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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償救援當通過“以罰代繳”實現

黃山景區今年將啟動有償救援, 對違規逃票私入或不聽勸阻擅入未開發開放區域, 陷入困頓或危險求救的遊客, 將由旅遊活動組織者及被救助人承擔相應救援費用。 據統計, 僅2016年黃山堵截、查處“驢友”違規達24批212人次。 (2月5日《人民日報》)

在公共救援力量被無度揮霍並日益不堪重負時, 收費是眾望所歸的震懾與懲戒方式, 因此消息一出, 收穫掌聲一片。

“不給別人添麻煩”是成年人普遍的道德共識, 而有些驢友卻偏偏反其道而行之——明知山有虎, 偏向虎山行, 越是明令禁止探險的區域, 越是吸引他們前往。

不得不說, “作”也是權利一種, 有人非要去險境“作”, 誰也攔不住, 風險自擔就好。 不過在危險真的來臨時, 事情就沒那麼簡單了:面對驢友及家屬求助, 管理方不得不救, 隨著驢友隊伍的日漸龐大, 救助資源不堪重負, 甚至成了某些人心中免費的後勤保障。

無償的公共救援, 應當針對意外的天災人禍, 而不包括明知故犯——明令禁止進入的區域, 依然要執意前往, 沒理由讓全體納稅人為意外埋單。 按照旅遊法的有關規定, 旅遊者接受相關組織或者機構的救助後, 應當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這意味著, 有償救援在法律上並無障礙。

不過有一點必須注意:是先收費再救援, 還是先救援再追討相關費用?如果是先收費, 一系列問題就會接踵而來:對方嫌費用過高而放棄,

管理方救不救?不救是否會承擔責任?可以想見, 見死不救、見錢眼開的指責必然難以平息。 因此, 先救援再索費的方式才是有償救援唯一現實的路徑, 即無論對方是否有過錯在先, 都要在第一時間展開救援, 事後再通過責任區分來追討合理費用。 景區方存在明顯過錯, 救援當免費, 如果當事人負全責, 那麼景區完全可以按照事先公佈的收費標準要求對方支付費用。 當事人拒絕的, 景區完全可以通過走法律途徑的方式維權, 甚至要求民事賠償。

法律與道德, 權利與義務, 人道主義與現實困境, 當種種不同的訴求糾纏在一起, 剪不斷、理還亂, 需要有人“第一個吃螃蟹”, 更需要在發生爭議時聽聽法律的說法。

因此, 黃山景區的探索無論成敗都令人期待。

文/宋鵬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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