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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擬放開民辦教育收費定價 2018年秋季學期開始執行

合肥市物價局日前發佈《關於推進民辦教育收費管理市場化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討論稿), 正在向社會徵集意見(截止到2月8日)。 根據通知內容, 從2018年秋季學期開始, 合肥市將開展放開民辦教育收費試點, 在試點基礎上逐步放開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學歷教育收費。

公示的《通知》具體內容如下:

一、改革民辦教育收費定價形式

(一)放開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非學歷教育收費, 由學校自主定價。

(二)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學歷教育實行分類收費政策。

1、放開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包括職業高中、普通中專、技工學校)學費、住宿費,

由學校自主定價。

2、放開民辦國際學校學費、住宿費, 由學校自主定價;在發佈當年招生簡章前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3、試點民辦普通中小學學費、住宿費實行自主定價, 由學校根據教育培養成本、住宿成本、辦學特色、辦學條件、辦學水準、當地經濟發展水準、社會承受能力以及學校發展需求等因素自主制定, 在發佈當年招生簡章前報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一經備案, 兩年之內不得調整收費標準。

4、簡化暫未列入試點的民辦普通中小學收費定價程式, 逐步引導學校適應市場化進程。

新辦民辦學校收費實行試行價格, 試行期二年。 由學校根據生均教育培養成本, 提出申請, 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初審,

報所在地市、縣價格主管部門依據辦學條件和品質、參考周邊同類價格水準, 兼顧當地經濟發展水準和社會承受能力審核後執行。 試行期滿後, 繼續執行原標準的, 由價格主管部門根據試行期社會反映意見等情況確定。

民辦學校(含試行期滿)申請提高收費標準的, 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政府定價程式組織實施。

5、探索制定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民辦學校收費標準。

二、規範民辦教育收費行為

(一)嚴格執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 民辦學校要將收費專案、收費標準、收(退)費辦法、獎助(減免)政策、監督舉報電話等通過公示欄、公示牆、校園網等方式長期向學生、家長及社會公示, 同時在招生簡章和錄取通知書中注明。

不得在公示的收費專案、收費標準之外加收其他費用。 調整收費政策時, 收費公示要及時進行更新。

(二)保持收費標準相對穩定。 民辦學校要根據教育培養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收費標準, 學費、住宿費標準應保持相對穩定, 不應頻繁調整。 學費、住宿費按學期收取, 不得跨學期預收。 學歷教育學費標準實行“新生新辦法, 老生老辦法”, 學生入學時的學費標準一經確定, 在讀期間不得提高。

(三)落實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規定。 民辦學校為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提供方便收取的服務性收費、代收費, 應遵循“學生自願、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佈”的原則, 嚴禁強制服務並收費, 或者只收費不服務, 不得與學費、住宿費一併統一收取,

不得從中獲取利益。 凡屬教育教學活動、教學管理範疇內的服務內容, 不得列為服務性收費或代收費專案。

(四)建立民辦學校退費制度。 民辦學校學生因故退學、轉學的, 學校應當根據學生實際學習、住宿時間, 退還學生部分學費和住宿費。

民辦學校對外公示退費辦法, 按照以下規定執行:按學期收費的, 按月計退剩餘的學費、住宿費, 學生退轉學時間每達到1個月的, 退還1個月學費、住宿費, 不足1個月的不計退費, 一學期按5個月計算, 一個月按30天計算。 按照其他方式收費的, 學生退轉學時間每達到總學習期1/5的, 退還1/5學費、住宿費, 不足總學習期1/5的不計退費。

三、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一)公佈自主定價學校清單。 按照監管許可權,

建立市、縣兩級自主定價的民辦教育機構清單, 對外公佈, 並動態調整。 自主定價學校每年4月底前需將上一年度學歷教育學費、住宿費收費及支出情況, 學費、住宿費服務內容和獎助(減免)政策執行情況及年度財務報表報批准辦學的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同級價格主管部門。

(二)推行價格服務承諾。 學校自主確定學費、住宿費標準後, 必須進行公開承諾。 學費標準方面要承諾師資情況、教學計畫和服務專案等, 住宿費標準方面要列出宿舍面積和相關水電、衛生間、冷暖設備以及住宿人數等, 與收費標準一併告知價格主管部門。

(三)建立誠信管理制度。 對民辦教育機構進行信用評估、記錄信用等級、實行動態管理。 對一些違反價格承諾、價質不符、收費水準明顯過高、假借民辦學校名義變相提高學費、社會反映強烈的,採取成本調查、約談告誡、建立黑名單等措施,並根據《價格法》有關規定進行價格干預。

(四)各級價格、教育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民辦教育收費的監管,引導學校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指導試點學校合理制定收費標準,自覺執行民辦教育收費政策,保障民辦教育收費改革政策的順利實施。同時要加大對民辦教育收費政策的監督檢查,對不執行教育收費政策的要依法進行查處。

四、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2018年秋季學期開始執行,有效期3年。期間國家、省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各縣(市)區物價局可參照執行。

對一些違反價格承諾、價質不符、收費水準明顯過高、假借民辦學校名義變相提高學費、社會反映強烈的,採取成本調查、約談告誡、建立黑名單等措施,並根據《價格法》有關規定進行價格干預。

(四)各級價格、教育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民辦教育收費的監管,引導學校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指導試點學校合理制定收費標準,自覺執行民辦教育收費政策,保障民辦教育收費改革政策的順利實施。同時要加大對民辦教育收費政策的監督檢查,對不執行教育收費政策的要依法進行查處。

四、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2018年秋季學期開始執行,有效期3年。期間國家、省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各縣(市)區物價局可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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