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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審批事項服務指南|出口監管倉庫保稅倉庫設立審批

一、行政審批事項名稱:出口監管倉庫、保稅倉庫設立審批。

二、適用範圍:本指南適用於出口監管倉庫和保稅倉庫設立、變更、延續、註銷業務的辦理。

三、事項審查類型:前審後批。

四、設立依據:

(一)出口監管倉庫設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0年7月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根據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十一部法律的決定》第五次修正 。 )

注: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監管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辦法》(2005年11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133號,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海關總署令第235號修改)為實施依據。

(二)保稅倉庫設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0年7月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根據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十一部法律的決定》第五次修正。 )

注: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規定》(2003年11月19日海關總署令第105號發佈, 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海關總署令第235號修改)為實施依據。

五、申請條件:

(一)申請設立出口監管倉庫的條件。

■1.申請設立出口監管倉庫的經營企業應當具備:

(1)已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 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2)具有進出口經營權和倉儲經營權;

(3)具有專門存儲貨物的場所,

其中出口配送型倉庫的面積不得低於2000平方米, 國內結轉型倉庫的面積不得低於1000平方米。

■2.出口監管倉庫應當具備:

(1)申請設立的出口監管倉庫應當符合海關對出口監管倉庫佈局的要求;

(2)具有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隔離設施、監管設施和辦理業務必需的其他設施;

(3)具有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電腦管理系統, 並與海關聯網;

(4)建立出口監管倉庫的章程、機構設置、倉儲設施及帳冊管理等倉庫管理制度;

(5)自有倉庫的, 具有出口監管倉庫的產權證明;租賃倉庫的, 具有租賃期限5年以上的租賃合同。

(二)申請設立保稅倉庫的條件。

■1.申請設立保稅倉庫的企業應當具備:

(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 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2)具有專門存儲保稅貨物的營業場所;

(3)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2.保稅倉庫應當具備:

(1)符合海關對保稅倉庫佈局的要求;

(2)具備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隔離設施、監管設施和辦理業務必需的其他設施;

(3)具備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保稅倉庫電腦管理系統並與海關聯網;

(4)具備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保稅倉庫管理制度;

(5)公用保稅倉庫面積最低為2000平方米;

(6)液體保稅倉庫容積最低為5000立方米;

(7)寄售維修保稅倉庫面積最低為2000平方米;

(8)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六、禁止性要求: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

七、申請時應提交的材料:

(一)申請設立出口監管倉庫時應提交的材料。

■1.首次申請。

(1)出口監管倉庫申請書;

(2)申請設立出口監管倉庫企業的申請報告;

(3)營業執照影本;

(4)報關單位註冊登記證書影本;

(5)倉庫庫址土地使用權證明檔或者租賃倉庫的租賃協議影本;

(6)倉庫地理位置示意圖及平面圖;

(7)海關按規定需收取的其他單證和材料。

■2.延期申請。

(1)出口監管倉庫延期申請書;

(2)《出口監管倉庫註冊登記證書》;

(6)海關按規定需收取的其他單證和材料。

■3.變更申請。

(1)出口監管倉庫變更申請書;

(2)《出口監管倉庫註冊登記證書》;

(3)報關單位註冊登記證書影本;

(4)營業執照影本;

(5)倉庫庫址土地使用權證明檔或租賃倉庫的租賃協議影本(僅變更倉庫地址和倉儲面積提供);

(6)出口監管倉庫設立的批准檔;

(7)倉庫地理位置及平面圖等有關資料(僅變更倉庫位址和倉儲面積提供);

(8)倉庫竣工合格證明檔(僅變更倉庫地址和倉儲面積提供);

(9)海關按規定需收取的其他單證和材料。

■4.註銷申請。

(1)出口監管倉庫註銷申請書;

(2)出口監管倉庫庫存貨物處理報告;

(3)《出口監管倉庫註冊登記證書》;

