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五大連池市興安鄉龍山村發生了一起系列輪奸案。
幾年間, 13歲的女孩湯蘭蘭, 先後多次遭到了10多個親屬和村民強姦。
這起輪奸案有多可怕?
湯蘭蘭指控, 她7歲時第一次被父親強姦, 兩人的性關係一直保持到她14歲。
這7年間, 湯蘭蘭曾4次在家中被3至5人輪奸, 情節均為聚眾看黃色錄影後模仿, 參與者有其父親、姑父、村主任及其他兩名村民。 湯蘭蘭還曾被其姨夫及小學班主任性侵。
湯蘭蘭曾對警方稱, 爺爺多次對其強姦。 她還稱, 奶奶曾用小擀麵杖往其陰道裡塞。
經過兩年審理, 黑河市中級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以強姦罪、嫖宿幼女罪, 判處犯罪嫌疑人湯某海無期徒刑, 判處萬某玲、劉某海、紀某才、梁某權、王某軍、李某才、劉某友、徐某生、陳某付、於某軍10人5~15年有期徒刑不等。
湯蘭蘭母親出獄後, 想找到自己的女兒, 卻發現湯蘭蘭早已改了戶口, 至今蹤跡難尋……
2006年春天, 萬秀玲(左)抱著小兒子與女兒湯蘭蘭(右)合影。
疑問一:湯蘭蘭有多少疑點?
十年前的一樁“鐵案”, 在今年寒冬, 重新進入了公眾視野, 隨之而來的, 還有重重疑點。
由於這起案件此前幾乎沒有新聞報導, 直到澎湃新聞率先披露, 並指出其中幾個疑點:
1、湯蘭蘭當年在乾爹乾媽的幫助下報案, 但乾爹乾媽的證詞卻前後矛盾;
2、卷宗中有兩張湯蘭蘭的B超單, 卻一張顯示懷孕, 一張顯示沒有懷孕。 案件裁定過程中未提及“懷孕”。
3、庭審時, 多名被告當庭翻供, 稱遭到了刑訊逼供, 還有2名被告“零口供”。 偵查人員為此拒絕接受採訪。
4、湯蘭蘭在報案前, 曾對姑姑提出10000元索賠, “拿完一萬塊錢, 就不逮他
佟某:我壓根我也沒給誰作過證, 你知道嗎。 你這作證你不得上庭上去作, 在別的地方能作嗎, 咱壓根咱也沒給誰作過證。
記者:
佟某:我哪認識這什麼什麼才啊, 我哪認識他啊, 我上哪認識他去。
被告人紀廣才被押期間同監舍人員張勇的回答, 更顯得意味深長:
張勇:反正我就知道我是提審。
記者:
張勇:就是人家給你寫完了材料, 讓你就是作證, 讓你簽字, 本人簽字。
記者:(他寫的材料大概是什麼內容, 指證的誰當時?)
張勇:這個我也沒看, 因為我根本就沒想過要作證這事, 所以說我就沒看, 我作不了證。 我跟他們就這麼說, 我說作不了這證, 因為我啥也沒聽見,
面對媒體的質疑,官方回應強調是被告人出獄後挑釁炒作,甚至還披露有被告人在出獄後依然有嫖娼行為。
疑問二:媒體該不該報導湯蘭蘭?
追求真相,是媒體的職責所在,但無論是新京報,還是澎湃,這兩篇報導卻遭到了網友的一片罵聲,甚至有好朋友看完氣得找我理論。(我也很無辜啊)
首先得承認,在案發時,湯蘭蘭是未成年人,尤其是涉及到強姦等事件時,媒體理應為湯蘭蘭保密,澎湃新聞和新京報,在新聞報導時,一再提及湯蘭蘭的案件細節,甚至曝光了相關的戶籍資訊。這麼一來,湯蘭蘭被輪奸的事情,全國都傳遍了。這顯然是對湯蘭蘭隱私權的侵犯。
然而,在我眼裡,這起案件本來就有著眾多疑點,新聞的介入是必要的,具體的新聞操作可以指責,但真相的價值是無法抹殺的。
隱私權和知情權之間的博弈,是不可避免的妥協。
湯蘭蘭案件時隔十年,涉及的犯罪嫌疑人、公檢法人員很龐雜,兩篇僅有的報導,很難做到完全的平衡。另外從行文中不難發現,話語權幾乎一邊倒向被告,是一種無奈之舉,因為被告在積極的“伸冤”,但與之同時,官方的態度強硬、公檢法的避而不答,使得平衡報導幾乎不可能。
另外,大家指責媒體的無理取鬧,是建立在對公檢法的絕對信任上。我也信任公檢法系統,但哪怕是公檢法系統內部人士也不敢保證,沒有人為干預的冤假錯案。
懇請大家在批評澎湃新聞的同時,請想一想聶樹斌。
疑問三:湯蘭蘭該不該現身?
湯蘭蘭可以選擇沉默。任何人、任何媒體都沒法逼她出來。
哪怕是湯蘭蘭當年誣告了所有人,也無需承擔任何責任,因為《刑法》規定了未成年人依法不對誣告陷害罪承擔刑事責任。
除非司法機關重啟了複審程式,偵查機關需要對案件重新審理,湯蘭蘭接到傳喚,必須出庭作證。
疑問四:我們該保護誰的權利?
