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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植複綠”開疆記

“補植複綠”開疆記

生態文明建設是國家“五位一體”總體佈局的重要組成部分, 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是我們的宏偉藍圖。

2018年, 省檢察院林區分院積極探索在現有訴訟框架內通過檢察機關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方式保護生態環境, 全面開展“補植複綠”專項工作, 以實際行動踐行恢復性司法。 針對林區實際情況, 林區分院公訴處牽頭, 以“維護綠色林區, 保護綠水青山”為宗旨, 組成調研小組, 在分院黨組的支持下, 拓寬思路, 敢於創新, 制定了《開展環境資源案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工作規定》、《環境資源犯罪案件 “補植複綠”工作實施辦法》、以及《環境資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證據標準》, 為下一步在重點國有林區內全面開展檢察機關提起環境資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凝心聚力破解工作難題

在林區檢察分院公訴處帶領下,

調研小組通過對近年來轄區內多發的破壞環境資源案件的研究, 發現基層多數破壞環境資源犯罪, 在最後判處被告人承擔刑事責任後, 被破壞的生態環境得不到有效修復, 被告行為給國家、集體造成的損失也得不到有效彌補。 通過借鑒其他省份成功經驗、結合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相關規定, 調研小組初步擬定, 在現有訴訟框架內,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第二款檢察機關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規定, 要求刑事被告人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也要對其行為給國家、集體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對受損的生態環境予以修復, 以司法途徑全面推進林區補植複綠工作, 保護受損的生態環境,
助力美麗龍江建設。

形成合力擬制規範檔

在明確通過檢察機關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方式推進“補植複綠”工作後, 調研小組從林區實際情況出發, 結合《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對檢察機關提起環境資源案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目的、定義、責任劃分、案件範圍、案件程式、法庭審理、判決、執行監督等方面展開研究。 制定了《關於辦理環境資源案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暫行規定》、《關於開展“補植複綠”工作實施辦法(暫行)》, 有效規範日後林區兩級院提起環境資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為保證檢察機關提起環境資源案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判決結果真正作用到生態修復上,

調研小組結合轄區內林業局各部門職能, 明確了補植複綠工作的責任劃分。 為確保案件判決後賠償款的有效使用, 充分發揮檢察職能, 踐行法律監督, 製作了補植複綠工作流程示意圖, 通過圖文並茂的形式展示了補植複綠工作的執行部門與監督部門, 真正使補植複綠工作落到實處。

制定嚴密案件證據標準

為保證環境檢察機關提起資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工作的有效開展, 調研小組深入研究環境資源刑事案件中常見的證據問題。 對於涉林案件中林業局職能部門出具鑒定意見的資質問題、植被恢復費用測算問題、林地被破壞後的損失認定問題、檢察機關在法庭審理階段對附帶民事部分的舉證、質證問題等難題結合相關法律法規,

結合各林區院實際情況, 形成《環境資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證據標準》, 嚴把證據關, 充分保證檢察機關提起環境資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品質。

2018年是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建設“美麗中國”目標的關鍵一年, 林區檢察機關通過提起環境資源案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形式全面推進國有重點林區“補植複綠”工作的進行, 不馳於空想, 不鶩於虛聲, 一步一個腳印, 為實現建設“美麗龍江, 綠色林區”做出不懈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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