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二〇一七年度中國商事及投資仲裁五大熱點回顧

春節臨近,又到歲尾盤點之時。 安傑律師事務所董簫律師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提出了2017年度中國商事及投資仲裁熱點回顧中不可忽略的五大熱點事件。

熱點一:最高法院連續頒佈涉仲裁司法檔,構建更加完備仲裁司法體制

繼2016年12月30日最高法院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後,2017年度繼續推動與仲裁相關的司法制度建設。 5月22日,發佈《關於仲裁司法審查案件歸口辦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各級法院審理涉外商事案件審判庭(合議庭)作為專門業務庭負責辦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

同年12月26日,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仲裁司法審查案件報核問題的有關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兩部司法解釋將仲裁司法審查案件類型進行了統一,對於仲裁司法審查中的案件受理、管轄、審查程式以及具體法律適用問題等作出了規定。

這一系列司法檔,將有利於改善現有《仲裁法》框架難以適應仲裁司法審查案件審判工作需要的現狀,彌補了仲裁司法審查立法的多項空白,有助於建設“仲裁友好”“對仲裁的協助與監督並重”的司法環境。

熱點二:貿仲委發佈《貿仲國際投資仲裁規則》,為國際投資爭端解決搭建中國平臺

2017年9月19日,《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國際投資爭端仲裁規則(試行)》發佈,於2017年10月起正式實施,這是中國仲裁機構第一部專門的國際投資仲裁規則。

隨著中國成為全球第二大對外投資國、第三大吸收外資國,中國投資者與東道國政府、外國投資者與中國政府之間的投資爭端越來越多,迫切需要專業化、國際化、便利化的投資爭端仲裁服務,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上述規則的發佈和實施,進一步提升了我國仲裁機構的國際化仲裁服務水準,有利於平等保護中國投資者在境外投資、外國投資者在中國投資的合法權益,促進建立公平有序的國際經濟秩序。

熱點三:深圳仲裁委員會與深圳國際仲裁院“強強合併”

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國際仲裁院)與深圳仲裁委員會於2017年12月25日起合併為深圳國際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員會)。

這是中國仲裁歷史上首次仲裁機構之間的合併,體現了中國仲裁機構改革的一種趨勢,以及我國將仲裁機構做大、做強,建設區域性仲裁中心的決心。

熱點四:中國法院嚴格依據《紐約公約》處理域外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

2017年8月,上海一中院在處理來寶資源公司申請承認與執行一份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SIAC)裁決案中認為,雙方當事人已經在仲裁條款中明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但仲裁機構仍決定案件適用“快速程式”進而由一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 涉案仲裁的仲裁庭組成人數與當事人約定不符合,屬於《紐約公約》第五條第一款(丁)所規定的“仲裁機關之組成與仲裁程式與各造間之協議不符”的情形,故上海一中院裁定對該裁決不予承認和執行。

上海法院在裁定書中強調“當事人意思自治是仲裁制度的基石”。

該案在仲裁業界引發關注和熱烈討論,特別是關於當事人的約定與仲裁機構仲裁規則之間的關係問題。 可以確信的是,中國法院在對域外裁決承認與執行申請的審查方面,嚴格依照《紐約公約》進行處理的理念和原則不會有任何動搖和折扣。

熱點五:中國政府和企業涉國際投資爭議仲裁案數量明顯增加

2017年3月9日,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ICSID)就韓國安城公司訴中國政府投資爭端案作出裁決,駁回安城公司的仲裁請求,中國政府在該ICSID投資仲裁案中獲勝。

同年5月,ICSID仲裁庭在北京城建訴葉門政府的投資仲裁案件中,對葉門政府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作出裁決,認為仲裁庭對本案爭議擁有管轄權,北京城建獲得管轄權階段勝訴。

同年6月21日,中國政府第三次成為ICSID案件的被申請人。 申請人Hela·Scharwz·GmbH是一家德國食品和香料製造商,該爭端依據2003年中德BIT提起。

同年6月30日,黑龍江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等三企業訴蒙古國政府投資仲裁案仲裁庭作出裁決,以沒有管轄權為由,駁回中國三企業的仲裁請求。

以上四個案件表明中國政府和企業涉國際投資爭議仲裁案熱度在上升。 如何妥當利用投資者與東道國投資爭端解決法律機制,正在受到實務界和理論界前所未有的密切關注。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