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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萬元是借款還是投資?曆下法院這樣判

作為乙方的的肖冰先後三次通過銀行電匯借款給甲方山東某置業公司2000萬元, 並且簽訂協定, 約定一年後30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肖冰支付本金和紅利, 如逾期支付, 按逾期款額支付違約金。 白紙黑字, 寫得明明白白, 年逾花甲的肖冰心裡也就踏實了。 可誰想, 對方還是爽約了。 肖冰只好一張訴狀將對方告上了法庭。

銀行電匯:三次共計2000萬

濟南市曆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3年10月, 被告山東某置業公司與原告肖冰簽訂《濟南市某建設專案合作協定》一份, 約定專案建設和銷售工期不得超過一年,

如甲方不能在開工一年內完成建設與銷售, 應在開工一年後30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本金和紅利, 專案資金必須專款專用等。 之後, 肖冰或本人、或借他人之名通過銀行分三次向山東某置業公司支付2000萬元, 肖冰提供的用以證明上述三個支付行為的中信銀行電匯憑證“附加資訊及用途”欄均載明:借款。 在此之後, 原被告雙方又先後簽訂了兩次“補充協議”, 兩次“補充協議”均重申了原《濟南市某建設專案合作協定》中的有關收益和紅利的約定。

濟南曆下法院經審理認為, 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 肖冰與山東某置業公司簽訂的《濟南市某建設專案合作協定》等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應屬合法有效, 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 肖冰業已提交證據證明其向山東某置業公司履行了支付2000萬元的合同義務, 而肖冰至今未收到過山東某置業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項, 包括本金、紅利回報。

糾紛焦點:2000萬元是借款還是投資?

據本案審判長耿露介紹, 對於這2000萬元的性質, 原告肖冰與被告山東某置業公司有不同的觀點, 這2000萬元到底是借款還是投資成為本案的焦點。 被告山東某置業公司在質證中提出“雙方約定的為投資款項而非借款”。 濟南曆下法院經審理認為, 根據案涉《濟南市某建設項目合作協定》約定, 該款項約定了固定期限即“建設和銷售工期不得超過一年, 如甲方不能在開工一年內完成建設與銷售, 應在開工一年後30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本金和紅利”, 且無風險承擔的約定, 乙方肖冰雖對項目資金使用有監督權但不參與經營、不論盈虧均收回本金和固定利潤, 此其一;

其二, 雙方簽訂的《濟南市某建設項目合作協定》及“補充協議”在實際履行中, 均未顯示案涉款項系按照項目實際收益進行清算;且結合庭審陳述, 原、被告均稱案涉項目尚未完工, 山東某置業公司稱投資回報都未實現, 因此在項目投資回報未實現的情況下, 約定的上述本金、紅利回報, 符合不論盈虧均收回本金和固定利潤的特徵;其三,

原告在中信銀行電匯憑證“附加資訊及用途”欄中均載明“借款”, 可知原告肖冰在向被告山東某置業公司支付案涉款項時自認的用途為借款。 綜上, 本案款項名為投資實為借貸, 因此對山東某置業公司提出的“雙方約定的為投資款項而非借款”的意見, 法院不予採信。

依法判決:償還本金, 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

因雙方約定的利息及違約金違反法律規定, 本案審理過程中, 原告肖冰要求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計算, 法院予以准許。 被告山東某置業公司未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 已構成違約。

綜上,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 濟南曆下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山東某置業公司向原告肖冰償還借款本金2000萬元;自2014年12月6日起, 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以2000萬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被告山東某置業公司向原告肖冰支付利息。本案一審判決作出後,被告山東某置業公司不服,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近日,濟南中院經審理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文:王繼學 編輯:高飛

審核:劉科

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以2000萬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被告山東某置業公司向原告肖冰支付利息。本案一審判決作出後,被告山東某置業公司不服,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近日,濟南中院經審理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文:王繼學 編輯:高飛

審核: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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