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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運貨物損毀,該由誰買單

【案情簡介】

2016年9月30日, 甲運輸公司承接了某藥業有限公司的將兩件木箱(內中物品為中藥櫃)運至外省的運輸業務後, 又將業務委託給了乙公司實際運輸。 貨物運到目的地後, 在卸貨時, 該木箱不慎被摔, 導致其中的中藥櫃損壞。 經鑒定, 櫃子無法修復, 已不能使用。 為此, 甲公司賠償藥業公司貨損費14300元。 後甲公司向乙公司索賠, 因雙方未能就該貨物損失的賠償問題達成一致意見, 甲公司訴至法院, 要求乙公司賠償其損失14300元。 乙公司辯稱:雙方之間的運輸合同是事實。 但到目的地後發生貨損並不是駕駛員的責任,

而是收貨人的責任。 乙公司也同意作適當賠償, 但原告公司要求賠償的數額太高。

【審判結果】

惠山法院判決:乙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甲公司貨物損失14300元。

【裁判說理】

法院認為:雙方之間的運輸合同關係, 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合法有效。 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現運輸過程中出現貨損, 承運人乙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其辯稱系收貨人的責任導致, 未提供相應證據, 不予採信。 雙方對貨損額雖未有約定, 但甲公司提供的證據能證明貨損額為14300元, 且其已向貨主承擔了賠償責任, 支付了該賠償額, 故其要求乙公司賠償損失14300元, 理由正當, 應予支持。

【法官評析】

近年來,

物流運輸糾紛頻發, 物流行業准入門檻低, 車輛和人員流動性大, 增加了貨運風險, 通常托運企業只與運輸公司簽訂合同, 而對於運輸公司再將業務指派給掛靠的車輛或者轉托給他人的情況無從知曉。 一旦發生糾紛, 運輸公司會將責任推卸給實際承運人, 但是有時連實際承運的駕駛員都無法查找。 法官建議:托運人在托運貨物時應選擇證照齊全、經營規範、信譽良好的運輸公司。 貨物托運前, 要看清托運協定中的服務條款, 對內容顯失公平的應拒絕接受。 運輸企業在承接業務時, 應簽訂完整的書面合同, 必須寫清運輸的貨物的具體狀況, 尤其要重視貨物的交接和清點手續。 對一些貴重物品和易燃易爆品以及其他需要押運的物品,
要仔細填寫貨品名稱、型號、重量和收件人等資訊, 根據物品實際價值簽訂等額保險合同進行保價, 明確違約責任, 並最好由托運方派人押運;若運輸車輛途中發生事故, 應立即會同有關部門查明情況, 分清責任, 並及時登記核定損失情況, 固定損失數額。

來源: 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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