部門提起投訴。

問題引出

1.A公司下載招標文件超過七個工作日後還能提起質疑嗎?

2.如果A公司不能提起質疑了, 那發現招標檔下載期限不合法該如何處理?

專家點評

毋庸置疑, 案例中招標檔提供期限不符合5個工作日的法定要求

根據《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 招標檔的提供期限自招標檔開始發出之日起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八條 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提供招標檔或者資格預審檔, 提供期限自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發佈之日起計算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而本案例中集采機構規定的招標檔下載期限為2017年11月20日-24日, 不足法定5個工作日的法定要求。

這裡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發佈招標公告的當天不能算在內。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八十五條 本辦法規定按日計算期間的, 開始當天不計入, 從次日開始計算。 本案中, 集采機構2017年11月20日, 發佈了招標公告, 規定招標檔下載期限為2017年11月20日-24日, 不符合規定, 依法應從11月21日起算。 11月21日-24日顯然只有4個工作日, 不足5個工作日。

那既然集采機構招標檔提供期限法定時限不足, A公司能就此提起質疑嗎?我們做分析。

A公司能提起質疑嗎?——不能, 兩方面原因。

首先, 質疑期限應從A公司下載招標檔之日起算,

而不是從下載招標檔截止之日起算。 A公司11月22日下載招標檔, 到12月5日提起質疑時, 已經超過7個工作日, 所以提起的質疑屬無效質疑。

《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關於提出質疑的時間規定, 有兩點需要注意:一是法定質疑期是7個工作日, 二是質疑期的起算時間是“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 “應當知道”是一種法律推定, 但本案不適用推定, 因為A公司下載招標檔時, 已經知道下載招標檔的期限, 該期限是否侵害其權益, A公司是在下載招標檔後就已經知道, 不應當推定其“應知”, 而應適用“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 無需推定, 其質疑期限是從A公司知道其權益受損害之日起算。

如果供應商在採購公告規定的下載期限結束後,

才發現不能下載, 從而損害其參加該項目採購的權益, 則推定為在採購程式結束之日起算。 並非所有對採購程式的質疑期限都是推定從採購程式結束之日起算, 如果採購程式未結束前, 供應商就知道了其權益受到損害, 則應當從其知道之日起算。

其次, A公司在下載招標文件的問題上, 其權益並沒有受到損害, 依法不應提出質疑。

質疑是法定的供應商的救濟程式, 只有供應商自己的權益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損害時, 才適用, 《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明確規定“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是供應商提出質疑的法定前提條件。 本案關於招標檔下載期限的規定並沒有損害A公司的任何權益, 因為A公司已經在期限內下載了招標檔,沒有因為期限的問題導致其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因此,A公司提出的所謂“質疑”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不是《政府採購法》規定的質疑,不應按照法律的規定答覆。其實,本案關於招標檔下載期限的違規設置,損害的是因此不能取得招標檔的其他供應商的權益,不是已經下載了招標檔的A公司的自己的權益。

對於採購文件下載期限不合法的事實,A公司如何處理妥當?——舉報

上述分析可見,本案例中A公司提起質疑,並不是因為其權益受到了損害而採取救濟維權,因此不符合供應商進行質疑的前提條件。但是,既然A公司不能就此事項提起質疑,那麼其對於代理機構提供招標檔的時間不合法的事實只能束手無策嗎?當然不是,可以通過舉報的途徑來處理。

我們知道,並非供應商發現採購項目的所有違法違規行為,都可以通過質疑或投訴的途徑來處理。處理質疑、答覆質疑及處理投訴的前提是質疑投訴必須符合法定條件,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代理機構應告知供應商走其他途徑。

法規連結

《政府採購法》

第五十二條供應商認為採購檔、採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採購人提出質疑。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一條招標檔的提供期限自招標檔開始發出之日起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檔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檔編制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檔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檔的截止時間。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

第八十五條本辦法規定按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的最後一日是國家法定節假日的,順延到節假日後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後一日。

因為A公司已經在期限內下載了招標檔,沒有因為期限的問題導致其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因此,A公司提出的所謂“質疑”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不是《政府採購法》規定的質疑,不應按照法律的規定答覆。其實,本案關於招標檔下載期限的違規設置,損害的是因此不能取得招標檔的其他供應商的權益,不是已經下載了招標檔的A公司的自己的權益。

對於採購文件下載期限不合法的事實,A公司如何處理妥當?——舉報

上述分析可見,本案例中A公司提起質疑,並不是因為其權益受到了損害而採取救濟維權,因此不符合供應商進行質疑的前提條件。但是,既然A公司不能就此事項提起質疑,那麼其對於代理機構提供招標檔的時間不合法的事實只能束手無策嗎?當然不是,可以通過舉報的途徑來處理。

我們知道,並非供應商發現採購項目的所有違法違規行為,都可以通過質疑或投訴的途徑來處理。處理質疑、答覆質疑及處理投訴的前提是質疑投訴必須符合法定條件,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代理機構應告知供應商走其他途徑。

法規連結

《政府採購法》

第五十二條供應商認為採購檔、採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採購人提出質疑。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一條招標檔的提供期限自招標檔開始發出之日起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檔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檔編制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檔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檔的截止時間。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

第八十五條本辦法規定按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的最後一日是國家法定節假日的,順延到節假日後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後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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