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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抗癌藥”到手竟是保健品 法院判網店3倍賠償款

□記者段偉朵通訊員王新

本報訊隨著網購的日益發達, 其已不僅僅是年輕人“剁手”的專利, 各種產品都可以在網上買到, 比如藥物。 昨日, 記者從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瞭解到一起典型案例, 網購的抗腫瘤“藥品”, 拿到手卻發現是保健品, 這該怎麼辦?

2016年5月12日, 鄭州市民屈先生在天貓店鋪宜然專賣店中看到了某品牌靈芝膠囊, 商品詳情頁詳細介紹了此款商品的功能為:“抗腫瘤, 防癌, 抑制癌細胞……”屈先生看後購買了三瓶, 共計990元。

然而, 收到商品後屈先生卻產生了疑問, 產品標籤上標示的是食藥監局批准的保健食品批號,

屬於保健食品, 怎麼宣傳能治療疾病呢?屈先生認為, 店鋪經營者嚴重誤導和欺騙了消費者。 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屈先生訴至中原區人民法院, 要求宜然工藝品有限公司退回貨款990元, 並依法賠償3倍貨款2970元。

中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在銷售產品時, 違反了《廣告法》中有關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的規定, 構成虛假宣傳。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 屈先生有權要求被告退還貨款並支付商品三倍價款的賠償金。

2016年底, 中原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被告宜然工藝品有限公司為屈先生辦理退款退貨手續並支付賠償款2970元。

隨後, 被告不服提起上訴。 最終, 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線索提供穆童

說法>>網購維權, 消費者可在收貨地法院提起訴訟

面對虛擬的網路銷售平臺, 消費者該如何維權?

中原區人民法院法官李建麗提醒廣大消費者,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網購的合同履行地是哪裡呢?根據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條“以資訊網路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 通過資訊網路交付標的的, 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 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 從其約定。 ”為此, 屈先生可以在收貨地點(通常是其居住地), 也就是中原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家門口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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