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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以為戒」男子在朋友圈辱駡朋友,法院判其道歉3天賠償5000

在微信朋友圈中發佈侮辱他人的言語, 這算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嗎?答案是肯定的。 四川法院發佈了2017年全省十大典型案件, 其中就有這樣一起案件。 原本是朋友的兩人因瑣事產生矛盾, 其中一人遂將辱駡另一人的言語和其照片發佈到自己的朋友圈中, 最終法院判定其侵害了對方的名譽權。

案情回顧:把辱駡言語發到朋友圈被起訴

原告張某與被告趙某原本是朋友關係, 2017年3月6日晚, 雙方因瑣事產生矛盾, 張某遂通過微信對趙某進行質問。 質問過程中, 雙方言語不合讓矛盾進一步加深, 趙某便在微信中對張某使用了大量侮辱、辱駡的言語。

2017年3月7日, 趙某更是將微信中侮辱、辱駡張某的言語並附上張某的照片發到了自己的朋友圈, 引起了被告朋友圈內的大量關注, 其中與張某相識的朋友便聯繫張某詢問緣由, 張某夫妻之間也因此產生嫌隙。

2017年3月8日, 張某約趙某私下協商解決糾紛未果, 後經當地派出所出警解決亦未果, 該事件給張某的生活、工作帶來了巨大壓力。 張某遂起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侵害朋友名譽權被判賠償5000元

閬中市人民法院認為, 趙某對張某的行為有意見可通過正當方式予以勸誡。 趙某在微信朋友圈上通過發佈辱駡、侮辱性言論並附上張某照片的方式侵害了張某的名譽權, 該言論在朋友圈內引起了朋友的關注,

客觀上影響了張某的社會評價, 對張某產生不良影響, 損害了張某的名譽。

法院依法判令趙某於判決生效後7日內停止對張某的侵害行為, 刪除其朋友圈內的辱駡、侮辱性言論及所附上的張某照片;在其朋友圈內發佈向張某的道歉函, 發佈天數不低於3天;賠償張某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的判決。

一審宣判後, 趙某不服, 向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使用朋友圈謹慎行使自己的權利

截至2017年6月, 微信和WeChat合併活躍帳戶數已達9.63億。 法官提醒, 隨著微信的普及, 朋友圈已成為人們網上社交的重要場所, 人們在享受互聯網社交便利的同時,

應當依法謹慎行使自己的權利。

微信用戶有權在其朋友圈內正當、合法地表達觀點或發表其評論, 但微信聊天記錄、朋友圈發佈內容可在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

法官介紹, 趙某在朋友圈內對原告張某發表辱駡、侮辱性言論並附上照片, 使得張某社會評價降低, 給張某工作、生活帶來不良影響。

本案判決趙某的行為構成名譽侵權並依法承擔不利後果, 一方面明確了微信朋友圈作為網路空間並非是“法外之地”, 應當嚴格遵守現實生活中的法律和道德底線;另一方面引導廣大微信用戶文明、有度的發表言論, 依法謹慎行使言論自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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