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家庭本來是和睦幸福的, 可自從兒子結婚後, 一切都變了。 ”現為石家莊市一家泵業有限公司的董事長的楊合英, 提起前不久和兒子打的這起官司, 依然傷心不已。
早在20多年前, 楊合英便下海經商, 苦心經營, 擁有了比較豐厚的資產。 1999年, 他花130余萬元在石家莊市橋西區買下一棟300多平方米的別墅, 考慮到避免以後徵收遺產稅, 他和妻子商量將房子登記在當時還在上學的獨生子楊帆名下。 後來, 楊合英把自己老母親接過來, 一家人就一直居住在那裡。
文化水準不高的楊合英, 對兒子的學習寄予厚望。
然而, 好景不長, 沒過多久, 兒子、兒媳便不滿足現狀, 向父母親要“權利”, 要求將母親的權利交由楊帆妻子張某, 遭到父母的反對。 2009年底, 楊帆夫妻倆要買一套價值200多萬元的高檔住宅, 向楊合英要錢。 楊合英拒絕說:“咱們家兩套房子已經夠用了, 不需要再買了。 ”
錢沒要成, 楊帆夫妻倆便琢磨出一個以現在一家人所住別墅抵押貸款的主意, 楊合英看出他們的心思,
這件事讓楊合英老兩口對兒子和兒媳徹底失望。 他們萬沒有想到以前那個既聽話又懂事的老實兒子, 結婚後僅二三年就變得如此讓他們傷心。 多次苦口婆心的說服沒有奏效, 絕望之中, 老倆口終於狠下心來, 將兒子楊帆訴至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 要求法院確認楊帆名下的房屋歸他們所有。
法院認為, 雖然本案房屋所有權證顯示所有權為楊帆, 但根據楊帆當時的年齡、收入狀況及房屋的價格及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
“法律物權”≠“事實物權”
本案所爭議的房屋的房產證登記在被告楊帆的名下, 照一般人看來, 房屋所有權似乎應歸楊帆, 但法院的判決卻恰恰相反。 其中道理何在?這是因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 房屋登記記載的權利人並非一定為房屋的真實所有權人。
物權公示制度保護的是“法律物權”, 更多的是保護第三人的利益, 促進社會的交易安全。 為克服這種物權公示的僵硬性和絕對化, 我國《物權法》吸收了國外先進的立法經驗,
本案屬較為典型的“借名登記”, 並無證據證明該房屋系對被告的贈與, 亦非為被告結婚之用。 因此, 原告只要拿出足夠證據證明自己系實際出資人及實際使用人而主張所有權, 在法律上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本案給我們更多的啟示是, 《物權法》的實施, 為私權保護搭建了更多的恢復事實真意之空間, 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定紛止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