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子晚報網2月5日訊((張家港法院 曾憲佳))王某買了一輛電動車, 沒想到在充電時爆炸並引發火災, 致自己受傷, 於是將電動車廠家告上法庭。 張家港法院一審認定, 電動車在充電中發生爆炸並引發火災, 屬於缺陷產品, 生產商不能舉證法定免責事由, 應對火災造成的人身損害要承擔賠償責任, 判決賠償王某前期醫療費18萬多元。 生產商不服上訴。 日前, 蘇州中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2016年10月1日, 王某買了一輛電動自行車。 同年11月12日, 該車在王某租住的房屋內充電時發生爆炸並引發火災, 致王某燒傷。
張家港法院審理後認為,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 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消防部門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 案涉電動自行車在充電過程中因充電器和鋰電池故障引燃可燃物具有高度蓋然性, 可以認定涉案電動自行車存在品質缺陷, 在現有證據不能證明使用人王某存在使用不當的情形下, 生產商應當對火災損害承擔侵權責任。 據此,
【法官點評】
產品責任屬侵權責任中的無過錯責任, 一旦因產品品質致人身或財產發生損害, 生產者只能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舉證以免遭追索, 不能舉證的, 將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