(4)海關按規定需收取的其他單證和材料。

(二)申請設立保稅倉庫時應提交的材料。

■1.首次申請。

(1)保稅倉庫申請書;

(2)營業執照影本;

(3)報關單位註冊登記證書影本;

(4)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保稅倉庫管理制度;

(5)擬開展保稅倉儲的營業場所的用地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影本,以及擬開展保稅倉儲的營業場所的產權證明,屬租借房屋的還應收取房屋租賃合同影本;

(6)對申請設立寄售維修型保稅倉庫的,還應收取經營企業與外商的維修協定影本;

(7)申請設立的保稅倉庫位置圖及平面圖;

(8)海關按規定需收取的其他單證和材料。

企業申請設立保稅倉庫時,如倉庫已建成或租賃倉庫經營的,以上所有單證、檔應一次性提交;如保稅倉庫尚在建設中的,以上第5項單證可在倉庫驗收時提交。

■2.延期申請。

(1)保稅倉庫延期申請書;

(2)《保稅倉庫註冊登記證書》;

(5)倉庫庫址土地使用權證明檔或租賃倉庫的租賃協議影本;

(1)保稅倉庫變更申請書;

(5)保稅倉庫設立的批准檔;

(6)倉庫庫址土地使用權證明檔或租賃倉庫的租賃協議(僅變更倉庫位址和倉儲面積提供);

(1)保稅倉庫註銷申請書;

(2)《保稅倉庫註冊登記證書》;

(3)保稅倉庫庫存貨物處理報告;

(4)海關按規定需收取的其他單證和材料。

八、辦理流程:

(一)出口監管倉庫辦理流程。

■1.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

(1)申請人向倉庫所在地主管海關遞交申請材料,海關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者在簽收申請材料後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決定受理的,制發《海關行政審批受理單》;決定不予受理的,制發《海關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2)主管海關受理申請後,於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填寫《海關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審批表》,將初審意見和相關材料報直屬海關,必要時主管海關可派員到倉庫現場進行驗核;

(3)直屬海關應自收到倉庫所在地主管海關報送的審查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批准設立的,制發《海關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出口監管倉庫專案)》;不予批准的,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審批不予許可通知書(出口監管倉庫項目)》;

(4)申請人應當自海關出具批准檔之日起1年內向倉庫所在地主管海關書面申請對出口監管倉庫的驗收,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申請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該許可決定書自動失效;

(5)倉庫主管海關自接到企業書面申請及隨附相關材料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實地驗收,填寫《海關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勘驗記錄表》並相關材料報直屬海關審核。申請驗收時的出口監管倉庫應當符合“申請條件”的相關要求;

(6)直屬海關自收到主管海關報送材料之日起10日內審核完畢,必要時可會同倉庫主管地海關進行實地核實。對驗收合格的倉庫,直屬海關核發《出口監管倉庫註冊登記證書》,批准開展相關業務。對驗收不合格的,海關應書面告知申請人;

(7)直屬海關應按照行政許可要求出具批准檔,由倉庫主管海關將批准檔轉交到企業。

■2.許可的變更。

出口監管倉庫需變更名稱、地址、倉儲面積等事項的,企業應向倉庫所在地主管海關提交相關資料,由倉庫所在地主管海關受理,報直屬海關審批。

對其中變更倉庫位址、倉儲面積的,海關應根據企業申請,在批准變更1年內、新庫址開展業務前,按規定進行重新驗收。海關認為必要時應下庫核實變更事項。

變更申請材料齊全、有效且倉庫位址、面(容)積、庫位等變更後仍達到出口監管倉庫應具備條件的,主管海關應填制《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審批表》,並隨附企業申請資料報送直屬海關審批。直屬海關審核准予變更的,應予以批註,並將有關材料交倉庫主管海關留存。出口監管倉庫註冊變更後,倉庫主管海關告知企業。

■3.許可的延續。

《出口監管倉庫註冊登記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

倉庫經營企業申請延期的,應在註冊登記證書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倉庫主管海關提交相關資料。

