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9日,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 《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以下簡稱《辦法》), 首次對消防安全責任制的實施做出全面、具體規定, 進一步明確消防安全責任, 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責任體系。
看了上面說的,
大夥是不是一臉懵逼, 不知道講啥。
什麼是消防安全責任?
消防安全責任是指消防工作主體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以及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消防工作職責應當承擔的責任。
哪些人需要遵守《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都應當遵守本《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那如何保證責任落實到位?
《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當中對保障責任落實有幾個方面:
一是注重責任目標的考評。
二是強化了責任考核的結果運用。 就國務院層面來說, 對省級政府考核後, 結果要通報給中央組織部門, 並且要納入全國的信用資訊共用的平臺, 要作為信用評價、專案核准、用地審批、金融扶持、財政補助等各方面的參考依據。
三是前移責任追究的關口。 《辦法》規定地方各級政府有關部門不履行職責的或者在涉及消防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隱患的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沒有履行職責, 不能等到發生火災以後來追究, 雖然沒有造成嚴重後果, 但沒有履職, 也要進行追責。
四是加大了火災事故責任的追究力度。
對重特大火災, 國務院早有規定, 10人以上重大火災由省級人民政府組織調查,
這次《辦法》提出, 只要發生亡人火災或者有社會影響的火災, 3人以上10人以下是較大火災, 由市級人民政府牽頭組織進行調查;1人以上3人以下, 由縣區級人民政府牽頭調查。 根據調查結果, 做出相應處理。
沒有認真履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職責, 有什麼追責措施?
《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強調堅持權責一致、依法履職、失職追責。 對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的單位和個人, 主要依據《消防法》和《刑法》追究其相關責任。 通常情況下是由調查組在調查的基礎上, 根據事故原因、性質、事實, 提出處理意見。 對涉及到職務犯罪,如怠忽職守、瀆職、徇私枉法或失火罪、消防責任事故罪等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走司法程式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對涉及到職務犯罪,如怠忽職守、瀆職、徇私枉法或失火罪、消防責任事故罪等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走司法程式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