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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送給“小三”的財產,配偶是否有機會討回?

丈夫贈送給“小三”財產, 妻子知道後訴至法院, 請求討回丈夫所贈的財產。 此案歷經三審, 我們一起來看看妻子的訴求是否能實現。

1案例

丈夫婚外與“小三”同居, 先後贈送車子、房子給“小三”, 並登記在“小三”的名下。 除此之外, 丈夫還向“小三”共支付305萬元, 而“小三”又通過簽訂借款協議將290萬元借給張某。 妻子知道後訴至法院, 請求確認丈夫贈與“小三”財產的行為無效, 並要求“小三”返還車子、房子與丈夫支付的305萬元。

2審理

(1)一審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 “小三”與丈夫年齡相差懸殊, 明知其有配偶而以情人身份與之同居生活,

並向丈夫索取汽車、房產及將近305萬元的錢款, 其行為違反了社會公德, 主觀上並非出自善意。 丈夫未經妻子同意, 將夫妻共有巨額財產贈與“小三”, 侵害了妻子的合法財產權益, 其贈與行為無效。 第三人張某明知“小三”是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上述財產, 卻與“小三”惡意串通, 以所謂長期借款的形式將290萬元轉移到自己名下, 其應將該款項返還給妻子。 據此判決:(一)“小三”向妻子返還轎車及房屋, 過戶費用由丈夫承擔;(二)“小三”向妻子返還3049928元;(三)張某對其中的290萬元承擔連帶返還責任;(四)駁回妻子其他訴訟請求。

(2)二審

“小三”、張某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 丈夫向“小三”的贈與行為應依合同法的規定單獨判斷, 贈與行為是丈夫的真實意思表示,

且已辦理過戶登記, 故應當認定為有效。 “小三”向丈夫索取資金3049928元應予返還。 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第(二)、(三)項, 撤銷了第一項, 即“小三”返還現金但不返還轎車和房屋。

(3)再審

某檢察院抗訴認為:丈夫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小三”的行為違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則, “小三”取得訴爭房屋和車輛是基於其與丈夫之間不正當的婚外同居關係, 其取得財產主觀上並非善意, 且不是有償取得, 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條件。 終審判決認定丈夫贈與“小三”房產與車輛的行為有效, 系適用法律錯誤。

3配偶訴求能實現的理由

夫妻一方與他人婚外同居違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規定, 這種婚外同居關係屬於違法關係。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 應當協商一致, 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 這種贈與行為應認定為無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財產權為由請求返還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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