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山景區今年將啟動有償救援, 對違規逃票私入或不聽勸阻擅入未開發開放區域, 陷入困頓或危險求救的遊客, 將由旅遊活動組織者及被救助人承擔相應救援費用。 據統計, 僅2016年黃山堵截、查處“驢友”違規達24批212人次。 (2月5日《人民日報》)
在公共救援力量被無度揮霍並日益不堪重負時, 收費是眾望所歸的震懾與懲戒方式, 因此消息一出, 收穫掌聲一片。
“不給別人添麻煩”是成年人普遍的道德共識, 而有些驢友卻偏偏反其道而行之——明知山有虎, 偏向虎山行, 越是明令禁止探險的區域, 越是吸引他們前往。
無償的公共救援, 應當針對意外的天災人禍, 而不包括明知故犯——明令禁止進入的區域, 依然要執意前往, 沒理由讓全體納稅人為意外埋單。 按照旅遊法的有關規定, 旅遊者接受相關組織或者機構的救助後, 應當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這意味著, 有償救援在法律上並無障礙。
不過有一點必須注意:是先收費再救援, 還是先救援再追討相關費用?如果是先收費, 一系列問題就會接踵而來:對方嫌費用過高而放棄,
法律與道德, 權利與義務, 人道主義與現實困境, 當種種不同的訴求糾纏在一起, 剪不斷、理還亂, 需要有人“第一個吃螃蟹”, 更需要在發生爭議時聽聽法律的說法。
文/宋鵬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