海關應當在註冊登記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決定:倉庫主管海關在收到申請後填寫《海關出口監管倉庫/保稅倉庫審批表》,並於15個工作日內將審核意見報直屬海關,直屬海關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決定。直屬海關審核准予延期的,應予以批註,並將有關材料交倉庫主管海關留存。

■4.許可的註銷。

出口監管倉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註銷其註冊登記,並收回《出口監管倉庫註冊登記證書》:

(1)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申請延期審查或者延期審查不合格的;

(2)倉庫經營企業書面申請變更出口監管倉庫類型的;

(3)倉庫經營企業書面申請終止出口監管倉庫倉儲業務的;

(4)喪失設立出口監管倉庫設立條件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倉庫主管海關核實出口監管倉庫無庫存貨物及其他遺留問題後,應填制《海關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審批表》,並隨附相關材料報直屬海關審批。直屬海關審核同意後,註銷《出口監管倉庫註冊登記證書》。倉庫主管海關應收回《出口監管倉庫註冊登記證書》,並於註銷之日起10日內上交直屬海關。

(二)保稅倉庫辦理流程。

(3)直屬海關應自收到倉庫所在地主管海關報送的審查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批准設立的,制發《海關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保稅倉庫專案)》;不予批准的,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審批不予許可通知書(保稅倉庫專案)》;

(4)申請人應當自海關出具批准檔之日起1年內向倉庫所在地主管海關書面申請對保稅倉庫的驗收,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申請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該許可決定書自動失效;

(5)倉庫主管海關自接到企業書面申請及隨附相關材料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實地驗收,填寫《海關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勘驗記錄表》並將相關材料報直屬海關審核。申請驗收時的保稅倉庫應當符合“申請條件”的相關要求;

(6)直屬海關自收到主管海關報送材料之日起10日內審核完畢,必要時可會同倉庫主管地海關進行實地核實。對驗收合格的倉庫,直屬海關核發《保稅倉庫註冊登記證書》,批准開展相關業務。對驗收不合格的,海關應書面告知申請人;

保稅倉庫需變更名稱、地址、倉儲面積等事項的,企業應向倉庫所在地主管海關提交相關資料,由倉庫所在地主管海關受理,報直屬海關審批。

企業申請變更單證齊全、有效,且倉庫位址、面(容)積、庫位等變更後仍達到保稅倉庫應具備條件的,主管海關應填制《海關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審批表》,並隨附企業申請資料報送直屬海關審批。直屬海關審核准予變更的,應予以批註,並將有關材料交倉庫主管海關留存。保稅倉庫註冊變更後,倉庫主管海關告知企業。

■3.許可的延續。

《海關保稅倉庫註冊登記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

保稅倉庫終止保稅倉儲業務的,由保稅倉庫經營企業提出書面申請,經海關審核後,交回《保稅倉庫註冊登記證書》,並辦理註銷手續。

倉庫主管海關核實保稅倉庫無庫存貨物及其他遺留問題後,應填制《海關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審批表》,並隨附企業相關材料報直屬海關審批。直屬海關審核准予註銷的,應予以批註,並將有關材料交倉庫主管海關留存。

九、辦結時限:倉庫所在地主管海關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直屬海關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十、收費標準:不收費。

十一、審批決定法律文書以及相關證件:

(一)出口監管倉庫審批決定法律文書以及相關證件。

1.《海關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出口監管倉庫專案)》;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審批不予許可通知書(出口監管倉庫項目)》;

3.《海關出口監管倉庫變更/延期通知書》;

4.《出口監管倉庫註冊登記證書》。

(二)保稅倉庫審批決定法律文書以及相關證件。

1.《海關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保稅倉庫專案)》;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審批不予許可通知書(保稅倉庫專案)》;

3.《海關保稅倉庫變更/延期通知書》;

