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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完畢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處理原則當事人要記牢

執行完畢是指執行案件的完畢。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執行完畢):(一)全部執行;(二)申請人撤銷申請的;(三)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四)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

無遺產可供執行, 又無義務承擔人的;(五)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六)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 無收入來源, 又喪失勞動能力的;(七)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執行完畢應等同於執行終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規範, 結案的方式有執行完畢、銷案、不予執行、駁回執行申請等等。 執行完畢結案必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被執行人自行履行完畢;2、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已全部執行完畢;3、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定, 且執行和解協定履行完畢。 執行完畢應當製作結案通知書並發送當事人。

雙方當事人書面認可執行完畢或口頭認可執行完畢並記入筆錄的, 無需製作結案通知書。

對終結本次執行程式的資訊處理原則,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執行完畢的, 或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或依法應予遮罩的其他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將案件資訊從終結本次執行程式案件資訊庫中遮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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