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病逝後留下20余萬及一套房產, 圍繞遺產繼承, 兩任前妻及兩個女兒、現任妻子及養子、其年邁雙親各方產生了矛盾。 都說清官難斷家務事, 這樣一起矛盾重重的繼承糾紛案件, 經肇源縣法院成功調解, 得以順利解決。
王某是肇源縣人, 2017年因病去世。 王某去世後, 遺留公積金、企業年金等20余萬元, 住房一套。 王某前妻陸某及女兒王某文、前妻周某及女兒王某麗、父母與現任妻子鄭某及養子張某因為財產繼承產生了矛盾。 陸某、周某、王某文、王某麗以及王某父母作為原告將鄭某訴至法院, 張某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案件開庭審理後, 王某父母因老年喪子, 情緒非常激動, 加之王某生前婚姻關係較為複雜, 各方當事人利益訴求與情感交織混雜導致矛盾重重, 難以調和。 據辦案法官介紹, 庭審過程中, 原被告之間更多是就感情好壞等等爭論, 而不是遺產分割本身。
面對這樣複雜的情況, 辦案法官憑藉多年豐富的辦案經驗敏銳把握到, 該案的矛盾根源不在於王某遺產的繼承分割, 而在於幾方當事人之間複雜的情感感受。 法官果斷決定, 先梳理感情, 再分析財產。
庭審結束後, 法官分別約談幾方當事人, 與他們真誠溝通, 努力化解各方心中的糾結和怨憤。 法官充分利用王某父母對於其孫女深厚的感情, 並通過代理律師的配合, 首先積極做通了王某父母的思想工作, 再通過兩個女兒分別做通其母親工作, 感情理順了, 法律關係也就進一步明晰了。
案件順利進入調解程式, 最終各方達成調解協定, 王某遺留的住房一套歸現任妻子鄭某所有, 公積金、企業年金等20余萬元歸王某父母及王某文、王某麗、張某所有。 至此, 一件矛盾重重的繼承案件, 以調解的方式順利得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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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 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 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 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 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 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 分配遺產時, 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 分配遺產時, 可以多分。
第二十六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 除有約定的以外, 如果分割遺產, 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 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