4.《保稅倉庫註冊登記證書》。

十二、受理機構:倉庫所在地主管海關。

十三、決定機構:直屬海關。

十四、數量限制:無數量限制。

十五、結果送達:作出行政決定後,應在10日內電話通知或告知申請單位,通過現場領取或郵寄方式將結果(文書)送達。

十六、諮詢途徑:詳見各直屬海關網站或撥打海關“12360”熱線。

十七、監督投訴管道:詳見各直屬海關網站或撥打海關“12360”熱線。

十八、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詳見各直屬海關網站或撥打海關“12360”熱線。

出口監管倉庫申請書填制說明

空格內依次填寫:

1.主管海關名稱;

2.擬申請設立的出口監管倉庫的名稱及類型(如:××××××出口配送型出口監管倉庫、××××××國內結轉型出口監管倉庫);

3.申請單位(印章):加蓋出口監管倉庫申請單位的行政印章;

4.申請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名):出口監管倉庫申請單位法定代表人親筆簽名;

5.年月日:填寫正式遞交出口監管倉庫申請書的具體日期。

填寫示範

出口監管倉庫申請事項表填制說明

1.倉庫名稱:填寫經營單位擬申請設立的出口監管倉庫的具體名稱;

2.地址:填寫擬申請設立的出口監管倉庫的具體位址;

3. 面積/容積:填寫申請設立的出口監管倉庫的具體面積或容積;

4.類型:填寫出口配送型或國內結轉型;

5.倉庫負責人:填寫申請設立的出口監管倉庫負責人姓名、聯繫電話(填寫可與企業負責人取得聯繫的電話號碼);

6.主管業務員:填寫擬申請設立的出口監管倉庫主管業務員姓名、聯繫電話(填寫可與主管業務員取得聯繫的電話號碼);

7.經營企業名稱:填寫倉庫經營單位全稱;

8.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填寫出口監管倉庫經營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開戶銀行及帳號:填寫出口監管倉庫經營單位開戶銀行名稱及帳號;

10.申請建庫事由:條理清晰、簡明扼要地闡述申請設立出口監管倉庫的原因及理由。

填寫示範

錯誤示例

1.申請設立出口監管倉庫的企業,在其初次提交的設立申請材料中有漏填倉庫類型的情況;(依據署加發〔2015〕109號文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監管倉庫及所存貨物管理操作規程》第二章第五條);

2.租賃經營出口監管倉庫的企業,未提供租賃期限5年以上的租賃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監管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辦法》(2005年11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133號,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海關總署令第 227號修改)第二章第十二條(五));

3.變更環節,企業變更倉庫地址和面積的,未提交倉庫竣工合格證明文件;(依據署加發〔2015〕109號文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監管倉庫及所存貨物管理操作規程》第三章第二節第十九條(九))。

保稅倉庫申請書填制說明

2.擬申請設立的保稅倉庫的名稱及類型(如:××××××公共型保稅倉庫、××××××自用型保稅倉庫);

3.申請單位(印章):加蓋保稅倉庫申請單位的行政印章;

4.申請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名):保稅倉庫申請單位法定代表人親筆簽名;

5.年月日:填寫正式遞交保稅倉庫申請書的具體日期。

保稅倉庫申請事項表填制說明

1.保稅倉庫名稱:填寫經營單位擬申請設立的保稅倉庫的具體名稱;

2.保稅倉庫地址:填寫擬申請設立的保稅倉庫的具體位址;

3.保稅倉庫面積/容積:填寫申請設立的保稅倉庫的具體面積,若申請的是液體保稅庫則填寫容積;

4.保稅倉庫類型:填寫公用型、自用型或專用型;

5.保稅倉庫負責人:填寫申請設立的保稅倉庫負責人姓名、聯繫電話(填寫可與企業負責人取得聯繫的電話號碼);

6.主管業務員:填寫擬申請設立的保稅倉庫主管業務員姓名、聯繫電話(填寫可與主管業務員取得聯繫的電話號碼);

7.經營企業名稱:填寫倉庫經營單位全稱;

