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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撤梯案官方談擔責:死者30歲了 應該有安全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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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應:他三十歲了 應該要有危險和安全的意識

1月23日, 鄭州航空港區一文印店兩名看板安裝工在樓頂安裝廣告,

因屬違規施工, 鄭州航空港區綜合執法局執法人員要求將看板拆除, 並將施工現場使用的三輪車和梯子暫扣帶走。 隨後, 一名施工人員從三樓頂部順著繩子向下滑時不慎墜落, 經搶救無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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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顧》》

城管抽走作業梯子 看板安裝工用繩下地不慎墜亡

1月3日, 一則“鄭州城管把梯子抽走造成一看板安裝工墜亡”視頻引發關注。 1月26日, 鄭州航空港區綜合執法局回應稱, 經調查, 當日看板安裝屬違規施工, 執法人員將施工使用的三輪車和梯子暫扣, 後一名施工人員從樓頂部順著繩子向下滑時不慎墜落, 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初步處理決定, 對幾位執法人員免職、停職處理, 同時, 相關人員正在配合警方的調查。 網傳視頻顯示, 天色已晚, 一棟三層建築樓樓下一男子躺在地上, 周圍有數名員警在警戒線內執勤, 建築樓頂可看到另外一名男子。

湘鑫圖文廣告老闆稱, 死者歐某是她店裡看板安裝工人。 23日上午, 她安排歐某與另外一名工人周某到鑫港校車服務有限公司處安裝看板。

她稱, 接到的業務是在樓頂裝鈦金字, “從23日早上開始裝, 下午時已經快完工了”。 該老闆稱, 大約23日下午4點半, 歐某給她打電話稱城管來了, 說沒有辦理安裝許可證, 讓把看板拆了, “電話裡說兩個工人在上面拆, 城管嫌拆得慢, 就把梯子帶走了。 讓兩個工人稍微等一下, 那麼冷的天, 工人們也沒聽。 ”有目擊者告訴她, 在沒有梯子的情況下, 歐某下不來, 就用繩索從樓上滑下來, 過程中不慎墜落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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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話實錄》》

新京報:執法隊員為什麼搬梯子離開?

李自強:我們對所有執法人員的教育和管理, 首先要求的是依法執法。 但有些問題不能回避。 第一, 人員少任務重, 假如人員充足, 任務不多, 實際這些人員當時是不會離開現場的。 (他們)正是由於又有別的工作。 就我所知, 當時停留的時間大約40分鐘到1個小時, 拆除的時間可能是比較慢了點, 是否積極地拆我也不好講。 不管怎麼說, 就是沒有拆完。 (如果)你作為一個執法隊員, 樓上正在違規放置看板。 你會怎麼辦,

你用什麼辦法把這個問題解決。

新京報:拿走梯子是在作出處罰, 還是在解決問題?

李自強:這個問題我當時不在場, 我也不是本人, 但他一定會有原因和想法。 我堅定地相信, 他撤走梯子不是想要摔死這個人。

新京報:移走梯子是依據什麼法規?

李自強:它是一個處置方式, 當時他們怎麼想的, 我不是本人, 我沒法跟你說。 違規設置廣告的相關法規你可以在網上查。

新京報:撤走梯子後工人該如何下來?

李自強:這就是他本人當時的想法, 至於你說當時他可以怎麼下來, 我也跟公安諮詢了, 也問了專家。 諮詢結果是這樣的, 樓房的每個單元都有一個通道, 第一是維護需要, 第二是消防需要。 這個樓, 你別看它只有8.8米, 同樣建設有這樣的通道。

新京報:我們當時在現場 沒看到這樣的通道。

李自強:樓頂你們去查一下,我沒看過,我再次聲明,我回答問題是根據我諮詢、聞訊和瞭解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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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關鍵在於執法隊員知道還有別的途徑可以下來嗎?

