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贈送給“小三”財產, 妻子知道後訴至法院, 請求討回丈夫所贈的財產。 此案歷經三審, 我們一起來看看妻子的訴求是否能實現。
1案例
丈夫婚外與“小三”同居, 先後贈送車子、房子給“小三”, 並登記在“小三”的名下。 除此之外, 丈夫還向“小三”共支付305萬元, 而“小三”又通過簽訂借款協議將290萬元借給張某。 妻子知道後訴至法院, 請求確認丈夫贈與“小三”財產的行為無效, 並要求“小三”返還車子、房子與丈夫支付的305萬元。
2審理
(1)一審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 “小三”與丈夫年齡相差懸殊, 明知其有配偶而以情人身份與之同居生活,
(2)二審
“小三”、張某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 丈夫向“小三”的贈與行為應依合同法的規定單獨判斷, 贈與行為是丈夫的真實意思表示,
(3)再審
某檢察院抗訴認為:丈夫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小三”的行為違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則, “小三”取得訴爭房屋和車輛是基於其與丈夫之間不正當的婚外同居關係, 其取得財產主觀上並非善意, 且不是有償取得, 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條件。 終審判決認定丈夫贈與“小三”房產與車輛的行為有效, 系適用法律錯誤。
3配偶訴求能實現的理由
夫妻一方與他人婚外同居違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規定, 這種婚外同居關係屬於違法關係。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 應當協商一致, 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 這種贈與行為應認定為無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財產權為由請求返還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