8.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填寫倉庫經營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開戶銀行及帳號:填寫倉庫經營單位開戶銀行名稱及帳號;

10.申請設立保稅倉庫事由:條理清晰、簡明扼要地闡述申請設立保稅倉庫的原因及理由。

錯誤示例

1.申請設立公用型保稅倉庫的企業,其經營範圍中應有倉儲業務(依據署加發〔2015〕109號文附件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倉庫及所存貨物管理操作規程》第十一條(二))。審批發現有企業在其提交的營業執照經營範圍中未單獨列明有倉儲經營權,駁回材料建議其增項;

2.保稅倉庫註銷時,企業有時不出具保稅倉庫註銷申請(依據署加發〔2015〕109號文附件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倉庫及所存貨物管理操作規程》第四十二條(一))。

常見問題解答

1.如何獲得《出口監管倉庫申請書》、《出口監管倉庫申請事項表》、《保稅倉庫申請書》和《保稅倉庫申請事項表》?

答:企業可以從海關門戶網站下載。

2.《出口監管倉庫申請書》、《出口監管倉庫申請事項表》、《保稅倉庫申請書》和《保稅倉庫申請事項表》是否必須手工填寫?是否要加蓋公章?

答:手工填寫或電腦列印均可,並要求加蓋公章。

(2)申請設立出口監管倉庫企業的申請報告;

(3)營業執照影本;

(4)報關單位註冊登記證書影本;

(5)倉庫庫址土地使用權證明檔或者租賃倉庫的租賃協議影本;

(6)倉庫地理位置示意圖及平面圖;

(7)海關按規定需收取的其他單證和材料。

■2.延期申請。

(1)出口監管倉庫延期申請書;

(2)《出口監管倉庫註冊登記證書》;

(6)海關按規定需收取的其他單證和材料。

■3.變更申請。

(1)出口監管倉庫變更申請書;

(2)《出口監管倉庫註冊登記證書》;

(3)報關單位註冊登記證書影本;

(4)營業執照影本;

(5)倉庫庫址土地使用權證明檔或租賃倉庫的租賃協議影本(僅變更倉庫地址和倉儲面積提供);

(6)出口監管倉庫設立的批准檔;

(7)倉庫地理位置及平面圖等有關資料(僅變更倉庫位址和倉儲面積提供);

(8)倉庫竣工合格證明檔(僅變更倉庫地址和倉儲面積提供);

(9)海關按規定需收取的其他單證和材料。

■4.註銷申請。

(1)出口監管倉庫註銷申請書;

(2)出口監管倉庫庫存貨物處理報告;

(3)《出口監管倉庫註冊登記證書》;

(4)海關按規定需收取的其他單證和材料。

(二)申請設立保稅倉庫時應提交的材料。

■1.首次申請。

(1)保稅倉庫申請書;

(2)營業執照影本;

(3)報關單位註冊登記證書影本;

(4)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保稅倉庫管理制度;

(5)擬開展保稅倉儲的營業場所的用地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影本,以及擬開展保稅倉儲的營業場所的產權證明,屬租借房屋的還應收取房屋租賃合同影本;

(6)對申請設立寄售維修型保稅倉庫的,還應收取經營企業與外商的維修協定影本;

(7)申請設立的保稅倉庫位置圖及平面圖;

(8)海關按規定需收取的其他單證和材料。

企業申請設立保稅倉庫時,如倉庫已建成或租賃倉庫經營的,以上所有單證、檔應一次性提交;如保稅倉庫尚在建設中的,以上第5項單證可在倉庫驗收時提交。

■2.延期申請。

(1)保稅倉庫延期申請書;

(2)《保稅倉庫註冊登記證書》;

(5)倉庫庫址土地使用權證明檔或租賃倉庫的租賃協議影本;

(1)保稅倉庫變更申請書;

(5)保稅倉庫設立的批准檔;

(6)倉庫庫址土地使用權證明檔或租賃倉庫的租賃協議(僅變更倉庫位址和倉儲面積提供);