首先湯蘭蘭的權利,毋庸置疑,作為強姦案的受害者,保護她,義不容辭。
但是很多人或許不知道,刑事訴訟法保護的是被告人的權利,也就是那些實施強姦行為的犯罪嫌疑人的權利。
刑法的一大原則,就是疑罪從無,也就是有利於被告的原則——對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存在合理的懷疑時,應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解釋。
因為在刑事訴訟中,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地位並不對等。作為檢方的原告,代表著國家的公權力,作為個人的被告,存在著天然的弱勢。
但事實上,在很多地方的司法實踐中,疑罪從無並沒有很好貫徹,一般採取反復退回補充偵查、司法機關內部進行協商、請示上級機關甚至將案件長期“掛起來”的做法,導致被告人長期受到超期羈押、嚴重侵犯其合法的人身權利和訴訟權利。大量存在疑罪從輕的現象,證據不充分的,從輕處罰。
湯蘭蘭交給當地警方的舉報信。圖片來自澎湃新聞
這一點,在湯蘭蘭案中也有體現,根據現已披露的資料,法院所掌握的證據並不充分,比如缺少精液的DNA檢測結果等。《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作出判決後,多名嫌疑人被判決後,卻得到了減刑處理。
疑問五:人性和真相,如何抉擇?
真相從來不是小清新,總是伴隨著撕裂的疼痛感。所以,真的勇士,才敢直面慘澹的人生。
豆瓣網上的網友評論
誰不想社會處處充滿愛?誰不想活在新聞聯播裡?
但是在湯蘭蘭案中,案件的證據和司法程式的合法性,難道不是關鍵資訊嗎?
吾愛吾師,但吾更愛真理。換我來說,還原真相,才是最大的人情味。
如果你只願活在人情中,就活該得不到真相。
面對媒體的質疑,官方回應強調是被告人出獄後挑釁炒作,甚至還披露有被告人在出獄後依然有嫖娼行為。
疑問二:媒體該不該報導湯蘭蘭?
追求真相,是媒體的職責所在,但無論是新京報,還是澎湃,這兩篇報導卻遭到了網友的一片罵聲,甚至有好朋友看完氣得找我理論。(我也很無辜啊)
首先得承認,在案發時,湯蘭蘭是未成年人,尤其是涉及到強姦等事件時,媒體理應為湯蘭蘭保密,澎湃新聞和新京報,在新聞報導時,一再提及湯蘭蘭的案件細節,甚至曝光了相關的戶籍資訊。這麼一來,湯蘭蘭被輪奸的事情,全國都傳遍了。這顯然是對湯蘭蘭隱私權的侵犯。
然而,在我眼裡,這起案件本來就有著眾多疑點,新聞的介入是必要的,具體的新聞操作可以指責,但真相的價值是無法抹殺的。
隱私權和知情權之間的博弈,是不可避免的妥協。
湯蘭蘭案件時隔十年,涉及的犯罪嫌疑人、公檢法人員很龐雜,兩篇僅有的報導,很難做到完全的平衡。另外從行文中不難發現,話語權幾乎一邊倒向被告,是一種無奈之舉,因為被告在積極的“伸冤”,但與之同時,官方的態度強硬、公檢法的避而不答,使得平衡報導幾乎不可能。
另外,大家指責媒體的無理取鬧,是建立在對公檢法的絕對信任上。我也信任公檢法系統,但哪怕是公檢法系統內部人士也不敢保證,沒有人為干預的冤假錯案。
懇請大家在批評澎湃新聞的同時,請想一想聶樹斌。
疑問三:湯蘭蘭該不該現身?
湯蘭蘭可以選擇沉默。任何人、任何媒體都沒法逼她出來。
哪怕是湯蘭蘭當年誣告了所有人,也無需承擔任何責任,因為《刑法》規定了未成年人依法不對誣告陷害罪承擔刑事責任。
除非司法機關重啟了複審程式,偵查機關需要對案件重新審理,湯蘭蘭接到傳喚,必須出庭作證。
疑問四:我們該保護誰的權利?
首先湯蘭蘭的權利,毋庸置疑,作為強姦案的受害者,保護她,義不容辭。
但是很多人或許不知道,刑事訴訟法保護的是被告人的權利,也就是那些實施強姦行為的犯罪嫌疑人的權利。
刑法的一大原則,就是疑罪從無,也就是有利於被告的原則——對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存在合理的懷疑時,應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解釋。
因為在刑事訴訟中,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地位並不對等。作為檢方的原告,代表著國家的公權力,作為個人的被告,存在著天然的弱勢。
但事實上,在很多地方的司法實踐中,疑罪從無並沒有很好貫徹,一般採取反復退回補充偵查、司法機關內部進行協商、請示上級機關甚至將案件長期“掛起來”的做法,導致被告人長期受到超期羈押、嚴重侵犯其合法的人身權利和訴訟權利。大量存在疑罪從輕的現象,證據不充分的,從輕處罰。
湯蘭蘭交給當地警方的舉報信。圖片來自澎湃新聞
這一點,在湯蘭蘭案中也有體現,根據現已披露的資料,法院所掌握的證據並不充分,比如缺少精液的DNA檢測結果等。《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作出判決後,多名嫌疑人被判決後,卻得到了減刑處理。
疑問五:人性和真相,如何抉擇?
真相從來不是小清新,總是伴隨著撕裂的疼痛感。所以,真的勇士,才敢直面慘澹的人生。
豆瓣網上的網友評論
誰不想社會處處充滿愛?誰不想活在新聞聯播裡?
但是在湯蘭蘭案中,案件的證據和司法程式的合法性,難道不是關鍵資訊嗎?
吾愛吾師,但吾更愛真理。換我來說,還原真相,才是最大的人情味。
如果你只願活在人情中,就活該得不到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