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全國兩會期間,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工程院院士鐘南山等16位代表提交了一份《中國藥師立法工作迫在眉睫》的建議。
在這份建議中, 鐘南山等代表指出, 目前, 我國居民不合理用藥問題普遍存在, 涉藥安全事件屢有發生。
2012年1月, 國務院《國家藥品安全“十二五”規劃》指出, 我國醫療機構以藥養醫狀況未明顯改善, 臨床用藥監督有待進一步加強, 零售藥店和醫院藥房執業藥師配備和用藥指導不足, 不合理用藥較為嚴重。 2012年, 我國藥品消費總量為10749億, 占全球藥品消費總量的19%, 我國已成為繼美國、歐盟之後排在世界第三位的藥品消費大國。
由於醫療機構臨床藥師尚未被臨床治療團隊普遍接受, 而社會零售藥店的執業藥師則並未完全介入慢病患者的用藥監護, 患者從醫療機構藥房或社會零售藥店取藥後, 常常出現擅自停藥、換藥、添加其他藥品等用藥安全問題, 致使藥品不良反應或藥品治療效果欠佳, 最終造成患者重複住院、重複門診的現象嚴重, 造成了有限的醫療資源的嚴重浪費。
此外, 我國當前還面臨人口老齡化所帶來的老年患者的合理用藥問題。 2014年全國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報告中, 65歲以上老年患者的報告比例高達19.9%, 其中嚴重報告中65歲以上老年患者報告比例更高, 占到27.3%。
鐘南山等代表還表示, 目前, 國際藥師立法模式主要有兩類:一類為西方國家普遍採用的藥房法的立法模式,
其中英國藥師法律制度最早建立於1815年, 目前已頒佈藥房、藥師管理的多部法案;美國最早建立於1869年, 20世紀70年代國家藥房理事會制定統一的《標準州藥房法》, 各州均制定具體的州藥房法, 每年8月會頒佈修訂版;日本最早制定於1925年, 1960年修訂並頒佈了《藥師法》, 最近2007年予以修訂;我國臺灣地區1929年頒佈《藥師暫行條例》, 1943年修訂為《藥劑師法》, 1979年修訂為“《藥師法》”, 最近2014年7月修正。
上述國家或地區近年來《藥房法》、《藥師法》修訂的重要內容之一,
目前我國現行藥師法律規範僅停留在部門規章的層面, 而藥師的專門性立法尚付闕如, 藥師的責、權、利缺少法律的明確界定, 藥師作用尚未完全發揮。
而我國藥師及法制建設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職稱藥師與執業藥師的雙軌制, 亟待通過立法構建一元化的藥師制度。
二是藥師隊伍整體良莠不齊, 亟待通過立法提高藥師的服務能力。 據《2015年中國衛生和計劃生育統計年鑒》顯示, 截至2014年年底, 我國共有職稱藥師(含藥士)409595人。 其中本科及以上僅占21.9%。 按專業技術資格分, 初級職稱(藥師、藥士)高達66.1%。
另據《2016年1月全國執業藥師註冊情況》, 截至2016年1月31日, 我國共有41.35萬人取得執業藥師資格, 其中僅264981人註冊(註冊率為64.1%)。 註冊的執業藥師中,
三是藥師服務缺乏相應的價值回報, 亟待通過立法調整藥師的服務模式。 2015年以來, 我國公立醫院已陸續取消藥品加成, 但並未出臺藥事服務收費的相關政策, 各地陸續發佈的“醫療服務價格調整”相關檔中, 也未能體現藥師為患者實施藥學服務的技術價值。 而我國多數社會零售藥店依然停留在傳統的依靠藥品加成的商業模式。 目前我國醫療機構及社會零售藥店藥師服務模式逐漸從“以藥品為中心”向“以患者為中心”、從“以銷售為中心”向“以服務為中心”轉變。
綜上, 鐘南山等16位代表提出,我國當前亟待通過藥師立法,構建一元化的藥師管理體制,通過明確藥師的管理主體、提高藥師資格准入門檻、強化藥師的註冊登記、通過學歷提升等提高藥師的服務能力,並通過藥事服務費的形式肯定藥師服務的價值,最終實現保護人民健康的目的。
除了上述建議,全國人大代表、湖南萬家麗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黃志明等15名人大代表也在本次會議上建議加快制定並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師法》,制定統一的藥師制度和准入標準,明確藥師的法律地位和責任權利,保障合理用藥和百姓的用藥安全。
鐘南山等16位代表提出,我國當前亟待通過藥師立法,構建一元化的藥師管理體制,通過明確藥師的管理主體、提高藥師資格准入門檻、強化藥師的註冊登記、通過學歷提升等提高藥師的服務能力,並通過藥事服務費的形式肯定藥師服務的價值,最終實現保護人民健康的目的。除了上述建議,全國人大代表、湖南萬家麗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黃志明等15名人大代表也在本次會議上建議加快制定並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師法》,制定統一的藥師制度和准入標準,明確藥師的法律地位和責任權利,保障合理用藥和百姓的用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