(1)保稅倉庫註銷申請書;

(2)《保稅倉庫註冊登記證書》;

(3)保稅倉庫庫存貨物處理報告;

(4)海關按規定需收取的其他單證和材料。

八、辦理流程:

(一)出口監管倉庫辦理流程。

■1.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

(1)申請人向倉庫所在地主管海關遞交申請材料,海關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者在簽收申請材料後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決定受理的,制發《海關行政審批受理單》;決定不予受理的,制發《海關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2)主管海關受理申請後,於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填寫《海關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審批表》,將初審意見和相關材料報直屬海關,必要時主管海關可派員到倉庫現場進行驗核;

(3)直屬海關應自收到倉庫所在地主管海關報送的審查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批准設立的,制發《海關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出口監管倉庫專案)》;不予批准的,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審批不予許可通知書(出口監管倉庫項目)》;

(4)申請人應當自海關出具批准檔之日起1年內向倉庫所在地主管海關書面申請對出口監管倉庫的驗收,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申請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該許可決定書自動失效;

(5)倉庫主管海關自接到企業書面申請及隨附相關材料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實地驗收,填寫《海關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勘驗記錄表》並相關材料報直屬海關審核。申請驗收時的出口監管倉庫應當符合“申請條件”的相關要求;

(6)直屬海關自收到主管海關報送材料之日起10日內審核完畢,必要時可會同倉庫主管地海關進行實地核實。對驗收合格的倉庫,直屬海關核發《出口監管倉庫註冊登記證書》,批准開展相關業務。對驗收不合格的,海關應書面告知申請人;

(7)直屬海關應按照行政許可要求出具批准檔,由倉庫主管海關將批准檔轉交到企業。

■2.許可的變更。

出口監管倉庫需變更名稱、地址、倉儲面積等事項的,企業應向倉庫所在地主管海關提交相關資料,由倉庫所在地主管海關受理,報直屬海關審批。

對其中變更倉庫位址、倉儲面積的,海關應根據企業申請,在批准變更1年內、新庫址開展業務前,按規定進行重新驗收。海關認為必要時應下庫核實變更事項。

變更申請材料齊全、有效且倉庫位址、面(容)積、庫位等變更後仍達到出口監管倉庫應具備條件的,主管海關應填制《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審批表》,並隨附企業申請資料報送直屬海關審批。直屬海關審核准予變更的,應予以批註,並將有關材料交倉庫主管海關留存。出口監管倉庫註冊變更後,倉庫主管海關告知企業。

■3.許可的延續。

《出口監管倉庫註冊登記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

倉庫經營企業申請延期的,應在註冊登記證書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倉庫主管海關提交相關資料。

海關應當在註冊登記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決定:倉庫主管海關在收到申請後填寫《海關出口監管倉庫/保稅倉庫審批表》,並於15個工作日內將審核意見報直屬海關,直屬海關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決定。直屬海關審核准予延期的,應予以批註,並將有關材料交倉庫主管海關留存。

■4.許可的註銷。

出口監管倉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註銷其註冊登記,並收回《出口監管倉庫註冊登記證書》:

(1)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申請延期審查或者延期審查不合格的;

(2)倉庫經營企業書面申請變更出口監管倉庫類型的;

(3)倉庫經營企業書面申請終止出口監管倉庫倉儲業務的;

(4)喪失設立出口監管倉庫設立條件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倉庫主管海關核實出口監管倉庫無庫存貨物及其他遺留問題後,應填制《海關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審批表》,並隨附相關材料報直屬海關審批。直屬海關審核同意後,註銷《出口監管倉庫註冊登記證書》。倉庫主管海關應收回《出口監管倉庫註冊登記證書》,並於註銷之日起10日內上交直屬海關。

(二)保稅倉庫辦理流程。

(3)直屬海關應自收到倉庫所在地主管海關報送的審查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批准設立的,制發《海關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保稅倉庫專案)》;不予批准的,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審批不予許可通知書(保稅倉庫專案)》;

