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訊 記者徐鵬 通訊員秦苗苗 王偉
2016年冬天的一個傍晚,
張老漢騎著電動自行車行駛至村口時被車撞倒,
因傷入院。
張老漢說送他到醫院的李某就是開車撞他的人,
而李某卻聲稱自己是見義勇為救了張老漢。
到底是誰在隱瞞真相?近日,
山東省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
事故發生後不久, 張老漢的家人到嵐山交警大隊報案, 稱張老漢被同村村民李某駕駛的三輪摩托車撞傷住院了。 但由於事故發生之後, 雙方既沒有及時報警, 也未保護現場, 致使無法完全查清事故的真相,
案件審理過程中, 李某辯稱, 張老漢在交警調查取證時, 明確說過與他相撞的人叫“李某峰”, 而非李某, 他路過事故發生地點時看到受傷的張老漢, 出於好心將其送醫救治。 為儘快查明事實真相, 辦案法官調取了交警大隊的交通事故卷宗, 並到事故發生地即雙方當事人所在村的村委會調查取證, 經多方查證, 確定李某與“李某峰”實為同一人, 經走訪調查後瞭解, 雙方在村委調解過程中, 李某並未提到過見義勇為的情況,
法院認為, 李某駕駛機動車與張老漢駕駛電動自行車在通過路口時均未確保安全, 雙方主觀上均存在過失, 本次事故的發生系雙方的違法行為導致, 雙方應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判決李某賠償張老漢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車輛損失費等各項費用共計5萬5千餘元。
編輯:李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