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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勸阻吸煙致猝死”案審判細節曝光

今日出版的《人民法院報》用幾乎一個整版刊登了一篇文章, 題為《“電梯勸阻吸煙猝死案”審判紀實》, 其中記錄了去年引起全國關注的醫生楊某在社區電梯勸阻老人吸煙, 老人猝死後被判賠1.5萬元, 但最終於上月被改判的庭審全過程。

文章中寫明, 2017年5月2日9時24分許, 醫生楊某與老人段某先後進入鄭州市金水區某社區的5號樓1單元電梯內, 因段某在電梯內吸煙, 電梯內煙味很濃, 出於職業敏感, 楊某上前進行勸阻。 隨後, 二人發生言語爭執。

而最終引發人們關注的細節是, 段某與楊某走出電梯後, 仍有言語爭執。

雙方被物業工作人員勸阻後, 楊某離開去取快遞, 段某同物業工作人員進入物業公司辦公室, 後段某心臟病發作猝死。

社區監控視頻截圖。

根據該社區監控視頻顯示內容, 事件發生過程中, 段某情緒較為激動, 並隨著時間的推移情緒激動程度不斷升級;楊某在整個過程中,

情緒相對比較冷靜、克制;二人只有語言交流, 無拉扯行為, 無肢體衝突。 經核算, 三段監控視頻中顯示出楊某與段某接觸時長不足5分鐘。

此後段某女婿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曾表示, 他接到物業電話稱老人突發心臟病, 便立即趕了回去, 但是“當時救護車來了後, 老人已經出現瞳孔散大的情況, 搶救了大概40分鐘還是沒搶救過來。 ”

根據《人民法院報》文章顯示, 段某有心臟病史, 曾於2007年做過心臟搭橋手術。

此後, 段某家屬認為醫生楊某的勸阻行為超出必要限度才導致了段某的猝死, 並且懷疑楊某用髒話侮辱了老人, 最終導致其心臟病發作。 段某家屬決定向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起訴, 要求楊某承擔40余萬元的民事賠償。

在一審階段, 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田某的丈夫段某因在電梯內吸煙問題, 導致與楊某發生言語爭執, 在雙方的爭執被社區物業公司工作人員勸阻且楊某離開後, 段某猝死, 該結果是楊某未能預料到的, 楊某的行為與段某的死亡之間並無必然的因果關係, 但段某確實在與楊某發生言語爭執後猝死。 遂根據公平原則判決楊某補償田某15000元, 駁回田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 判決結果引發公眾討論, 輿論不一。 並且原告田某不服一審判決, 認為一審法院適用公平原則錯誤, 事實上楊某存在過錯, 楊某的行為與段某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

應當承擔一般侵權責任, 向鄭州中院提出了上訴。

2017年11月1日, 鄭州中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庭審中, 雙方圍繞楊某與段某去世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展開辯論。

鄭州中院庭審現場。

楊某的委託代理人認為, 老人心臟病突發, 是其自身存在的疾病,

並非楊某所致, 也非楊某可預料的。 根據有關規定, 楊某在自己所處的環境遭到污染後積極行使了自己作為公民的監督權利, 這種行為並不會造成死亡的結果。 反倒是老人在明知自己有心臟病的情況下, 任由自己情緒激動, 將本來是一件利人利己的好事釀成了悲劇。

而段某的家屬認為, 電梯運行是很短暫的過程, 如果說楊某認為抽煙對其造成侵害, 電梯到達一樓後他可以選擇自行離開, 但事實上雙方在電梯內進行了2分鐘的爭吵。

鄭州中院經審理認為, 楊某勸阻段某在電梯內吸煙的行為未超出必要限度, 屬於正當勸阻行為。 在勸阻段某吸煙的過程中, 楊某保持理性, 平和勸阻, 其與段某之間也沒有發生肢體衝突和拉扯行為, 也沒有證據證明楊某對段某進行過呵斥或有其他不當行為。楊某沒有侵害段某生命權的故意或過失,其勸阻段某吸煙行為本身不會造成段某死亡的結果。

段某自身患有心臟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緒的情況下,發作心臟疾病不幸死亡。雖然從時間上看,楊某勸阻段某吸煙行為與段某死亡的後果是先後發生的,但兩者之間並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因此,楊某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鄭州中院認為,本案中楊某勸阻吸煙行為與段某死亡結果之間並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因此,一審法院判決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適用公平原則判決楊某補償田某15000元,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此外,鄭州中院還認為,雖然一審法院判決後,楊某沒有上訴,但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因為保護生態環境、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民法的立法宗旨,司法裁判對保護生態環境、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應當依法予以支持和鼓勵,以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人民法院報》文章在最後表示,網友在這件事情中的態度,的確代表著一種樸素的正義觀。“不能讓好人吃虧”,這是網路持續已久的訴求。對合法正當行為,人民法院都會依法予以支援和保護,司法審判永遠是社會正能量的守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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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沒有證據證明楊某對段某進行過呵斥或有其他不當行為。楊某沒有侵害段某生命權的故意或過失,其勸阻段某吸煙行為本身不會造成段某死亡的結果。

段某自身患有心臟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緒的情況下,發作心臟疾病不幸死亡。雖然從時間上看,楊某勸阻段某吸煙行為與段某死亡的後果是先後發生的,但兩者之間並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因此,楊某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鄭州中院認為,本案中楊某勸阻吸煙行為與段某死亡結果之間並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因此,一審法院判決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適用公平原則判決楊某補償田某15000元,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此外,鄭州中院還認為,雖然一審法院判決後,楊某沒有上訴,但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因為保護生態環境、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民法的立法宗旨,司法裁判對保護生態環境、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應當依法予以支持和鼓勵,以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人民法院報》文章在最後表示,網友在這件事情中的態度,的確代表著一種樸素的正義觀。“不能讓好人吃虧”,這是網路持續已久的訴求。對合法正當行為,人民法院都會依法予以支援和保護,司法審判永遠是社會正能量的守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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