李自強:常規來說,只要是樓房,要維護樓頂都應該建有這樣的通道。這是個基本常識。我想應該是這樣,執法隊員當時等了40多分鐘,因為有其他任務離開。當時告知了電話號碼,並明確告知拆除結束後,立即將三輪車和梯子送回。

新京報:告知了誰?

李自強:具體告知了老闆還是施工人員,我也不在現場,我現在只知道他們履行了告知義務。另外我們可以討論,老闆家是只有這一部梯子嗎?假如老闆家只有這一部梯子,去找別人借一部可以嗎?第二個施工人員是怎麼下來的呢?消防隊員救的。救援管道還有很多,方法也有很多。

新京報:你認為還有誰應該對這件事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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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焦點》》

城管抽梯致工人墜亡案涉事店老闆被取保候審 此前遭刑拘

1月23日,安裝工人歐湘斌在河南鄭州航空港區新港大道一二層建築頂部進行看板拆除時,該區城管執法人員將其使用的梯子從現場帶走,隨後,歐湘斌在用繩索試圖下樓時失手墜亡。隨後,鄭州警方將雇傭墜亡工人歐湘斌的文印店老闆劉勤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予以刑拘。

涉事城管隊員被移送紀檢機關 文印店老闆仍予以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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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抽梯墜亡者獲賠123萬 死者家屬已收到80萬

北青報記者從歐湘斌家屬處瞭解到,他們目前已經拿到了80萬元賠償款。鄭州市航空港區綜合執法局賠償50萬元,同時考慮到歐湘斌家庭貧困,補貼20萬元。而安裝看板的企業鑫港校車服務有限公司則賠償了10萬元。此外還有一筆43萬元的賠償款沒有到位,這筆賠償來自雇主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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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拓展》》

誰之過?四問“城管撤梯致工人墜亡”案

該事件因為涉及工人歐湘斌、施工的文印店、城管以及廣告方鑫港校車服務有限公司各方,因此備受爭議。對此,記者採訪了北京市君本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飛,對於爭議點進行解讀。

1、城管工作人員將梯子撤走,是否存在執法不當?免去相關涉事城管執法人員的職務,以涉嫌怠忽職守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對城管執法人員的處理是否合適?

該事件主要的責任方是城管工作人員,其在施工方明確表示配合拆除並在實際實施過程中,擅自帶走施工用梯子,是導致歐某死亡的主要原因。紀檢監察機關以涉嫌怠忽職守對城管工作人員進行立案調查,是符合法律規定。因為城管人員在執法的過程中,在執法物件沒有抗拒執法的情況下擅自把梯子抽走,導致事故發生。至於紀檢監察機關調查結束後,會不會以犯罪追究城管執法人員的刑事責任,還有待觀察。

2、據現場目擊者的描述,死者歐湘斌是想從窗口關電閘時失足墜亡的,其本身有沒有過錯?

歐湘斌也存在一定過錯,在其沒有安全措施的情況下,擅自冒險,徒手抓繩子往下滑,歐湘斌自身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對其死亡應承擔一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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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涉事文印店老闆劉某應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警方將文印店老闆劉某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予以刑拘是否妥當?

從目前報導的事發情況來看,劉某確有疏忽,但是有的因素不可控制。事件中,防護工具梯子被城管執法人員撤掉,而劉某又很難在短時間找到梯子。並且據媒體報導,歐湘斌要下來時,劉某一再制止他,但最終沒能制止他。劉某的行為沒有上升到犯罪故意、重大過失的程度,不構成犯罪。劉某在安全防護措施方面存在疏忽。劉某在雇主方沒有安裝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讓工人施工,施工過程中也沒有對工人採取充分的安全防護措施,是要承擔相關行政責任以及民事賠償責任的。

