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證據證實——被告人廖某也是被害人, 被鄒某詐騙購房款共9萬元。 ”法庭上, 辯護律師舉起了一張收條。
“該證據與被告人窩藏鄒某的犯罪事實無關。 ”公訴人提出了質證意見。
廖某, 女, 現年52歲, 陸川縣某工廠退休職工。 2013年夏天, 廖某經人介紹認識了在城區某社區當保安隊長的鄒某。 兩人關係逐漸升溫, 開始了同居生活。
2016年9月, 在將房款揮霍一空之後, 鄒某再也難以隱藏騙局, 只好跑路。 同年10月, 鄒某被公安機關列為網上追逃人員。
得知男友詐騙敗露, 廖某不勸其投案自首, 反倒在鄒某逃亡期間, 騙取朋友身份證辦理多張手機卡供鄒某使用。
2018年1月22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陸川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廖某明知鄒某是犯罪的人, 仍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 幫助其逃匿, 其行為已構成窩藏罪。 案發後, 廖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依法從輕處罰。 且其具有悔罪表現, 沒有再犯罪危險, 對其適用緩刑。 遂以窩藏罪判處廖某有期徒刑一年, 緩刑一年。 (覃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