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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岩男子撫養棄嬰7年未登記 被孩子親生父母狀告

龍岩的老張在路邊撿了個女嬰, 撫養了7年, 卻沒有辦理相關手續, 如今孩子的親生父母來尋, 孩子該歸誰?

日前, 龍岩連城縣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 老張因不符合收養條件, 也未辦理收養登記, 必須將撫養多年的孩子歸還其親生父母。 同時, 孩子的親生父母林某、楊某夫妻支付老張撫養補償費6.5萬元。

說案:撫養棄嬰7年 遭親生父母狀告

老張今年47歲了, 因父親早逝, 家裡比較貧困, 一直未能娶妻生子。 2008年8月, 老張在村裡小學門口撿到了一名女嬰。 由於當時未發現任何女嬰身份證明材料, 加上耐不住家人的極力勸說,

老張最終決定將女嬰撫養長大, 並取名小芳。 從此, 老張既當爹又當娘, 視小芳為親生女兒, 盡心撫養。

由於老張白天都在村裡幹農活, 很少外出, 後來又得知需提供由公安機關出示的遺棄證明, 小芳的收養登記手續便一直沒有辦理。

2015年, 小芳已經7歲, 跟老張非常親。 不料, 有一天, 小芳的親生父母林某和楊某突然找上門, 要將女兒帶走, 並表示願給老張補償以示感謝。 原來, 小芳的親生父母是鄰村人, 當時因生意欠債, 加之身體患病, 無力撫養孩子, 才把快兩個月的女兒放到學校門口, 希望有好心人幫忙撫養。

雙方多次協商無果, 林某夫妻將老張訴至法院, 要求解除老張與小芳之間的收養關係, 將孩子帶回撫養。

經法院委託鑒定, 確定了林某和楊某就是小芳的親生父母。 法院調解不成, 最終作出了上述判決。

提醒:收養行為不合法 不受法律保護

老張對養女小芳的感情, 雖令人感動, 但法不容情。 老張雖然符合我國《收養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 但作為收養人, 他是一名無配偶的男性, 與被收養女孩之間的年齡相差38歲, 不足40周歲, 不符合收養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

此外, 根據現行收養規定, 需要根據被撿養小孩在公安機關被遺棄的證明, 去民政部門辦理收養手續, 最後申請入戶登記, 收養才算正式完成。 老張因收養女嬰的行為不合法, 不受法律保護, 該收養關係自始無效, 且老張未到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故親生父母要求領回小芳的請求,

法院依法應予支持。

(責編:姚璐瑩、吳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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