4、歐湘斌是在為鑫港校車服務有限公司安裝看板時因其沒有取得安裝許可證而被城管叫停拆除,後不慎墜樓身亡。鑫港公司是否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鑫港校車服務有限公司在歐湘斌死亡事件中並沒有直接因果關係,該公司不必承擔責任。但是,鑫港校車服務有限公司沒有取得安裝許可證就讓工人安裝看板,需要承擔行政違法責任。但對施工工人的死亡,他不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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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評論》》

“城管抽梯工人墜亡”式執法必須引以為戒

城管執法時將工人安裝看板時靠在牆角的梯子抽走,此後工人順著繩索下滑時不慎墜亡。可以說,這樣的悲劇是執法人員和工人都沒有預料到的。但必須說明的是,此事件中,涉事的城管執法人員已涉嫌濫用權力,執法過當。其理當承擔相關責任,執法部門也應引以為戒,避免此類悲劇重演。

梳理報導可知,城管牆角抽梯與安裝工人墜亡之間,並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城管在執法過程中抽走梯子時,沒有傷害安裝工人的故意,很可能是出於制止和警告違法施工的目的。梯子被抽走後,安裝工人並非只能採取順著繩索下滑這種極其危險的方式下樓。這也可能是涉事城管尚未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主要原因。儘管如此,涉事城管對工人的墜亡依然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一般來說,行政執法應遵循比例原則,不能濫用自由裁量權,應有一定的溫度和人道,應尊重違法行為人的必要權利。

反觀此事,雖然執法人員抽走梯子時沒有傷害工人的故意,但其完全應該意識到,抽走梯子等於置工人于孤立無援的危險境地,尤其在寒冷天氣,即便沒有發生工人墜亡事件,也可能導致工人被凍傷。或者說,如果沒有牆角抽梯在先,也就不會出現工人捨棄梯子而順著繩索下樓的危險行為。雖然墜亡工人並非必須順著繩索下樓,但抽走梯子卻是加劇或促使這一危險行為的主要原因。

新京報:我們當時在現場 沒看到這樣的通道。

李自強:樓頂你們去查一下,我沒看過,我再次聲明,我回答問題是根據我諮詢、聞訊和瞭解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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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關鍵在於執法隊員知道還有別的途徑可以下來嗎?

李自強:常規來說,只要是樓房,要維護樓頂都應該建有這樣的通道。這是個基本常識。我想應該是這樣,執法隊員當時等了40多分鐘,因為有其他任務離開。當時告知了電話號碼,並明確告知拆除結束後,立即將三輪車和梯子送回。

新京報:告知了誰?

李自強:具體告知了老闆還是施工人員,我也不在現場,我現在只知道他們履行了告知義務。另外我們可以討論,老闆家是只有這一部梯子嗎?假如老闆家只有這一部梯子,去找別人借一部可以嗎?第二個施工人員是怎麼下來的呢?消防隊員救的。救援管道還有很多,方法也有很多。

新京報:你認為還有誰應該對這件事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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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抽梯致工人墜亡案涉事店老闆被取保候審 此前遭刑拘

1月23日,安裝工人歐湘斌在河南鄭州航空港區新港大道一二層建築頂部進行看板拆除時,該區城管執法人員將其使用的梯子從現場帶走,隨後,歐湘斌在用繩索試圖下樓時失手墜亡。隨後,鄭州警方將雇傭墜亡工人歐湘斌的文印店老闆劉勤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予以刑拘。

涉事城管隊員被移送紀檢機關 文印店老闆仍予以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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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抽梯墜亡者獲賠123萬 死者家屬已收到80萬

北青報記者從歐湘斌家屬處瞭解到,他們目前已經拿到了80萬元賠償款。鄭州市航空港區綜合執法局賠償50萬元,同時考慮到歐湘斌家庭貧困,補貼20萬元。而安裝看板的企業鑫港校車服務有限公司則賠償了10萬元。此外還有一筆43萬元的賠償款沒有到位,這筆賠償來自雇主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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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之過?四問“城管撤梯致工人墜亡”案

該事件因為涉及工人歐湘斌、施工的文印店、城管以及廣告方鑫港校車服務有限公司各方,因此備受爭議。對此,記者採訪了北京市君本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飛,對於爭議點進行解讀。

1、城管工作人員將梯子撤走,是否存在執法不當?免去相關涉事城管執法人員的職務,以涉嫌怠忽職守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對城管執法人員的處理是否合適?

