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房的過程中, 如果遇到一方想要提前退租, 該如何處理?一起來看看安徽省來安縣人民法院審理的一則案例。
2013年9月10日, 張某欲租賃李某房屋用於農資經營, 當日支付給李某一年房屋租金9000元, 李某出具了收條, 載明:接收到9000元, 李某。 雙方之間未簽訂書面的租賃合同, 張某付過租金後發現租賃的房屋旁邊有公交月臺堵著進出路口, 車輛不方便進出, 遂要求李某退還租金, 李某未同意。 2014年春天, 張某找到李某所在村委會主任王某調解雙方租房糾紛, 因雙方各執己見, 調解未果。 2017年5月16日, 雙方因為房屋租賃產生糾紛來到法院。
張某稱, 2013年9月10日, 其欲租賃李某房屋用於銷售經營, 先預付給李某房屋租金9000元, 李某出具了收條。 雙方沒有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租賃關係沒有成立。 按照口頭約定, 雙方不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李某返還其預付租金。 後來其多次催要返還租金, 無果, 故提起訴訟。
李某稱, 他和張某是口頭約定房屋租賃合同的, 因為自己沒有文化, 就沒有簽訂書面合同。 張某要求租賃其房屋, 先給一年租金9000元, 其收取租金後, 就把房屋鑰匙交給張某, 現在張某還沒有交還鑰匙, 其房屋一直閒置, 有損失, 故不同意返還租金。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一、雙方租賃合同是否成立;二、如果租賃合同成立, 現在是否已經解除, 雙方如何承擔民事責任。
對爭議焦點一, 張某欲租賃李某房屋, 並預付一年房屋租金9000元, 李某將房屋鑰匙交付給張某, 雖然雙方未簽到書面合同, 但已經構成真實意思表示, 不違反法律規定, 合法有效, 雙方之間成立租賃合同關係。 張某主張合同沒有成立與事實不符, 本院不予採信。
對爭議焦點二, 張某在承租李某房屋後, 發現房屋不適合自己經營, 遂要求李某退款並通過當地村民委員會主任協調要求李某退還租金, 是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表明不再履行租賃合同, 該行為屬於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意思表示。 李某應當及時收回房屋, 退還張某預付的租金9000元, 其怠於接受房屋, 要求張某繼續支付租金, 本院不予支持。 但是張某提前解除合同,
故判決被告李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原告張某預付租金4500元;駁回原告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李某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該案提示我們, 租房時要及時簽訂書面的房屋租賃合同, 明確約定相關權利、義務, 避免相關事實無法認定, 自身權利無法得到保護。
同時想要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最好處理的方法是出租方與承租方協商一致提前退租, 且有必要的書面手續, 出租房與承租方只有在符合約定或法定條件的情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