(4)申請人應當自海關出具批准檔之日起1年內向倉庫所在地主管海關書面申請對保稅倉庫的驗收,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申請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該許可決定書自動失效;

(5)倉庫主管海關自接到企業書面申請及隨附相關材料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實地驗收,填寫《海關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勘驗記錄表》並將相關材料報直屬海關審核。申請驗收時的保稅倉庫應當符合“申請條件”的相關要求;

(6)直屬海關自收到主管海關報送材料之日起10日內審核完畢,必要時可會同倉庫主管地海關進行實地核實。對驗收合格的倉庫,直屬海關核發《保稅倉庫註冊登記證書》,批准開展相關業務。對驗收不合格的,海關應書面告知申請人;

保稅倉庫需變更名稱、地址、倉儲面積等事項的,企業應向倉庫所在地主管海關提交相關資料,由倉庫所在地主管海關受理,報直屬海關審批。

企業申請變更單證齊全、有效,且倉庫位址、面(容)積、庫位等變更後仍達到保稅倉庫應具備條件的,主管海關應填制《海關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審批表》,並隨附企業申請資料報送直屬海關審批。直屬海關審核准予變更的,應予以批註,並將有關材料交倉庫主管海關留存。保稅倉庫註冊變更後,倉庫主管海關告知企業。

■3.許可的延續。

《海關保稅倉庫註冊登記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

保稅倉庫終止保稅倉儲業務的,由保稅倉庫經營企業提出書面申請,經海關審核後,交回《保稅倉庫註冊登記證書》,並辦理註銷手續。

倉庫主管海關核實保稅倉庫無庫存貨物及其他遺留問題後,應填制《海關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審批表》,並隨附企業相關材料報直屬海關審批。直屬海關審核准予註銷的,應予以批註,並將有關材料交倉庫主管海關留存。

九、辦結時限:倉庫所在地主管海關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直屬海關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十、收費標準:不收費。

十一、審批決定法律文書以及相關證件:

(一)出口監管倉庫審批決定法律文書以及相關證件。

1.《海關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出口監管倉庫專案)》;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審批不予許可通知書(出口監管倉庫項目)》;

3.《海關出口監管倉庫變更/延期通知書》;

4.《出口監管倉庫註冊登記證書》。

(二)保稅倉庫審批決定法律文書以及相關證件。

1.《海關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保稅倉庫專案)》;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審批不予許可通知書(保稅倉庫專案)》;

3.《海關保稅倉庫變更/延期通知書》;

4.《保稅倉庫註冊登記證書》。

十二、受理機構:倉庫所在地主管海關。

十三、決定機構:直屬海關。

十四、數量限制:無數量限制。

十五、結果送達:作出行政決定後,應在10日內電話通知或告知申請單位,通過現場領取或郵寄方式將結果(文書)送達。

十六、諮詢途徑:詳見各直屬海關網站或撥打海關“12360”熱線。

十七、監督投訴管道:詳見各直屬海關網站或撥打海關“12360”熱線。

十八、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詳見各直屬海關網站或撥打海關“12360”熱線。

出口監管倉庫申請書填制說明

空格內依次填寫:

1.主管海關名稱;

2.擬申請設立的出口監管倉庫的名稱及類型(如:××××××出口配送型出口監管倉庫、××××××國內結轉型出口監管倉庫);

3.申請單位(印章):加蓋出口監管倉庫申請單位的行政印章;

4.申請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名):出口監管倉庫申請單位法定代表人親筆簽名;

5.年月日:填寫正式遞交出口監管倉庫申請書的具體日期。

填寫示範

出口監管倉庫申請事項表填制說明

1.倉庫名稱:填寫經營單位擬申請設立的出口監管倉庫的具體名稱;

2.地址:填寫擬申請設立的出口監管倉庫的具體位址;

3. 面積/容積:填寫申請設立的出口監管倉庫的具體面積或容積;