該事件主要的責任方是城管工作人員,其在施工方明確表示配合拆除並在實際實施過程中,擅自帶走施工用梯子,是導致歐某死亡的主要原因。紀檢監察機關以涉嫌怠忽職守對城管工作人員進行立案調查,是符合法律規定。因為城管人員在執法的過程中,在執法物件沒有抗拒執法的情況下擅自把梯子抽走,導致事故發生。至於紀檢監察機關調查結束後,會不會以犯罪追究城管執法人員的刑事責任,還有待觀察。

2、據現場目擊者的描述,死者歐湘斌是想從窗口關電閘時失足墜亡的,其本身有沒有過錯?

歐湘斌也存在一定過錯,在其沒有安全措施的情況下,擅自冒險,徒手抓繩子往下滑,歐湘斌自身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對其死亡應承擔一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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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涉事文印店老闆劉某應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警方將文印店老闆劉某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予以刑拘是否妥當?

從目前報導的事發情況來看,劉某確有疏忽,但是有的因素不可控制。事件中,防護工具梯子被城管執法人員撤掉,而劉某又很難在短時間找到梯子。並且據媒體報導,歐湘斌要下來時,劉某一再制止他,但最終沒能制止他。劉某的行為沒有上升到犯罪故意、重大過失的程度,不構成犯罪。劉某在安全防護措施方面存在疏忽。劉某在雇主方沒有安裝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讓工人施工,施工過程中也沒有對工人採取充分的安全防護措施,是要承擔相關行政責任以及民事賠償責任的。

4、歐湘斌是在為鑫港校車服務有限公司安裝看板時因其沒有取得安裝許可證而被城管叫停拆除,後不慎墜樓身亡。鑫港公司是否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鑫港校車服務有限公司在歐湘斌死亡事件中並沒有直接因果關係,該公司不必承擔責任。但是,鑫港校車服務有限公司沒有取得安裝許可證就讓工人安裝看板,需要承擔行政違法責任。但對施工工人的死亡,他不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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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抽梯工人墜亡”式執法必須引以為戒

城管執法時將工人安裝看板時靠在牆角的梯子抽走,此後工人順著繩索下滑時不慎墜亡。可以說,這樣的悲劇是執法人員和工人都沒有預料到的。但必須說明的是,此事件中,涉事的城管執法人員已涉嫌濫用權力,執法過當。其理當承擔相關責任,執法部門也應引以為戒,避免此類悲劇重演。

梳理報導可知,城管牆角抽梯與安裝工人墜亡之間,並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城管在執法過程中抽走梯子時,沒有傷害安裝工人的故意,很可能是出於制止和警告違法施工的目的。梯子被抽走後,安裝工人並非只能採取順著繩索下滑這種極其危險的方式下樓。這也可能是涉事城管尚未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主要原因。儘管如此,涉事城管對工人的墜亡依然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一般來說,行政執法應遵循比例原則,不能濫用自由裁量權,應有一定的溫度和人道,應尊重違法行為人的必要權利。

反觀此事,雖然執法人員抽走梯子時沒有傷害工人的故意,但其完全應該意識到,抽走梯子等於置工人于孤立無援的危險境地,尤其在寒冷天氣,即便沒有發生工人墜亡事件,也可能導致工人被凍傷。或者說,如果沒有牆角抽梯在先,也就不會出現工人捨棄梯子而順著繩索下樓的危險行為。雖然墜亡工人並非必須順著繩索下樓,但抽走梯子卻是加劇或促使這一危險行為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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