4.類型:填寫出口配送型或國內結轉型;

5.倉庫負責人:填寫申請設立的出口監管倉庫負責人姓名、聯繫電話(填寫可與企業負責人取得聯繫的電話號碼);

6.主管業務員:填寫擬申請設立的出口監管倉庫主管業務員姓名、聯繫電話(填寫可與主管業務員取得聯繫的電話號碼);

7.經營企業名稱:填寫倉庫經營單位全稱;

8.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填寫出口監管倉庫經營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開戶銀行及帳號:填寫出口監管倉庫經營單位開戶銀行名稱及帳號;

10.申請建庫事由:條理清晰、簡明扼要地闡述申請設立出口監管倉庫的原因及理由。

填寫示範

錯誤示例

1.申請設立出口監管倉庫的企業,在其初次提交的設立申請材料中有漏填倉庫類型的情況;(依據署加發〔2015〕109號文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監管倉庫及所存貨物管理操作規程》第二章第五條);

2.租賃經營出口監管倉庫的企業,未提供租賃期限5年以上的租賃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監管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辦法》(2005年11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133號,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海關總署令第 227號修改)第二章第十二條(五));

3.變更環節,企業變更倉庫地址和面積的,未提交倉庫竣工合格證明文件;(依據署加發〔2015〕109號文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監管倉庫及所存貨物管理操作規程》第三章第二節第十九條(九))。

保稅倉庫申請書填制說明

2.擬申請設立的保稅倉庫的名稱及類型(如:××××××公共型保稅倉庫、××××××自用型保稅倉庫);

3.申請單位(印章):加蓋保稅倉庫申請單位的行政印章;

4.申請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名):保稅倉庫申請單位法定代表人親筆簽名;

5.年月日:填寫正式遞交保稅倉庫申請書的具體日期。

保稅倉庫申請事項表填制說明

1.保稅倉庫名稱:填寫經營單位擬申請設立的保稅倉庫的具體名稱;

2.保稅倉庫地址:填寫擬申請設立的保稅倉庫的具體位址;

3.保稅倉庫面積/容積:填寫申請設立的保稅倉庫的具體面積,若申請的是液體保稅庫則填寫容積;

4.保稅倉庫類型:填寫公用型、自用型或專用型;

5.保稅倉庫負責人:填寫申請設立的保稅倉庫負責人姓名、聯繫電話(填寫可與企業負責人取得聯繫的電話號碼);

6.主管業務員:填寫擬申請設立的保稅倉庫主管業務員姓名、聯繫電話(填寫可與主管業務員取得聯繫的電話號碼);

7.經營企業名稱:填寫倉庫經營單位全稱;

8.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填寫倉庫經營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開戶銀行及帳號:填寫倉庫經營單位開戶銀行名稱及帳號;

10.申請設立保稅倉庫事由:條理清晰、簡明扼要地闡述申請設立保稅倉庫的原因及理由。

錯誤示例

1.申請設立公用型保稅倉庫的企業,其經營範圍中應有倉儲業務(依據署加發〔2015〕109號文附件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倉庫及所存貨物管理操作規程》第十一條(二))。審批發現有企業在其提交的營業執照經營範圍中未單獨列明有倉儲經營權,駁回材料建議其增項;

2.保稅倉庫註銷時,企業有時不出具保稅倉庫註銷申請(依據署加發〔2015〕109號文附件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倉庫及所存貨物管理操作規程》第四十二條(一))。

常見問題解答

1.如何獲得《出口監管倉庫申請書》、《出口監管倉庫申請事項表》、《保稅倉庫申請書》和《保稅倉庫申請事項表》?

答:企業可以從海關門戶網站下載。

2.《出口監管倉庫申請書》、《出口監管倉庫申請事項表》、《保稅倉庫申請書》和《保稅倉庫申請事項表》是否必須手工填寫?是否要加蓋公章?

答:手工填寫或電腦列印均可,並要求加蓋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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